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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1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5 15:23

(五)普通购房人权益排除执行问题


《解释》第13条、第14条、第16条主要解决商品房消费者以外的普通购房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以及何为“非因自身原因”等问题。


1.购房人足以清偿相应债务时的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范围及主要考虑


《解释》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不动产的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交付执行法院的价款足以代为清偿相应主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前款规定的案外人起诉请求抵押权人按套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不得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将案外人依本条第一款交付的价款替代被执行人清偿相应债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价款应予及时退还。”本条规定了购房人交付人民法院执行的购房款足以清偿相应主债权时的排除强制执行问题。基于购房人的购房款能够足额清偿申请执行人的相应债权,所涉房屋自无继续执行之必要,其上优先受偿权亦随主债权清偿而归于消灭,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权益当然应予保护,其上权利负担亦应依法涤除。本条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第524条规定的代为清偿制度,购房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适用中应注意:一是购房人系以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为目的,根据执行法院要求向其交付购房款,是在执行程序中公法秩序下清偿,由执行法院将该款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依法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与第三人单方自愿代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有别,故本条强调的是交付法院执行的价款足以代为清偿相应主债权。实践中,购房人将价款支付给开发商(抵押人),开发商将房屋销售价款交付给抵押权人并明确应涂销抵押权的已售房号,同样起到相应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应当按套注销的法律效果。二是购房人交付执行法院的购房款限于房屋自身市场价格,清偿的债权数额亦对应房屋的债权份额及其上权利负担份额,无须清偿申请执行人针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三是足以清偿相应数额主债权的购房款交付执行法院即可满足排除执行条件,并需待人民法院确认能否排除执行后再作处置,能够排除执行的,赋予申请执行人主张以该款替代被执行人清偿的权利,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排除执行的,交付执行的购房款应退还购房人。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5 15:23
需要说明的是,相较于《解释》第14条而言,本条对合同签订时间、是否占有房屋、未办证原因等未作限制,购房款交付执行时间也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具有鼓励被执行人以市场价格出卖房屋以最大限度清偿相应债务的目的。秉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法理精神,拍卖物等值价款交付执行后,执行标的上金钱债权负担消灭。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赋予购房人排除优先债权及一般债权的强制执行,其根本原因在于最大限度实现了申请执行人债权,案外人通过主动风险防范的方式获得自身权益的维护,有利于房地产风险去存量。此外,预售资金未得到有效监管,是导致楼盘烂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贯彻落实中央保交楼、保交房政策,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引导购房人合理规避风险,案外人依照市场价格向监管账户交付全部价款,未被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的,与本条类似同样具备清偿主债权的条件,原则上可以参照适用本条规定。同时,有观点认为,即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款项被挪用,该风险亦不应由购房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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