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取得的权利可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
——某公司、某村民小组、某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某开发公司2018年向某公司借款后不能偿还,某公司起诉某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某开发公司向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某公司对某开发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某开发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7月24日执行法院查封某开发公司名下房屋共计60余套,包括案涉商铺。某村民小组以查封商铺系征收补偿房屋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某公司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3年《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补办某村民小组改造工作方案批复的请示》载明,某村民小组为该区某年全面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之一……根据该项目改造实际需求,确定该村改造主体为某开发公司。某市某区某村民小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载明,对该村原农业户口人员实行保底安置。某开发公司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关于某村民小组商业用房安置确认单》载明,案涉商铺在该确认单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