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被徵收人因徵收補償取得的權利可排除抵押權的強制執行
——某公司、某村民小組、某開發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基本案情
某開發公司2018年向某公司借款後不能償還,某公司起訴某開發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法院判決某開發公司向某公司償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某公司對某開發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某開發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某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7月24日執行法院查封某開發公司名下房屋共計60餘套,包括案涉商鋪。某村民小組以查封商鋪系徵收補償房屋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院裁定中止執行,某公司提起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2013年《某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補辦某村民小組改造工作方案批覆的請示》載明,某村民小組為該區某年全面啟動城中村改造項目之一……根據該項目改造實際需求,確定該村改造主體為某開發公司。某市某區某村民小組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協議書載明,對該村原農業戶口人員實行保底安置。某開發公司與某村民小組簽訂《關於某村民小組商業用房安置確認單》載明,案涉商鋪在該確認單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