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參考案例 中國某集團三家公司訴某電信集團的瑞典公司、美國公司、中國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23-13-2-488-001 / 民事 / 不正當競爭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知民轄終300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當事人因境外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國境內受到損失而提起訴訟的,該被訴境外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中國境內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不利影響的結果地,可以作為案件管轄連結點。
|
 |
參考案例 劉某甲訴張某否認親子關係糾紛案 2023-14-2-021-001 / 民事 / 親子關係糾紛 / 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12.31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為該子女的父親,是親子關係認定中的基本原則。父或母雖有權提起否認之訴,但應當有正當理由。一方為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以無法證明真實性的單方親子鑑定報告請求否認子女與對方的親子關係,對方不認可該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
 |
參考案例 王某訴彭某、詹某、寧某、第三人某縣民政局收養關係糾紛案 2023-14-2-025-001 / 民事 / 收養關係糾紛 / 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11.25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8.28 裁判要旨 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養登記前的公告程序,目的是為了最大可能尋找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民政部門在辦理收養登記公告時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並不影響被收養人事實上處於無人認領的狀態;對於收養人符合實質收養要件,並在取得收養登記後與被收養人事實上已形成收養關係的,基於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考量,人民法院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養行為的效力。
|
 |
參考案例 陳某甲訴劉某甲、王某、武某、劉某乙、劉某丙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 2023-14-2-031-001 / 民事 /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 2019.08.29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現訴訟主體競合,訴訟地位衝突,直接代理可能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下,宜採用在訴訟中指定臨時法定代理人的方式解決訴訟主體競合問題,並實際參與訴訟。 2.在親子關係或親緣關係難以直接確認的情況下,對非婚生子女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子關係或親緣關係可通過其提供的證據材料來推定,實現對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同等保護。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證據材料包括公權力機關出具的證明(戶籍證明)、社會團體依職權製作的書證(出生證)、原始存檔書證(自書信息)等。
|
 |
參考案例 韓某甲、張某訴韓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2023-14-2-442-001 / 民事 /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 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 2022.12.26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在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中,未成年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將未成年人暫由其他監護人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可依當事人申請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指定其他監護人行使臨時直接撫養權,該措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
 |
參考案例 胡某樹訴某保險公司、藍某平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2023-16-2-001-004 / 民事 /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 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3.30 / (2022)粵14民終270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關於交通事故一次性賠償協議效力的司法認定問題,即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按雙方達成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履行完畢後,賠償權利人是否可以再次要求承保賠償義務人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差額部分的損失問題。對此,應考慮賠償數額、受損害方對傷殘等級認識、簽訂協議時的緊迫程度等因素綜合加以認定。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賠償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即屬可撤銷。一般只有在賠償權利人經後續檢查發現傷勢較重,對自身傷情認識有重大誤解,受害程度超出賠償權利人訂立協議時的合理預計範圍,所支付的賠償費用遠遠低於當事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在賠償權利人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可以認為該賠償協議顯失公平符合可撤銷情形,此時賠償權利人要求賠償義務人或者承保賠償義務人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差額損失部分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當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即便賠償的數額與法律規定有些許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各方當事人應當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賠償義務人履行後賠償權利人不得再次起訴要求賠償。
|
 |
參考案例 某投資公司訴徐州某公司及某實業公司物權確認糾紛案 2023-16-2-037-001 / 民事 / 物權確認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0)最高法民再221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1.在當時證券法沒有規定開戶實名制,證券交易中借名開戶並形成一個資金賬戶下掛多個證券賬戶即「拖拉機」賬戶的情形下,不能對賬戶內的資金根據賬戶名義或適用「佔有即所有」的原則簡單認定。「拖拉機」賬戶內的資金所有權要以行為人對賬戶的實際控制力和資金來源作為認定標準,並按照權責一致原則,確認資金為「名不符實」,應歸屬實際權利人。 2.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識別有一定相對性和靈活性。為保證利於查明事實、保障程序權利,可以將公司股東作為公司訴訟中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但其對訴訟標的不享有獨立請求權,不屬於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為輔助一方當事人而參加訴訟的,其主張與所輔助的當事人意見不符的,不予採納。
|
 |
參考案例 慶某林訴張某貴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2023-16-2-043-003 / 民事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06.09 / (2016)最高法民再391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對於被告是否具有過錯,應綜合分析證據後作出認定。對於被告的各項辯解理由,均應作出分析和回應,結合各項證據材料、當事人陳述等進行充分說理。
|
 |
參考案例 台州某甲置業有限公司訴張某茂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2023-16-2-076-001 / 民事 /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5 / (2021)最高法民申6599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執行和解及擔保協議》所涉雙方當事人,將生效判決所確認的償還數額通過和解方式降低,違反了案外人債權優先得到保護的約定,故原判決認定簽訂上述和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並無不當。
|
 |
參考案例 重慶某建材有限公司訴重慶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重慶某實業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 2023-16-2-076-002 / 民事 /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22.05.20 / (2020)渝民再206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1.第三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轉移債務人財產明顯具有惡意逃債、規避執行的性質,損害債權的實現,轉移財產相關合同符合合同無效的法定要件。 2.在合同無效所涉及財產無法返還的情況下,僅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不足以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此時,由於依法成立並生效的債權屬於債權人合法的財產權益,故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認定第三人的行為構成侵權,並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之規定判令第三人在被轉移財產的價值範圍內,對債權人未受償的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綜合當事人的語詞、案件事實和目的來理解,並考慮減少訴累,切實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等因素,而不能將語詞孤立於語境來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