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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楷:構建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應妥當處理的四個關係

8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6 19:45

四、學術批判、學術自由與學術共識的關係


構建自主的刑法學知識體系,離不開學術批判。任何一項學術研究都是一種學術批判取向的探究活動;學術批判,是從事學術研究的基本方式,是學術團體共同完成學術使命的重要手段。法學研究與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一樣,並非一種獨白的個別行為,任何學者都只能在與現有學說的對話與溝通、借鑑與批判中進行學術研究與創新。滿足於現有答案,不展開學術批判,就意味著現有學術成果沒有問題;任何科學都是為了解決問題,如果沒有問題,科學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學術繁榮與創新,都是學者們在相互批判對方的觀點中實現的。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6 19:46

學術批判不只是批判別人的學說,也包括對自己學說的反思、反省與自我批判。「以合乎學術規則的方法得出的結論並不必然和諧,它們之間有可能存在巨大差異甚至衝突。這反過來要求我們承認自身理性的有限性和方法的局限性,同時又需要彼此之間理性溝通、反思自己學術研究存在的問題,進而在衝突的基礎上調整、修正自己的方法,提出新的觀點。這樣一種自由的溝通和理性的反思能夠在大學師生群體中激起一種更崇高的真正的學術思維,這是學術進步和創新的重要方式。」


學術批判意味著善待他人的觀點,要以善意閱讀他人的論著,要善於發現相反觀點的可取之處,從中學習別人的優點。不仔細領會別人作品的意思,不從對立面的研究中吸取長處,是不可能有進步的。如果見到與自己不同的觀點就反感、就憤慨,一看到不同立場的論著就從中挑幾個自己可以批判的段落,甚至在找不到可以批判的段落時歪曲別人的觀點進而展開批判,或者帶著偏見將別人的意思曲解為自己所要批判的內容,乃至以憤怒代替理由與判斷,就不可能形成可靠的論證,不屬於真正的學術批判。


與此同時,學術批判決不包括對他人學術自由的干涉。學術自由是學術繁榮的重要條件和基礎保障,也是政治民主、自由的內在要求。「學術自由是學術活動得以順利開展,學術研究得以保持繁榮,學術創新成果得以大量湧現,從而推動社會不斷進步的重要前提。」「競爭的環境無論從認識論的角度還是從社會學、心理學的角度都是有利於科學發展和人才成長的,它迫使科學家們主動地為自己的學說和學派的生存權利而鬥爭,千方百計地證明和修正自己的學術觀點。這種科學上的『生存競爭』,保證了一種『自然的』而不是『指令式』的(人為的或行政的)選擇過程的正常運行,科學就在這種自然的選擇過程中發展起來了。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同學派的存在及其之間的競爭,正是學術自由的最後形式。學術自由為科學發現和科學真理的確認,提供了一種最佳社會條件。」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6 19:46

學術自由可以分為外在自由與內在自由,外在自由是指學術機構和學者享有自由從事學術活動的良好外部環境,學術機構與學者能夠在開明、寬鬆的學術政策指導下獨立自主、自由自在地從事學術活動。比如,學者擁有自由選擇研究課題、選擇自己的研究路徑、發表學術觀點、參加學術交流、出版學術著作等自主權利。內在自由是指學術機構和學者自身擁有擺脫外力干涉,確保自身主體性的自由。


如何做學術研究、從事哪一方面的學術工作,這是學術自由的內容。比如,有的學者願意長期乃至終身從事翻譯工作;有的學者願意對國外的文獻進行編譯,將國外文獻介紹到中國來;有的學者不閱讀外國文獻,只閱讀中國文獻;有的學者只喜歡寫學術倡導性的文章,而不對具體問題進行任何研究。這些都是學術自由的內容,我們不能幹涉。同樣,一個學者在自己的教科書中採取什麼樣的犯罪論體系,也是學術自由的內容,我們可以評價某個體系有無缺陷,但不能禁止他人採用什麼樣的犯罪論體系。


