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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記錄)民訴法相關的一些隨便看論文的筆記

1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0:33
如題 本帖主要記錄我看民訴法相關論文記錄的一些筆記
2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1:29
紀格非:《 論民事訴訟中的「其他組織」》,載《中國應用法學》2023年第5期,第149-157頁。


一、問題的提出

《民訴法解釋》第五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本論文討論了《民事訴訟法》「其他組織」與《民法典》「非法人組織」的關係,兩種用法無論是在立法還是司法實踐中都長期共存(是否需要統一?)。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考慮【民訴解釋52】的功能(拓展訴訟主體),和當事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關係(當事人能力能否和民事權利能力分離→當事人能力是否具有區別於權利能力的制度價值?)。


基本思路:本文以下的內容將首先探討《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於「其他組織」的界定在訴訟過程中發揮的作用。在此基礎上,本文將進一步探討,在《民法典》頒布後,上述功能是否仍有存在的價值或應當以何種方式加以改造。


啊啊是谁都对二、《民事訴訟法》中「其他組織」的歷史作用

司法解釋的一貫立場是:「其他組織」僅在責任承擔方式上,與法人存在本質區別,但在獨立財產、註冊登記、組織形式方面,與法人有類似要求。這一規定體現了「無財產即無人格」「顯名主義」等理論的影響(獨立意志、交易安全),也指明了獲得法律人格的途徑(「依法設立」)

司法實踐也採用「合法設立、有組織機構、有獨立財產」的標準判斷。(但有時會爭議【民訴解釋52】是噹噹事人能力規定還是當事人適格規定)

啊啊是谁都对三、《民法典》頒布後關於「其他組織」的理論分歧

《民法典》賦予非法人組織權利能力後,「其他組織」這一概念是否有獨立價值?(組織和財產要求已經為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規定所涵蓋)

1.區分論:非法人團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有全有(責任承擔上存在矛盾)和或多或少兩說,但這一理論可以證明當事人能力與權利能力的分離),目前非法人組織和其他組織哪個概念範圍更大仍有爭議。

2.統一論:文義上二者實際指向一個內容,體系上均與自然人、法人並列、概念演進上具有承繼關係。

統一論批判區分論的理由:①給付之訴中,團體就針對歸屬於構成人員的權利行使了訴權,存在當事人適格問題;②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中,因非法人團體無權利能力,所以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不存在;③判決效力上,涉及非法人組織的當事人能力對其訴訟判決主觀範圍的影響問題(判決效力的間接擴張)

紀格非認為由於實體法變化,上述批判中的大部分已經失去基礎。

啊啊是谁都对四、「統一論」的漏洞與不足

1.無法解釋「非法人組織」覆蓋範圍的問題:①法人分支機構無權利能力但有訴訟主體資格;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個體工商戶的當事人能力與「非法人組織」無關(至少關係不大)→「即便《民法典》已經明確賦予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能力,在我國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民事權利能力和訴訟權利能力分離的現象也是客觀存在的。」

2. 無法回應當事人能力擴張的現實需要: 即便在實體法上不賦予其民事主體資格,也不妨為了解決糾紛的目的賦予其當事人能力。
啊啊是谁都对五、我國民事訴訟「其他組織」的功能界定

「其他組織」規範的事《民法典》三類主體之外的其他主體,即沒有經過登記程序,卻在以「組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主體。該概念的功能在於:①保護相對人信賴利益(相對人難以識別);②提高訴訟便利(減輕相對人調查負擔和權利實現成本)。這也是【民訴解釋52】的價值。


啊啊是谁都对六、其他組織的程序規則

(一)其他組織的範圍

《民法典》三類主體之外的其他主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還有其他類型的兜底條款。

(二)其他組織具有當事人能力的條件

以【民訴解釋52】為基礎(合法成立+組織機構+財產),進行如下調整

1.合法成立≠登記註冊:基於糾紛解決目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賦予應便利於糾紛的解決,而非僅僅在形式上與實體法保持一致,且未經登記並非非法。

2.穩定的組織結構和可識別的組織外觀:組織外觀是相對人產生信賴利益的根據,而組織結構是防止組織在敗訴後消失,以保障相對人利益。

3.區分作為原告的資格和作為被告的資格:分支機構兩者都有,其他類型僅限於被告資格(保護相對方+便利訴訟||比較法經驗+公法秩序)。

4.是否擁有獨立於成員的財產不是必要條件:該條件是為了執行方便,但權利人可在執行程序中通過執行主體的擴張的機制實現權利,而且相對人起訴時很難查明被告財產狀況。

(三)其他組織當事人能力的行使方式

參照【民105】,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訴訟活動。相關規則可參考《合夥企業法》


3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4 20:54
紀格非:《經驗法則適用之正當性研究》,載《證據科學》2012年第1期,第98-108頁。
4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4 20:55
紀格非:《 論法律推定的界域與效力——以買受人檢驗通知義務為視角的研究》,載《現代法學》2020年第6期,第17-31頁。
……
啊啊是谁都对(三) 法律推定與法律的解釋性規範

