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某生態環境公益保護協會訴某眼鏡公司等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3-11-2-466-005 / 民事 / 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 /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6.06.03 / (2015)鎮民公初字第00003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4
裁判要旨
1.固體廢物污染責任案件中,人民法院應審查對危險廢物的認定是否符合法定鑑別程序。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危險廢物鑑別標準無法鑑別,但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定。對此類廢物,法院應發揮能動司法,通過調查取證、諮詢專家、委託鑑定等,準確界定廢物屬性。
2.人民法院應通過預防性司法助推相關行業環境治理。重要廢物屬性的確定和管理,影響當地相關行業發展,人民法院應向相關部門發送司法建議,推動和督促糾正行業誤評,鼓勵、支持地方政府和行業組織採取有利於保護環境的固體廢物集中處置措施,破解治理固體廢物污染的難題,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發揮環境公益訴訟推動公共政策形成的功能。
3.綜合運用「三合一」系統思維實現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法律原則。該案是民事案件,但涉及廢物屬性的認定,如果認定為危險廢物,非法處置3噸以上將涉嫌污染環境罪,同時還涉及環境評價和行政監管,因此是複合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維法律關係的公益訴訟。法院通過司法建議,指出行政監管的問題,建議行政機關主動糾正、完善,然後藉助改進後的行政監管機制,推動行業環境治理,同時建議審查並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行為,實現「兩法」銜接。本案藉助司法建議或聯動機制,綜合採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維法律措施,實現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