愛好是做好學術研究的前提條件,每個學者都有自己的愛好,我們不能幹涉他人的愛好與自由。原本,「學術自由首先是一種消極權利,它要求國家公權力對屬於其保護範圍內的一切個人活動給予尊重,排除不當干預。」但是,現在存在學者不當干涉他人學術研究的現象。總是有學者在說某些人就是「搬運工」「進口商」「國外學說的代言人」「提線木偶」等等,這不是對他人學術觀點的批評,而是學術干涉,乃至人身攻擊;這是在以自己的愛好反對他人的愛好。我們不能一邊從進口商那裡獲得了許多自己沒有見過的商品,卻一邊反過來攻擊別人是進口商;即使我們不喜歡進口商進口的商品,也不能攻擊進口商,因為我們不喜歡的商品,別人可能會喜歡。我們不可能強迫他人提供的商品必須是我們自己滿意的商品。同樣,我們從別人的介紹那裡獲得了許多知識,甚至借鑑了別人的成果,卻反過來說別人是搬運工或者外國學術的進口商,就明顯不合適了。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6 19:47
如前所述,構建自主的刑法學知識體系,並不意味著對源於國外的概念持徹底否認、排斥的態度。「對一切有益的知識體系和研究方法,我們都要研究借鑑,不能採取不加分析、一概排斥的態度。」但在當下,借鑑德日學說的研究方式就會被人扣上「德日化」「照搬德日」「崇洋媚外」「挾洋自重」「自以為真理在握」等帽子。這也是學術干涉,而不是學術批判。這種學術干涉使青年學者無所適從、步履維艱,他們原本具有的外語優勢現在變成了劣勢,一些刊物看到論文注釋大多是國外的,就根本不發表。這種學術干涉在學術界形成一種排他性的氛圍,使部分學者尤其年輕學者不知所措,有礙於刑法學的發展,不利於中國自主的刑法學知識體系的構建。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6 19:47

刑法學界既要有學術爭論,又要形成學術共識,二者之間存在悖論,如何解決這個悖論就成為重要問題。


第一,學術爭議要堅持學術理性的原則。學術理性是學術爭論的底線,它不僅要求爭論者基於事實和證據進行討論,避免個人偏見、個人情感、個人目的的干擾,而且要遵守學術規則,並儘可能朝著同一目標展開討論。對話和不同看法之間的交流和相互辯駁,應當、也完全可能在學術討論的範圍里通過擺事實講道理的方式,在保留各自不同意見的同時儘可能增大重疊共識。如果思想的交鋒不是在這裡展開,卻被轉移到其他領域裡去,結果是不會有助於學術問題本身的澄清的。


例如,提出某種學術觀點時,必須符合學術共同體所確立的規則,以科學嚴謹的態度和方法得出的結論才能夠被承認,而不是隨便提出一個觀點就要求他人認可,並要求「學術自由」的辯護。再如,在進行學術爭議時,不能使用一些沒有任何影響力與實際意義的偽概念(非概念、虛概念),否則導致許多爭議問題的癥結、焦點被掩蓋或者被轉移,因而不能解決問題。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6 19:47

第二,刑法學者不能為了創新而創新、為了爭論而爭論。不是解決真問題,只是為發表論文而提出所謂新觀點,只是偽創新,就像在操場反向跑步一樣,的確與眾不同,其實不僅沒有意義,而且妨礙他人。刑法學者也不能為了創新而一味批判新觀點,如果刑法學界讓任何新觀點無立足之地,就只能使刑法學整體永遠停留在原有的水平。


從事學術研究的人要時時刻刻提醒自己,所提出的不同於別人的觀點,能解決什麼真問題,解決起來有什麼優點,自己的觀點可能有什麼缺陷,這個缺陷能否克服,如此等等。要預判自己的創新在實踐中有無可能帶來不良的後果。不能只顧提出新觀點,而不顧及觀點會產生什麼影響;也不能為了讓人批判,提高自己論文的引用率,而特意提出千奇百怪的觀點。