法律規範中的大部分內容屬於解釋性規範(具體化、明確), 即便使用了「推定」或「認定」的表達方式, 它們也與司法證明無關。(如【民145】【民544】)

另外,許多關於時間、地點的規定也屬於法律解釋,例如【民511】【民512】【訴訟時效規定17-19】:本質在於對法律規範中涉及的具體問題作出界定,作用在於輔助法律的實施, 而非輔助發現客觀事實。

啊啊是谁都对(四) 事實不明確狀態的解決方案與法律推定

有時基於事實本身的複雜性, 某些事實並非僅有真與偽兩種面相, 而是存在多種可能。此時當案件事實出現真偽不明的狀態時,法官很難通過證明責任規範作出判決。(如【民1124】:這種推定更多為政策性,其中的前提與結果的關係是法律規範中「條件」與「結果」的關係,而非基礎事實→結論事實的關係,不能通過反證反駁或推翻)

啊啊是谁都对三、法律推定的類型

 基於「法律推定是用於解決事實認定問題的技術」這一理論前提, 法律推定只包括兩種形態: 以解決證明困境為目的的法律推定和以保障協力證明為目的的法律推定。

啊啊是谁都对(一) 以解決證明困境為目的的法律推定

1.用於轉化證明對象,降低證明難度(證明前提事實→結論事實),多用於抽象的構成要件(如行為人主觀狀態和因果關係)

2.此時法律推定的作用在於:提煉與結果關聯程度最高的某一間接證據作為基礎事實,與結果事實建立穩定聯繫。

3.【民1170】屬於推定共同危險行為因果關係。

啊啊是谁都对(二) 以保障協力證明為目的的法律推定

典型為關於證明妨害的規定,如【證據規定95】【民訴解釋112】


在【民621】中,此種推定若是為了減輕出賣方的反證難度,可能過分強化了買方通知義務的獨立的實體法價值。(是否能從根本上否定違約請求權存在?→【買賣解釋14-2】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不得反悔,或許與這個矛盾)。且【民621】的目的在於「促進合同清算和交易便捷」,而非降低證明難度或排除證明妨害。

啊啊是谁都对四、法律推定的效力

紀格非:無論怎樣理解推定的法律效力, 似乎都與證據制度中的其他部分不存在矛盾。因此, 推定的效力很難通過民事訴訟證據制度其他部分的邏輯推理得出結論。這樣, 對於法律推定效力的理解更多是一個是否「合適」的問題, 而非是否「正確」的問題。

啊啊是谁都对(一) 以解決證明困境為目的的法律推定

1.這種推定只是一種替代性證明方法(概率性、蓋然性結論),當事人應當可以通過其他方法證明案件事實(即「可以」推定而非「應當」推定),從而與自由心證原則保持一致,並促進當事人舉證。

2.凡是法律或司法解釋沒有明示應當強制適用的法律推定, 原則上應具有可選擇性。少數的例外主要指暗含在對責任的強制性規定中的法律推定(如【民1170】)。

3.若法律推定可以選擇適用,則不應當影響主觀證明責任的分配;若法律推定應當使用,則屬於立法者忒別強調的關聯性,此時轉移主觀證明責任。但無論如何,法律推定不轉移客觀證明責任→否則立法者選擇更容易的證明責任倒置。

4.原則上,此類推定可以反駁→調動當事人積極性。


但【民621】不能有效促進爭議中「標的物是否有瑕疵」這一問題的澄清,【買賣解釋14-1】進一步被強化為必須強制適用的推定,限制了買方的證明手段,加重其證明負擔。

啊啊是谁都对(二) 以保障協力證明為目的的法律推定

比較法上對證明妨害的效力傾向於多元性規定。例如: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才會導致舉證責任減輕。

我國司法解釋對證明妨害的效力採證據評價說,但司法解釋更多採證明責任轉移/倒置。

某些證據即便存在也無法形成有利於被妨害方的心證, 事實無法證明很可能是多重原因疊加後的結果, 妨害方僅應就可以歸責於妨害行為的結果承擔責任,對此應當在個案中裁量。

啊啊是谁都对(三) 關於不可反駁的法律推定

不可反駁的法律推定在結果上指向法律效果/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含義,以司法政策為基礎,前提與結論事實缺乏或然性聯繫,其性質更接近實體規則。【民訴解釋93】規定,所有的法律推定都可以反駁。


在堅持法律推定是服務於司法證明的技術的前提下, 因政策偏好剝奪當事人推翻某一事實的機會是欠缺合理性的。事實問題的張力有一定限度, 無法承載超越客觀性的純粹政策性需求。(強化通知義務可以通過賦予出賣人抗辯權實現)

啊啊是谁都对回復 @啊啊是誰都對:這一理論或許可以用比例原則闡釋。
5楼 liga 2025-5-15 00:19
筆記那麼嚴整都不忍心評論打擾樓層了
啊啊是谁都对啊……對我來說無所謂的,隨便打擾
啊啊是谁都对畢竟這樓是一時衝動,總要逼著自己看看專業方面的內容
啊啊是谁都对另外,如果真正嚴整的話我應該在word上寫()
liga回復 @啊啊是誰都對:我知道,開個玩笑,所以我評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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