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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上海法治報學術評論合集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5 20:58
劉榮軍:民事執行制度改革應以債權實現為中心

劉榮軍,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2025年6月1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布了《關於深入推進深圳綜合改革試點深化改革創新擴大開放的意見》(以下簡稱「中辦國辦關於深圳的意見」),其中強調在民事執行制度領域「在民事訴訟法框架下,探索簡易執行案件快立快執、簡易執行異議案件法官獨任制辦理。」這兩項涉及民事執行制度重要措施的實施,必將對民事執行立法、司法以及今後的制度走向產生深遠的影響。


民事執行效率對於債權實現的意義

民事執行制度的首要功能,在於實現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債權人的債權,避免債權人權益的落空。這不僅彰顯了司法的權威和實效,也是法治在具體制度中的體現,更是國家和社會秩序安定的有力保障。

不過,在我國司法制度的建構中,執行制度成為了明顯的短板和軟肋。過去的三十年,執行制度先後出現了執行亂、執行難的現象,即使經過整改,對於債權的實現而言,執行慢的問題仍然不可忽視。

執行慢,實際上是執行實效的問題。換言之,就是執行是否能產生實際效果。這裡所說的執行實效,涉及時間效果、實體效果。時間效果意味著執行的及時性和效率性,即執行能否在理想的時間內實施,從而確保債權的實現;而實體效果則要求在有效的時間內實現債權。如此而言,所謂的執行慢對於執行實效而言其產生的影響是實質性的。

從債權人的角度看,若遭遇執行慢的問題,會產生以下負面影響:首先是對資金和資產運作的影響。個人或者企業的權益中,對外債權無疑是其權益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債權不能及時回收,則意味著其資產乃至資金的運作出現障礙,由此會產生資金鍊斷裂等問題。其次,執行慢勢必增加債權實現的成本和風險。眾所周知,由於司法程序的特性使然,無論如何都會耗費一定的時間,通過訴訟途徑實現債權當然會造成企業運營成本和風險的增高,如果訴訟時日延遲,則企業運營的各種風險(融資、生產等)也會相應增高。再次,市場連鎖效應的出現。市場經濟中的資產運作往往與債權債務伴生,當企業同時持有債權債務,甚至是多邊的債權債務關係時,只要其中一方的債權不能實現,則在這條利益鏈中的其他企業也會陷入債權實現和企業運營的困難狀態。

最高法院劉貴祥專委曾披露:與2012年相比,2024年執行收案增長260.1%,年均增長12.1%;2024年人均辦案928件。一些法院執行工作難免疲於應付、質效不高,特別是在面臨疑難複雜案件時。

相關文獻表明,債權債務關係一旦陷入糾紛狀態,只要能夠迅速確定債權,半年內能夠實現的債權比例為80%左右;如果超過半年,一年內能實現的債權比例則降為40%左右;如果超過一年,債權實現的比例則在10%左右,甚至更低。由此可見,迅速的民事執行對於債權實現的實效性意義重大。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5 20:58

現有民事執行制度

對債權實現的作用與局限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債權人的債權實現主要通過三種途徑:第一種是債務人按照與債權人的約定自動履行;第二種是通過法律程序確定債權之後債務人的程序履行;第三種是債務人及被執行人不能自動履行義務前提下的強制執行。無疑,在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出現糾紛的情形下,最有效的權利保護方式就是訴訟和仲裁。

在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主要通過保全、裁判來確保債權的實現。而在執行制度中,債權的實現則通過各種執行措施進行,包括查封、扣押、凍結、追加被執行人等。一般認為,我國民事執行強調的是實體與程序、債權人與債務人、效率性與公正性、合法性與適當性等多方面的結合。因此,在民事執行制度中,除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實現之外,同樣設置了執行異議等諸多程序,保障被執行人以及案外人的利益。從法治的角度而言,公正程序的保障對於各方權益人權利的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不過,從司法實踐的視角看,各種保障被執行人權益的程序如何運用,其實並未在制度上得到有效安排,因此對債權人權益的實現形成了制度性的障礙,也凸顯了我國民事執行制度的缺陷。

其一,在裁判與執行上的制度安排存在的縫隙。從制度整體結構而言,執行程序是裁判程序的候補程序。換言之,只有裁判確定的當事人權利(債權)沒有得到實現,才有可能啟用執行程序。而在司法實踐中,當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利用程序縫隙(漏洞)向生效判決或者執行依據挑戰,即可啟動相關審查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用「審查」主要是因為執行中的各種程序是為實現裁判或者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而設置,並非要審查生效法律文書本身。因此,「審查」與「裁判」並非同一語境下適用。但是,在制度的安排下,「審查」有可能演變為「裁判」。例如,將「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放在一起,在執行程序中予以規定,儘管在程序設置上似乎有區別,但是卻忽視了「執行異議之訴」中「訴」的要義和功能。由此會造成「異議」與「訴」的混同。執行慢的原因之一,在於執行程序的安排無形中「對抗」了「裁判」程序,造成執行程序採用裁判程序的標準對執行事項進行「裁判」而非審查。

