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說
確認利益的產生原因是:確認對象在性質上沒有限定。
高橋采新堂對於確認利益的概念,即:只有當原告的權利或法律地位現實處於不安狀態,而且,作為消除這種不安方法的「在原被告之間對作為該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作出判決」,對於糾紛的解決是有效且適當之時,法律才認可確認的利益。
構成要件數量上,高橋與新堂都采三要件說:手段妥當性、確認對象適當性、糾紛解決成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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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橋宏志關於確認利益(P353以下)
(一)概說 確認利益的產生原因是:確認對象在性質上沒有限定。 高橋采新堂對於確認利益的概念,即:只有當原告的權利或法律地位現實處於不安狀態,而且,作為消除這種不安方法的「在原被告之間對作為該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作出判決」,對於糾紛的解決是有效且適當之時,法律才認可確認的利益。 構成要件數量上,高橋與新堂都采三要件說:手段妥當性、確認對象適當性、糾紛解決成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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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段妥當性
1.含義:當糾紛當事人存在確認之訴以外的糾紛解決形態時,原則上應當否定其確認利益→補充性救濟手段(典型為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 2.給付之訴的途徑本身可以否定確認利益,但存在例外。(如給付利益被否定,作為將來給付請求權的原因判決性質的確認之訴,法律特別規定) 3.就程序問題的確認另行提起訴訟,不具備確認利益。因為只需要在本訴中作出判斷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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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啊啊是誰都對:備註:日本判例認為,即使存在基於不動產交付或撤銷登記的物權請求權的給付訴訟,也可以就該物權自身提起確認之訴。但中國法的判例疑似否定這一點。這可能是物權變動模式的問題。(需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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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象適當性
1.三個命題: 1.1當事人不能要求對事實進行確認,而只能針對法律關係提出確認請求。 1.2當事人不能要求確認過去的法律關係,而只能對現在的法律關係提出確認請求。 1.3必須是積極確認,而非消極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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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關於單純事實
1.1.1無確認利益的理由:確認事實不會產生直接效果,但法律效果和法律關係可以。 1.1.2關於例外:事實確認能夠根本上解決糾紛(如文書真偽確認之訴→某文書是否依據「主張自己為文書製作者」之人的意思作成(要求必須涉及基於該文書實施的法律行為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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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關於過去的法律關係
1.2.1理由:現在的法律關係相對於過去的法律關係可能產生變化 1.2.2例外:過去的法律關係是糾紛中其他法律關係的根源→確認有助於糾紛根本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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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法律關係的具體例子
1.確認遺囑無效之訴(358-359) 遺囑無效之訴被認為是基於過去的法律關係提起的確認之訴→現在法律關係為基於遺囑無效而產生的繼承法上的效果 日本最高裁判所論證確認遺囑無效之訴有確認利益的兩種思路: ①「確認遺囑無效」可以被善意理解為「遺囑認定有效時,要求法院確認因此產生的現在特定法律關係不存在」→審理仍然具有明確性(同一思路下的例子:原告要求確認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不動產買賣合同無效,不具有確認利益)。但高橋認為遺囑涉及的法律關係廣泛,這種思路容易導致程序混亂。 ②此種確認對象有助於根本解決糾紛(高橋支持) 2.團體決議是否有效之訴:基於上面思路②也具有確認利益。 (但日本判例中有以「糾紛不應當由法院解決」為由否認其確認利益的→這在中國應當屬於審判權範圍,但案例中確實有如此論述的) 3.大部分身份關係確認之訴:但「需更正戶籍記載」能否成為承認確認利益的根據有疑問(中國法有不少類似案件,但因無爭議性而否認確認利益) 在相關案件中,有觀點認為過去的法律關係不能作為適格確認對象的理由有:①證據難以尋找;②對第三人可能造成不可預料的衝擊。 高橋認為,過去的法律關係只有與現在的一個法律關係存在具體聯繫時,才能成為適格的確認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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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確認遺產範圍之訴(某財產是否屬於遺產):日本基於糾紛解決而肯定(共同繼承人就該財產是否具有遺產分割的共有關係→確定後可以遮斷當事人在後續程序中對這一問題的爭議),但中國不少案例否定。5.國籍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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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關於積極確認與消極確認
理由:消極確認難以解決糾紛(無法使爭議問題得到確定) 該命題的相對化 1.要求確認被告的抵押權(順位)不存在:就「阻止被告實現抵押權」的目的而言,提起消息確認之訴更有利於達到目的(積極確認訴訟迂迴且不可靠→判決主文/判決理由) 2.要求確認被告商標權不存在(高橋認為可能涉及商標法的特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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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訴訟標的的主體 原則上為「原告與被告的法律關係」,但有時「原告與第三人的關係」亦可,例如多人自稱「債權人」時,原告起訴被告,要求確認原告是被告的債權人 高橋認為可以表述為「原告要求獲得現實保護的地位與訴訟標的相分離」→因此確認利益的判斷也應當以糾紛解決為基點,有時脫離訴訟標的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