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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楷:構建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應妥當處理的四個關係

4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6 19:40
一、構建自主知識體系與傳承優秀法律傳統的關係


「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但是他們並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並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承繼下來的條件下創造。一切已死的先輩們的傳統,像夢魘一樣糾纏着活人的頭腦。」我們總是從自己的歷史、傳統與經驗出發,對新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因為新問題與舊問題密切關聯,對新問題的解決也必須與舊問題的處理相協調;在法律領域,對任何一個新問題的解決,都不可能是全新的方案。構建自主的刑法學知識體系也是如此。


「自古以來,我國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積澱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華法系是在我國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顯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和中華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蘊。中華法系凝聚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優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們傳承。」構建自主的刑法學知識體系離不開對我國優秀法律文化傳統的傳承。「作為歷史文化一部分的刑法理論,毫無疑問是應該批判繼承的,這是發展刑法學的客觀需要。」中國刑法學知識體系的自主性,也意味着民族性或本土性,這就要求中國刑法學知識體系植根於中國悠久的民族文化傳統和人民群眾的社會生活之中。只有挖掘歷史悠久的優秀法律傳統,將法治的普遍性原理與中國特殊的法治實踐相結合,通過現實具體情境中的民族文化、歷史傳統、制度體系獲取真實意義,才能及時更新法律觀念、創新法律文化,構建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6 19:40

第一,應當進一步全面挖掘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


「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華文明的歷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更有力地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但在當下,由於從事法制史研究的學者並不從事刑法學研究,而從事刑法學研究的學者並不從事法制史研究,導致對刑法文化傳統的挖掘還遠遠不夠。


一方面,需要有更多的刑法學者全面挖掘歷史傳統中的精華。日本關西大學法學部的佐立治人教授,專門研究中國古代刑法,他對自己研究主題與討論課的介紹分別為:「我要證明,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不受刑罰處罰這一罪刑法定主義的思想,產生於中國、發達於中國。」「本科目要講讀唐律本身,檢討適用唐律的判例,拓展對帝政中國的法律的理解。」日本學者尚且如此集中精力研究中國古代刑法,中國學者更應當全面挖掘中國古代刑法的精華。從事博士學位論文寫作以及撰寫專著的人員,應當儘可能就相關主題對我國歷史傳統中的沿革、系譜等進行全面深入的考證。


另一方面,需要有更多的學者對歷史傳統進行精細的研究,而非僅停留在抽象層面。只有精細的研究,才能發現歷史傳統中各種可發揚光大的法律規則。例如,法國學者Ortolan認為,數罪吸收原則源於法國拿破崙《刑事訴訟法典》(1808年)第365條第2款,但沒有說明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為什麼採取吸收原則。可是,佐立治人研究後指出:中國比拿破崙《刑事訴訟法典》早二千年就對數罪採取了吸收原則。《唐律·名例律》規定,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明律、清律都是如此。不僅如此,漢律就有「一人有數罪,以重者論之」的規定。據此,中國古代的吸收原則比拿破崙《刑事訴訟法典》早二千年。我國現行的數罪併罰制度事實上存在許多問題,將來的刑事立法應否適當借鑑古代的吸收原則或者擴大吸收原則的適用範圍,確實值得進一步研究。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6 19:40

第二,應當提升對古代刑法文化的體系性理解。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了十分豐富的刑事立法、刑法適用、刑事政策內容,不同觀點互相爭鳴、精彩紛呈。但由於古籍文獻過多,歷史傳統複雜,往往只能讓人尋章摘句,其中部分的理解還可能存在誤差,需要提升對古代刑法文化的體系性理解。


例如,我國刑法從民國時期開始就借鑑德國、日本的立法體例,將共犯形態分為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將後兩類歸入共犯,並對共犯採取從屬性說。但在當今的司法實踐中,對教唆犯的處罰通常重於正犯的處罰,至少會與正犯相同。通說認為,「教唆犯是犯意的發起者,沒有教唆犯的教唆,實行犯就沒有犯罪故意,也就不會有該種犯罪發生。因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通常起主要作用。」這種觀點或許是由來於對「造意為首」的片面理解。


