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25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办国办关于深圳的意见”),其中强调在民事执行制度领域“在民事诉讼法框架下,探索简易执行案件快立快执、简易执行异议案件法官独任制办理。”这两项涉及民事执行制度重要措施的实施,必将对民事执行立法、司法以及今后的制度走向产生深远的影响。
民事执行效率对于债权实现的意义
民事执行制度的首要功能,在于实现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债权人的债权,避免债权人权益的落空。这不仅彰显了司法的权威和实效,也是法治在具体制度中的体现,更是国家和社会秩序安定的有力保障。
不过,在我国司法制度的建构中,执行制度成为了明显的短板和软肋。过去的三十年,执行制度先后出现了执行乱、执行难的现象,即使经过整改,对于债权的实现而言,执行慢的问题仍然不可忽视。
执行慢,实际上是执行实效的问题。换言之,就是执行是否能产生实际效果。这里所说的执行实效,涉及时间效果、实体效果。时间效果意味着执行的及时性和效率性,即执行能否在理想的时间内实施,从而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实体效果则要求在有效的时间内实现债权。如此而言,所谓的执行慢对于执行实效而言其产生的影响是实质性的。
从债权人的角度看,若遭遇执行慢的问题,会产生以下负面影响:首先是对资金和资产运作的影响。个人或者企业的权益中,对外债权无疑是其权益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债权不能及时回收,则意味着其资产乃至资金的运作出现障碍,由此会产生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其次,执行慢势必增加债权实现的成本和风险。众所周知,由于司法程序的特性使然,无论如何都会耗费一定的时间,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当然会造成企业运营成本和风险的增高,如果诉讼时日延迟,则企业运营的各种风险(融资、生产等)也会相应增高。再次,市场连锁效应的出现。市场经济中的资产运作往往与债权债务伴生,当企业同时持有债权债务,甚至是多边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只要其中一方的债权不能实现,则在这条利益链中的其他企业也会陷入债权实现和企业运营的困难状态。
最高法院刘贵祥专委曾披露:与2012年相比,2024年执行收案增长260.1%,年均增长12.1%;2024年人均办案928件。一些法院执行工作难免疲于应付、质效不高,特别是在面临疑难复杂案件时。
相关文献表明,债权债务关系一旦陷入纠纷状态,只要能够迅速确定债权,半年内能够实现的债权比例为80%左右;如果超过半年,一年内能实现的债权比例则降为40%左右;如果超过一年,债权实现的比例则在10%左右,甚至更低。由此可见,迅速的民事执行对于债权实现的实效性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