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某眼镜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5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03 / (2015)镇民公初字第0000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4
裁判要旨
1.固体废物污染责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审查对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鉴别程序。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对此类废物,法院应发挥能动司法,通过调查取证、咨询专家、委托鉴定等,准确界定废物属性。
2.人民法院应通过预防性司法助推相关行业环境治理。重要废物属性的确定和管理,影响当地相关行业发展,人民法院应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和督促纠正行业误评,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措施,破解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的难题,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发挥环境公益诉讼推动公共政策形成的功能。
3.综合运用“三合一”系统思维实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法律原则。该案是民事案件,但涉及废物属性的认定,如果认定为危险废物,非法处置3吨以上将涉嫌污染环境罪,同时还涉及环境评价和行政监管,因此是复合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维法律关系的公益诉讼。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指出行政监管的问题,建议行政机关主动纠正、完善,然后借助改进后的行政监管机制,推动行业环境治理,同时建议审查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行为,实现“两法”衔接。本案借助司法建议或联动机制,综合采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维法律措施,实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