《唐律·名例》規定:「諸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這可謂關於首從的一般規定,其中的「共犯罪」是指廣義的共同犯罪,還是指共同實行犯罪的情形,就值得研究。乙若聽從甲的造意單獨行竊,難以被稱為「隨從者」;乙聽從甲的造意且與甲一並行竊時便是「隨從者」,甲則是「共犯罪」中的造意者,此時的造意者為首意味着共同實行中的造意者為首,而非任何造意者均為首。例如,《唐律·名例》規定:「即共監臨、主守為犯,雖造意,仍以監、主為首,凡人以常從論。」據此,普通人唆使監臨、主守這樣的官員犯罪時,官員仍然為首犯,造意者按從犯處罰。又如,《唐律·賊盜》規定:「諸共盜者,並贓論。造意及從,行而不受分,即受分而不行,各依本首從法。若造意者不行,又不受分,即以行人專進止者為首,造意者為從」。亦即,共同盜竊的參與人對所盜贓物的總額負責;若造意者參與實行盜竊,或者雖沒有參與實行盜竊但參與分贓的,就將造意者作為首犯處罰。反之,如果造意者雖然教唆但沒有實行也沒有分贓,則僅按從犯處罰。再如,《唐律·賊盜》規定:「諸共謀強盜,臨時不行,而行者竊盜,其謀者受分,造意者為竊盜首,余並為竊盜從;若不受分,造意者為竊盜從,余並笞五十。」顯然,單純造意並不當然成為首犯,只有當造意者實行或者分贓時,才會被認定為首犯。


又如,我國的刑法理論認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有共同故意與共同行為,二人以上分別觸犯不同罪名時,就不屬於共同犯罪。可是,《唐律·名例》規定:「諸共犯罪而本罪別者,雖相因為首、從,其罪各依本律首、從論。」據此,二人以上完全可能共同犯罪卻所觸犯罪的罪名不同,而且對參與者應依照各自觸犯的罪名分別按首犯或從犯處罰。《唐律·賊盜》規定:「若共謀竊盜,臨時不行,而行者強盜,其不行者造意受分,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造意者不受分,及從者受分,俱為竊盜從。」依此,共謀盜竊後沒有參與行竊,實行者實施搶劫行為的,共謀者成立盜竊罪;造意者分贓的,成立盜竊罪的首犯,造意者未分贓的,成立盜竊罪的從犯。換言之,由於存在共犯關係,能夠將實行犯劫取財物的結果歸屬於盜竊的共謀者。


不難看出,只有對我國傳統刑法文化進行體系性理解,才不會斷章取義地採用其中的某些表述,才不會得出不利於處理當下刑事疑難案件的結論。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6 19:41

第三,應當提高對刑法文化傳統的鑑別力及運用效果的判斷力。


「我國古代法制蘊含着十分豐富的智慧和資源,中華法系在世界幾大法系中獨樹一幟。要注意研究我國古代法制傳統和成敗得失,挖掘和傳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汲取營養、擇善而用。」一方面,對於古籍記載的刑法文化傳統,不能僅當古文欣賞,也不能只重視其字面含義。另一方面,我們不能認為刑法文化傳統都是精華或者都是糟粕。但哪些是精華哪些是糟粕,應當以當下的現實為標準進行合理判斷,對於符合當下國情、社會制度與國民價值觀的刑法文化傳統,應當大膽地接受和傳承;反之,則應當捨棄。


例如,中國古代的「親親相隱」制度與源於國外的期待可能性概念一樣,都是考慮到人性的弱點,基於刑法不強人所難這一共性。但當下的司法實踐基本上不運用期待可能性理論,沒有像傳統中國法制及現代西方法制那樣直接授予近親屬拒絕作證權並減免近親屬在包庇、窩藏、偽證等方面的罪責。這既要求相關法律予以修改,更要求刑法理論加強論證。同樣,傳統法律文化有寬待老幼婦孺篤疾、注重教恥感化性刑罰、注重與自然和諧的刑事政策、注重親屬監督司法和刑罰執行、注重打擊官吏職務犯罪、注重赦宥並追求祥刑、允許親屬代首及多形態自首、允許親屬容隱和存留養親等良制,經過法治升華可轉化為今日刑法的原則或規範。


不可否認的是,中國古代法律及其律學知識體系的經濟基礎是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具有狹窄性和封閉性;其政治基礎是君主專制、皇權政治,具有忽視權利、忽視民主、忽視民眾的保守性、落後性;其文化基礎是農耕模式、家族本位、熟人社會,因而缺乏開放性和包容性。所以,不少不合時宜的觀念應當被捨棄。例如,中國古代奉行殺人抵命。「『抵命』的含義是:一個人的生命可作為另一個人的生命的替代或補償。」「正是出於這種『抵命』的報復刑思想,國家的法律規定對那些殺一家非死罪數人的犯罪,往往也採用以數命相抵的方式加以處理」。但在當今社會,報應刑只是刑罰的上限,絕對不可能以數命相抵的方式處理殺害數人的犯罪。換言之,不能簡單地根據古代的殺人抵命觀念來適用死刑,而應通過實證研究來決定死刑政策。倘若實證研究的結論是,死刑並沒有全面的威懾效果,則沒有必要為了滿足部分人的報復觀念而適用死刑。不僅如此,當下的刑罰需要朝輕刑化方向發展。亦即,在實現了總體小康的歷史性跨越後,刑罰程度就不能依舊嚴厲,刑罰的輕緩化必須有一個歷史性跨越。在私家車數量明顯增加的當下,可以將禁止駕駛規定為刑罰方法;在國民收入明顯提高的當下,可以將罰金刑作為主刑適用。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6 19:41

