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厚省:司法認識論視角下對閱核制的再檢討
段厚省,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閱核制」是指在裁判文書發出前,要求經由院庭長審閱把關的一種制度。如果院庭長審閱後提出不同意見,裁判文書就應當修改後再發出。如果承辦法官或者合議庭不同意閱核意見,裁判文書還有可能會被提交專業法官會議甚至審判委員會討論。
目前,最高法院是否有關於閱核制的統一規定尚難知曉,而各省市高院有關閱核制的規定也未對外公開。因此,學者只能從司法實踐情況進行觀察,目前所能了解到的部分情況是,不同省市不同法院對於閱核制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法院是在原「四類案件」的基礎上稍微擴張閱核的範圍,有的法院則是全部案件都要閱核;有的法院僅是院庭長閱核,有的則委託院庭長以下的有關負責人員閱核。
從司法認識論的角度來看,閱核制並不是一種科學的審判權運行與監督機制,待未來時機成熟時應當取消,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