第三,如若說刑法學者要有通過爭論形成共識的意識,這就意味著在經過爭論之後,要敢於承認自己先前觀點的欠缺,有雅量改變自己的觀點,去贊同別人(哪怕這個人曾經是自己的學生)的觀點,而不是一味地扛著。「學問以『真實』為生命。」「學者的良心是追求真理、闡述真理的良心。」我們需要尊重學者及其提出的觀點,謹慎謙遜地傾聽他人的意見,並善於和他人交流,重新思考自己的觀點並接受多種可能性。明知自己的學術觀點不成立,卻依然沒有理由地繼續維持,恐怕不是一種科學態度。需要反問自己,我們是不是自己定義的上當受騙者,所思考的、所發現的觀點是胡思亂想的編造,還是深思熟慮的創造。只有勇於自我反省與自我批評,主動放棄不合時宜的觀點,才能為形成新的共識作貢獻;不能以陳舊觀點為根據批判新觀點,不能將傳統觀點作為論據批判新學說。不能因為不是自己提出的創新觀點,就一概反對,進而只贊成傳統觀點。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6 19:47

第四,刑法學要正確處理替代與積累的關係。「像個人進步一樣的社會進步靠兩種辦法來實現:一是替代,一是積累。有些發現和發明只能用於替代,其他的可以用於積累。」刑法學者應當懂得哪些需要積累哪些需要替代。本該屬於積累的卻採用替代的路徑,其實是偽創新;本該替代的卻積累,只會妨礙進步。總的來說,刑法學需要注重理論的積累而不是替代。例如,關於各種具體刑事政策(預防犯罪的措施),應注重積累而非替代。再如,關於犯罪論體系,原本可以積累而不必替代。世界上並不是僅存在一種犯罪論體系,而且犯罪論體系只不過是認定犯罪的工具與方法。「目的和手段的會合總是帶有一定的偶然性,給定目的之所以能利用給定的手段,那是因為它們湊巧與那些手段相會了,不過它們也可能遭遇其他手段。」反之,對於違反罪刑法定、責任主義、刑罰目的的各種觀點,則必須替代。在需要積累的領域,學者們不必過多地批判以往的觀點;在需要替代的領域,學者們則應當勇於放棄以往的觀點。任何創新都是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礎上的創新,創新是一點一滴的。所以,不能認為只有推翻了某種學說、建立了新的學說才叫創新。要善於在他人的研究基礎上提出創新,而不是推翻別人的研究成果後自己站在原地。


第五,正確認識學術共識。首先,不能認為折中就是共識。折中是最容易被人採取的一種立場,但折中主義在學術爭議中扮演的是裁判者角色。事實上有許多學說不可能折中。比如共犯的從屬性與獨立性,如果是現實的從屬性與獨立性,二者就不可能折中;如果是觀念的從屬性,那麼它與現實的獨立性原本不是對立關係,不需要折中,只是應當採取觀念的從屬性還是現實的從屬性的問題。其次,共識也只是意味著形成了多數說或者通說,而不可能沒有少數說。要求學說上沒有不同的聲音是不現實的。再次,即使形成了學術共識,也不意味著這個共識是正確的。如果說共識是正確的,就會導致一些學者以新的學術觀點不符合學術共識為由而予以拒絕,這顯然不利於學術發展。最後,形成共識是暫時的,而不可能是永久性的。不管是自主的刑法學知識體系的構建,還是刑法學的繁榮發展,都不可能依靠維持已有的共識。相反,刑法學總是通過學術爭議,在不斷地形成共識、推翻已有的共識、再形成新的共識的過程中向前發展。希望形成永久共識而不再有爭議,只不過是幻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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