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是甲APP的經營者。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文化公司)是乙APP的經營者。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間,乙APP上有50392個短視頻與甲APP的短視頻一致,且短視頻中含有甲APP專有的代碼。案涉短視頻中,包含19079個註冊用戶暱稱、用戶頭像。其中,15924個與甲APP相同;127處評論內容、順序、標點符號與甲APP相同。經查,約40%的短視頻具有獨創性,構成作品;其餘短視頻有一定價值但不具有獨創性,屬於錄像製品。
某科技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訴稱:某文化公司未經許可,直接抓取搬運甲APP中的案涉數據並在乙APP展示和傳播,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某文化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萬元。
某文化公司辯稱:案涉短視頻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而某科技公司對甲APP中用戶自行上傳的短視頻不享有權益。某文化公司開發的乙APP係為用戶提供短視頻上傳的平台,其商業模式具有正當性。
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35902號民事判決,判令某文化公司在《中國智慧財產權報》非中縫位置刊登聲明,就案涉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某科技公司消除影響;某文化公司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宣判後,某文化公司提起上訴。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於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1)京73民終101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