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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记录)民诉法相关的一些随便看书的笔记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1 21:37
高桥宏志关于诉之利益的观点(高桥《重点讲义》,法律出版社,P337-389)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1 21:43
P337:关于诉之利益的概念,高桥观点同新堂幸司,认为诉之利益考察具体请求是否具有进行本案判决的必要性与时效性,与具体的诉讼状况与请求内容相关。(并在注释1中进一步指出其他诉讼要件也有可能存在具体判断的情形)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1 21:50
P338注2:山木户克己认为原则上应当推定诉之利益存在,由被告证明诉之利益不存在。是否违反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由法院依职权判断。高桥认为需要进一步讨论。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1 22:07
P339-340:高桥与新堂一样,认为诉之利益是原告、被告、法院的立场与利害关系的平衡。

同范围注释3:松尾卓宪认为关于诉之利益,在被告方面的考虑涉及到“被告应诉义务”问题——被告应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原告的诉之利益=被告的应诉义务)。高桥认为松尾卓宪的观点批判了日本“本案判决要件”通说未能从正面关注程序过程本身,但也没有明确排斥。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1 22:07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这种程序过程本身的典型例子为:被告在诉讼外否认其义务的行为)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1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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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种诉中共通性之诉的利益(P341-342)

新堂幸司:起诉不受禁止、无不起诉合意、无仲裁协议等→类似于我国的部分不予受理情形

但高桥认为此时当做消极诉讼要件即可,不用归入诉之利益中。

(诉之利益的概念应当精准→三月章认为诉之利益发挥的是“填补空白”的功能→兜底?)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1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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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给付之诉的利益(P342-352)

1.现在给付之诉:原则上提起时即具有诉之利益,而不考虑原告起诉前的过程→但对方认诺时,日本民诉法特别规定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2.原告有确定的给付判决时无诉之利益,但存在例外(如时效中断或判决书原本灭失导致无法得到执行文正本)。

3.司法确认后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有执行力,但高桥认为此时仍有给付利益(可以预先遮断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可能提起的请求异议之诉→但三月章认为此时应当提起确认之诉)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1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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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当事人除了给付之诉之外仍有其他主张途径,给付利益的有无取决于利益衡量(原告、被告和法院),需要个别判断。

5.债权人对债务人无法强制执行,不会否认给付利益。(因为法院也会认定原告给付请求权存在并做出给付判决→虽然无法强制执行)(但三月章认为此时没有给付利益,但具有确认利益→但为少数说)

6.撤销连续登记案(X→Y1→Y2→Y3)中,即使判决无法进行广义上的执行(如变更登记),仍然不影响给付利益。(因为有时候涉及和解问题)


基本命题:只要存在请求权,原则上即具有给付利益。(P347)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2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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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来给付之诉的利益

【日民诉135】要求“原告存在预先提出这种要求之必要”,一般包括“义务人已经就义务的存在或状态提出争议”(如定期给付中部分义务的履行已经迟延)、“债务自身具有特殊性,履行迟延将导致极大损害”(如某些定期行为、某些抚养金请求)和“代偿请求”(但需要和本来请求合并提起→合并本身导致给付利益的存在)三种情形。

“将来损害赔偿请求”(如非法占有房屋时,要求支付相当于未来占有期间房租的损害赔偿)具有给付利益的三个要件:①可以预期事实关系的存在并将持续;②请求权是否成立及其内容,能明确预测存在有利于债务人的将来变动事由;③作为请求异议事由,上述因素由债务人负担起诉责任,不会产生不当后果。(但这种请求可能会忽视既判力,高桥认为或许可以采用中间判决(请求权是否存在),具体数额留待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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