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厚省:司法认识论视角下对阅核制的再检讨
段厚省,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阅核制”是指在裁判文书发出前,要求经由院庭长审阅把关的一种制度。如果院庭长审阅后提出不同意见,裁判文书就应当修改后再发出。如果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不同意阅核意见,裁判文书还有可能会被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
目前,最高法院是否有关于阅核制的统一规定尚难知晓,而各省市高院有关阅核制的规定也未对外公开。因此,学者只能从司法实践情况进行观察,目前所能了解到的部分情况是,不同省市不同法院对于阅核制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法院是在原“四类案件”的基础上稍微扩张阅核的范围,有的法院则是全部案件都要阅核;有的法院仅是院庭长阅核,有的则委托院庭长以下的有关负责人员阅核。
从司法认识论的角度来看,阅核制并不是一种科学的审判权运行与监督机制,待未来时机成熟时应当取消,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