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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构建自主刑法学知识体系应妥当处理的四个关系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6 19:44

三、回应热点问题与回归基础理论的关系


建构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不可能是纯学术化的构建,必须关注社会现实与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刑法学界近几年大多围绕热点问题展开讨论。诚然,热点问题的研究也有现实意义;但不可否认,对热点问题的讨论常常显得大同小异。有些热点问题其实是炒出来的,未必是真问题。只对热点问题感兴趣的学术现象,导致许多传统问题、基本理论问题无人问津。很少有人过问,所谓的热点问题与传统问题、基本理论问题是什么关系。于是,对热点问题的争论比较混乱。


马克思指出:“一个时代的迫切问题,有着和任何在内容上有根据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但是,难以认为其中的问题只是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而不包括基础理论问题。马克思正是在对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英法空想社会主义所提出的一系列理论问题的直面、批判、扬弃和超越中,在对资本主义社会所呈现出的无产阶级非人的生命处境、经济危机周期性爆发等诸多现实问题的审视、追问、探究和解决中,创立了具有科学性、实践性、人民性、开放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本文并非反对热点问题的研究,但对热点问题的研究应当建立在扎实的基础理论之上,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6 19:44

第一,没有基础理论的研究就不可能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


“知识体系是指基于一定的逻辑基础、在特定的文化生态中形成、具有民族性或地域性的知识总和,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后得到的知识系列。”任何一门学科的知识体系都要从某个起点出发,通过基本概念之间的连接,构建起一个结构,并通过结构的补充与完善,形成一个体系。其间,都需要可靠的、扎实的基础理论的支撑。因为知识体系中的一切概念,都要在根据或基础上统一起来,唯有如此,体系才能作为整体中存在的东西的结构。西方知识体系就“是建立在一系列‘宏大的论述’基础之上的”。


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回答刑法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其独立的研究方法论为何?它要处理和解决的基本问题是什么?是否形成了成熟稳定的概念和术语体系?如此等等。只有这些问题获得了深刻阐明,刑法学的存在和发展才能获得可靠的根基,才能进一步形成刑法学的知识体系。而且,这种探究并非一劳永逸,而是一项需要不断反思和重构的理论任务。在这种反思和重构中推动刑法学科不断深化和与时俱进,是刑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发展方式。


只言片语、一鳞半爪的观点,东拼西凑、拼接组合的理论,都不可能形成刑法学的知识体系。黑格尔指出:“哲学若没有体系,就不能成为科学。没有体系的哲学理论,只能表示个人主观的特殊心情,它的内容必定是带偶然性的。哲学的内容,只有作为全体中的有机环节,才能得到正确的证明,否则便只能是无根据的假设或个人主观的确信而已。”刑法学也是如此。要使刑法学的内容摆脱偶然性、碎片性,只能以丰富厚实的基础理论为基石。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6 19:45

第二,没有基础理论的研究,热点问题的解决不可能形成妥适的解决方案。


我国刑法理论对热点问题的研究大多是短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理论根基、基本立场的争论。同样,一些热点问题的研究之所以难以形成妥适的解决方案,就是因为缺乏可靠的基础理论。不以可靠的基础理论为根基,热点问题以及具体问题的解决必然是杂乱无章的。


例如,关于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处罚范围等,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单位犯罪究竟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这一问题又取决于刑法理论对单位犯罪是采取同一视理论还是组织模式理论抑或其他理论。倘若认为单位犯罪是过失犯罪,又该如何解释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如果这些基础问题没有形成可靠的理论,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都难以得到真正解决。


再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也可谓一个热点问题,各种观点都是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从现有研究来看,对帮信罪热点问题的研究之所以不能解决司法实践的问题,或者只是提出一些限制方案,主要是两个基本问题没有解决:一是共同犯罪基础理论没有解决,尤其是没有妥当理解共犯的成立条件与共犯从属性原理;二是刑法分则中的明知与总则中的明知的关系没有解决。如果这两个问题没有解决,就不可能正确处理帮信罪的实践难题。


总之,“没有基础理论研究作支撑,对热点问题的跟踪看似热热闹闹,实际上却是年年岁岁花相似,不断低水平重复。”“很多表面看来嘈杂喧嚣的理论热点、焦点争论,如能经过基本问题研究的筛网过滤,往往会显示出这些繁复表象纷起的根源。”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6 19:45

第三,没有基础理论的研究,不可能为刑事司法提供普遍性的解决方案。


“科学理论与合理实践的统一,是在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动态过程中的具体历史统一。这个过程,既是与不科学的理论和不合理的实践展开双重批判的过程,也是努力实现对于科学理论与合理实践的双重建构的过程。”刑法学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础理论问题,这些基础理论问题与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刑法学需要从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的视野中回应和破解司法中的现实问题,又要从现实问题的挑战中生成、总结和升华出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这是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得以展开的基本路径。“近代以来的学术发展史表明,科学上的重大发现,技术上的重大发明,往往是建立在基础理论变革的基础上。只有在基础理论研究上取得重大突破,才能带来研究范式的转换,创立新思想、新理念、新论断、新概念、新方法,产生原创性标志性成果。基础理论研究的思想深度和学理厚度,决定着应用对策研究的前瞻性、系统性、战略性和精准程度。……基础理论研究得越深,对策研究就越有思想高度,提出的建议就越高明、越管用。……简而言之,有好的基础理论研究,才会有好的应用对策研究。”刑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学只需要针对性解决实践中的个案即可。刑事司法实践需要刑法基础理论的指导,刑法基础理论研究决定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没有基础理论的发展,司法实践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进步。


“法的思考的一个特征,不是在考察个别案件的所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最好的解决方法,而是在一般化的可能解决方案中寻找最好的解决方法。”就事论事,有一个问题就解决一个问题的做法,不属于一般化的可能解决方案,不符合刑法的普遍性特征。例如,因为帮信罪发案率上升,就提出对帮信罪中的“明知”或者共犯中的“明知”进行严格限制的观点,就明显不属于一般化的可能解决方案。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6 19:45

要获得一般化的可能解决方案,必然要有坚实的体系性的基础理论,以体系性的基础理论为指导提出的方案,才能适用于所有相似情形,从而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性。例如,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对如何区分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倍感困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认为帮信罪是独立的犯罪,而不是上游犯罪的共犯,因为帮信罪与上游犯罪的本犯缺乏“通谋”。可是,既然与上游犯罪的本犯存在通谋的帮助犯都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就难以认为缺乏通谋的帮信罪的行为人反而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此看来,不解决共犯的本质这一基础理论问题,就不可能正确处理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系。


又如,实践中的时效问题相当混乱,理论界与实践界对一些特殊的时效问题也有讨论。但要正确适用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首先必须明确追诉时效制度的根据与意义,其次必须明确什么叫结果、什么叫行为,“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什么含义。传统观点认为,继续犯就是行为一直在持续,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甲为非法拘禁乙,将乙推入一个深坑后自己心脏病发作,在医院不省人事住了一个星期,其拘禁行为并没有继续,却难以否认其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


基础理论不仅支撑了刑法学科大厦的理论根基,而且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框架。没有基础理论的研究,刑法学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整体进步。“从肤浅的实用主义和粗鄙的功利主义出发,质疑和否定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的意义和价值,是历史和现实中颇为普遍的现象。充分自觉认识到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和价值,是真正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思想前提。”当然,刑法学者也要运用基础理论知识参与应用对策研究,将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有机结合。在不断深化、拓展刑法学的基础研究的同时,更好地提升应用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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