其二,執行重心的偏移。既然民事執行主要為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債權)而設置,其任務重心必然是確保生效裁判以及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實現。因此,執行程序的候補性和一定程度的獨立性固然要強調,但是更應該強調的是其實現債權人權益的功能,以及迅速性、及時性、效履性和實效性。儘管《民事執行法》草案審議過程中強調「比例原則」,但其實更應該注意執行過程中執行程序與裁判程序、生效法律文書形成程序之間的關聯性,適當強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實效性,這比強調對生效法律文書質疑的「公正性」更符合民事執行的客觀規律。因此,貫徹「債權人中心主義」,應該作為民事執行的重要原則。

其三,執行權的無序擴大化。執行權的無序擴大化,源於執行權與審判權的高度結合。在我國司法體系中的民事執行制度發展過程中,關於執行權的行使,經歷了從審執結合的執行到專門機構(執行庭、執行局)執行的變化,為執行權的擴張形成了組織基礎,而為了解決執行爭議設置的各種權限,為執行權的分化和擴張提供了現實條件。但是,無論從執行權的本質還是其實施來看,執行權都應該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運行。黨中央在《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動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明確指出:「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健全國家執行體制。」最高法院在《關於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中也明確要求,深化審判權與執行權。很明顯,這是對執行權行使亂象的回應。

正是由於上述缺陷的存在,使得民事執行制度從執行難、到執行亂,再到執行慢的現象層疊出現,對執行的實效性產生了消極的影響。因此,通過執行立法的完善,對上述現象進一步加以遏制、乃至克服,為立法、司法和社會各界所期待。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5 20:59

民事執行制度改革需要確立的原則

「中辦國辦關於深圳的意見」針對執行制度問題所作出的改革決定中,涉及建議執行案件快立快執、簡易執行異議案件的法官獨任制辦理的改革措施。從政策層面,可以理解為對大量積壓的執行案件分流,提升民事執行效率的重要措施;而從民事訴訟的制度結構而言,是就民事執行制度存在的問題,針對不同的執行案件劃分出普通執行案件、簡易執行案件實施不同執行措施的重要制度改革。筆者以為,基於《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結合「中辦國辦關於深圳的意見」的精神,應該在簡易執行案件的改革試點中確立以下的原則:

一是實效性原則。公正、高效和迅速是民事訴訟法遵循的基本理念和原則。在民事審判中,公正被置於高效和迅速的理念之上。而在民事執行中,只要沒有證據證明裁判以及生效法律文書的公正性受到損害,就應該將高效和迅速置於首位。而筆者結合高效和迅速理念,主張確立實效性原則,在於貫徹前文所主張的「債權人中心主義」。民事執行的目的在於實現債權人的債權,而隨著程序的簡化,其實現的有效性將會大大增強;反之,則大打折扣。而要簡化執行程序,對執行案件進行繁簡分流實屬必要。

二是程序審查原則。與訴訟不同,執行程序主要是針對執行法律文書的審查,以及根據執行法律文書確定的權益採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落實。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民事執行中要求執行人員在程序上就執行文書的來源、內容等加以確認即可。在此情形下,執行中針對生效法律文書主要是審查,而非以「訴」的方式進行。因此,只有涉及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情況下,才有可能針對當事人的「執行異議之訴」進行審理。

三是債權人保護為主的原則。儘管債務人的權益在執行程序中需要一定程度的保護,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確保債權人債權的有效實現是民事執行制度的重中之重。同時,必須在一定情況下兼顧債務人的權益保護和救濟,如通過執行和解、債權分配、破產重整制度和程序進行。

四是靈活性原則。對民事執行案件實施繁簡分流,必須明確一定的標準。儘管各地法院陸續出台了一些關於民事執行案件繁簡分流、快立快執的規定,然而標準各異,實施效果也有待檢驗。對此,有必要借鑑《民事訴訟法》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和小額程序案件的做法,既要在標的、金額、案件難簡程度上下功夫,也應該注意執行案件的繁簡、難易之間的標準劃分以及繁簡、難易之間轉化條件,靈活運用制度的功能強化執行實效性。

總而言之,民事執行制度的改革正在進行之中,在立法暫時擱置的背景下,當前,應根據中央和最高法的意見進一步探索和完善民事執行制度,尤其是繁簡分流、快立快執措施的實驗。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5 20:59
2025年7月21日B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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