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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上海法治報學術評論合集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0

段厚省:司法認識論視角下對閱核制的再檢討

段厚省,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閱核制」是指在裁判文書發出前,要求經由院庭長審閱把關的一種制度。如果院庭長審閱後提出不同意見,裁判文書就應當修改後再發出。如果承辦法官或者合議庭不同意閱核意見,裁判文書還有可能會被提交專業法官會議甚至審判委員會討論。

目前,最高法院是否有關於閱核制的統一規定尚難知曉,而各省市高院有關閱核制的規定也未對外公開。因此,學者只能從司法實踐情況進行觀察,目前所能了解到的部分情況是,不同省市不同法院對於閱核制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法院是在原「四類案件」的基礎上稍微擴張閱核的範圍,有的法院則是全部案件都要閱核;有的法院僅是院庭長閱核,有的則委託院庭長以下的有關負責人員閱核。

從司法認識論的角度來看,閱核制並不是一種科學的審判權運行與監督機制,待未來時機成熟時應當取消,理由如下: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0

首先,親歷庭審的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識是主觀的。這種主觀性的事實之所以能成為裁判基礎,其正當性源於充分的庭審論辯,來源於當事人的程序參與。就案件事實的主觀性而言,親歷案件事實全過程的雙方當事人對於事實認定都存有爭議,在事後才介入爭議的法官不可能得出比當事人的認識更接近真實的認識結論。為此,法官對於事實的認識建立在庭審論辯的基礎上,參與庭審的雙方當事人以及法官之間通過庭審論辯,形成某種程度的共同認知狀態,法官只能以此作為裁判的基礎。所以,離開庭審論辯,就不可能形成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的案件事實。也正因為如此,我們可以說,法官對於案件事實的認識是中立的,但不能說是客觀的。

按照以上司法認識論的基本原理,閱核裁判文書的院庭長距離案件事實更遠,不僅沒有親歷爭議產生的過程,也沒有親歷庭審論辯的過程,怎麼能得出比親歷案件事實的法官更接近真相的結論?即使就法律適用而言,院庭長也不比親歷案件庭審論辯的法官更有權威。訴訟中對於法律規範的發現也是一種認識過程,同樣也要遵循司法認識論的一般原理。據此,親歷庭審的法官通過參與當事人之間關於法律問題的論辯,對於案件應如何適用法律有着更為深入的認識。而遠離庭審的院庭長不可能僅僅根據裁判文書中對於事實的表述,就能形成更為準確的法律適用方案。況且,院庭長往往忙於行政事務而減少了辦案量,從而在法律經驗的積累上未必優於一線辦案法官,很難說在個案的法律適用上必然更有水平。最為重要的是,閱核制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使得判決並不是在當事人充分參與的基礎上形成,侵害了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因此不具有程序法上的正當性。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0
綜上所述,閱核制有違司法認識論的一般原理,應當取消。但取消閱核制並不是放棄對於實體公正的追求,而是閱核制本身並不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妥當方法。比較合理的做法是堅持訴訟程序的正當性,通過訴訟程序所提供的救濟機制,來預防或者糾正司法裁判中可能存在的錯誤,比如複議和上訴機制,乃至再審機制,並通過這些訴訟程序內的救濟機制,來確保最終裁判的妥當性。所謂「妥當性」是指,即使最終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可能仍未達到真相,所適用的法律可能仍然不是最為準確的,但是基於訴訟程序本身的正當性,判決依然能夠被當事人接受,能夠獲得社會認可,因此也是正當的。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0

如果實務部門在當前階段不能取消閱核制,也可以考慮先從以下三個方面對閱核制度予以改進。

一是嚴格限制閱核的範圍,將閱核的案件限於重大複雜案件,比如過去所說的「四類案件」,以及因案件疑難複雜,承辦法官或者審判長主動提請閱核的案件。

二是閱核者僅對裁判文書中存在的顯著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審核。所謂「顯著」,是指即使未參加庭審論辯,僅依據社會公認的常識、常情與常理即可發現的重大錯誤。此時的閱核具有協助承辦法官與合議庭防止出現明顯錯判的意義,而非基於權力差序的、居高臨下的審判監督性質。

三是為了兼顧防止錯案、尊重承辦法官和合議庭審判權、保障當事人辯論權等諸項價值,可以考慮將閱核制改制為不具有權力監督性質的校核制,設立專門的校核崗位,來發現裁判文書中的顯著問題或需要校對的問題。校核成員可由資深的法官、助審員、書記員或者返聘退休後的以上人員組成。目前,智慧法院建設正在進行,人工智能輔助司法的技術也在持續進化,未來可以考慮通過人工智能輔助系統來完成裁判文書的校核工作。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2
2025年9月10日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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