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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基金SPC-某基金SP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2023-10-2-456-001 / 民事 /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0.10.30 / (2019)沪74认港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1.案涉判决虽然为缺席判决,但被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寻求司法救济,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2.内地法律关于《维好协议》性质及效力的实体判断不能简单作为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是否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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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资源国际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 2023-10-2-457-001 / 民事 /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6 / (2019)津03认港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在审查仲裁庭对“多份合同,单个仲裁”作出仲裁裁决的程序适用性问题时,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合同依据不能同时约束多个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仲裁庭组成后明确赋予当事人异议权的时间段内正式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在此阶段未向仲裁庭提出程序适用性异议而是参加仲裁程序,应视为被申请人已经放弃了对适用该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本案所涉情形不属于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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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无锡某印染有限公司、黄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纠纷案 2023-10-2-462-001 / 民事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17)苏02协外认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除依据判决作出国的法律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外,还必须具备终局性和确定性。有待上诉或者处于上诉过程中的判决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法院应当以该外国法院判决不符合终局性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承认和执行的申请,而非拒绝承认和执行。上诉程序终结后,该外国法院判决是终局性、确定性的,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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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资源国际公司诉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2023-10-2-463-001 / 民事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1 / (2016)沪01民认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的约定与当事人援引的仲裁规则相冲突时,在仲裁条款的相关约定不违背仲裁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仲裁条款的约定应当优于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机构作为经当事人授权而取得仲裁管辖权的仲裁程序管理方,应当对该特别约定予以充分尊重并优先适用,否则相关的仲裁裁决不应当被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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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日照某新能源公司诉山东某物产公司、潍坊某港口公司、潍坊某码头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023-10-2-470-001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04 / (2021)最高法民终112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前案诉讼过程中已知晓诉讼存在的,可以视为公司已知晓诉讼的存在。在前案裁判作出后,公司以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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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企业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2023-10-2-471-001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19)最高法民终142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当是所有权等在性质上能够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2.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后进行财产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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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张某诉李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3-10-2-471-003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4.28 / (2022)闽民终57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举办者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举办者。不同于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收益也不享有学校剩余财产分配权,对其出资形成的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因此,举办者出资形成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不属于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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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郭某等诉沈某、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张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3-10-2-471-005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06 / (2020)最高法民申158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法律维护被拆迁(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一以贯之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面积等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其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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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浙江某建材公司诉浙江某物流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 2023-10-2-492-002 / 民事 / 海事海商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最高法民申219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如果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给其造成损害,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执行监督等方式进行救济,而不应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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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富某公司诉德国某会计所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3-10-2-504-001 / 民事 / 侵权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2.14 / (2021)最高法民终57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1.涉外审计侵权赔偿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因侵权行为地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所在地,可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2.会计师事务所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赔偿责任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不实审计报告致损的“利害关系人”之范围确定。根据《审计侵权赔偿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只限于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活动或者因从事与被审计单位股票期权等有关的交易而遭受损失的主体。 3.在我国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不负有法定注意义务,其相应不具有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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