第四,應當賦予傳統法律文化以新的生命力。


對法律文化傳統的傳承可能存在悖論:如果一種理論或做法在當下是正確的,我們就應當採用這種理論與做法,而不需要考慮傳統是什麼;如果傳統也是這樣的理論或做法,則傳統成為另一理由乃至是多餘的理由;如果傳統不是這樣的理論與做法,那麼,要求當下採用傳統的理論與做法,就意味着要採用在當下不正確的理論或做法。


顯然,傳承法律傳統並不意味着完全遵循傳統。傳統存在的本身就決定了人們要改變他們,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法治中國進程中的傳承本身就決定了我們要把傳統法律文化進行改變,這種改變的中心意旨就是要把傳統法律文化脫胎換骨、創造性地轉換為法治中國中的具體實踐。更為重要的是,了解、關注、提煉和研究當下刑事司法中的難點問題,從優秀法律傳統中受到啟發,積極地進行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賦予傳統法律文化以新的生命力,與此同時了解、吸收、借鑑國外先進國家的法治經驗和刑法學知識體系,使優秀傳統與本土色彩符合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發展步伐和發展方向,形成既有中國特色又兼具世界意義的新的法律規則與知識體系。


例如,預防性刑法是當下國內外都頗有爭議的問題。可是,預防性治理是中華法律文明的實踐精義。古代先賢把治亂於未亂當作社會治理的最優策略。面對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更高期待,法學研究者應認真總結古代預防性治理思想和智慧,構建起中國氣派的預防性刑法理論,為國際社會的預防性刑法提供理論支撐。


再如,上游罪的正犯不另成立贓物罪,這在各國都沒有爭議。問題是,上游罪的共犯(教唆犯與幫助犯)是否另成立贓物罪?第一種觀點認為,上游罪的共犯成立贓物罪,而且應與上游罪數罪併罰。第二種觀點認為,上游罪的共犯與其實施的贓物犯罪屬於牽連犯。第三種觀點認為,上游罪的共犯實施的窩藏、轉移贓物等行為不構成犯罪,但這種觀點是少數說。顯然不能認為,我們必須採取其他國家的多數說。相反,我們完全可能對我國的法律傳統進行創新性發展,提出兼具中國特色與世界意義的觀點。


依照《唐律疏議》,「若知情而受分者,為其初不同謀,故計所受之贓,准竊盜論減一等」。據此,如果行為人與強盜、竊盜者事前通謀,則應成立強盜、竊盜等的共犯,這顯然是為了使本犯與贓物罪犯的處罰相協調。再如,中華民國1935年上4416判例指出:「贓物罪之成立,以關於他人犯罪所得之物為限,若系自己犯罪所得之物,即不成贓物罪,被告幫助某甲侵佔業務上持有物,並為之運走價賣,原判決認其另成搬運及牙保贓物罪,與幫助侵佔罪,從一重處斷,自有未合。」又如,中華民國1939年上2708判例指出:「竊盜罪之成立,原以不法取得他人之財物為其要件,教唆行竊而收受所竊之贓,其受贓行為當然包括於教唆行竊行為之中,不另成收受贓物罪名。」雖然認為受贓行為當然包括於教唆與幫助行為之中尚存疑問,但從結論上說,否認教唆犯、幫助犯成立贓物罪,就考慮了共犯與正犯在處罰上的協調關係,可以確保罪刑均衡,從而實現刑法的公平正義。於是,罪數的評價與處理,不只是一種純粹的邏輯判斷,而是必須實質地分析處罰的均衡性、公平性。「正義是中國傳統法律的根本和核心所在。」中華傳統法律文化數千年綿延不絕,一個重要原因是能夠回應中華民族世世代代對公平正義的不懈追求。這樣的結論與觀點,也可以為國外的無罪說提供理由。


中華優秀法律傳統文化形成了其獨特的價值觀念體系。中國當代刑法學知識體系的建構既需要吸收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智慧結晶和精華,做到創造性轉化,又要立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做到創新性發展,使中國特色刑法學知識體系屹立於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不斷推進中國當代刑法學知識體系的建設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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