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25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典型案例(20250910)
4.「混凝土企業」橫向壟斷協議案——橫向壟斷協議中受害人損失推定與損失計算規則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終456號、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渝01民初303號〔某地第五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某地第五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五建公司)與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簡稱混凝土公司)簽訂商砼購銷合同,約定了混凝土公司向五建公司供應商砼的單價。2018年9月,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以購銷合同價格為基礎,商砼單價上漲90元/立方米。補充協議簽訂後,至2020年4月,混凝土公司向五建公司累計供應商砼5192.5立方米。2021年6月,某地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混凝土公司與江某建材有限公司(簡稱江某公司)在2014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達成並實施了固定商砼銷售價格、分割商砼銷售市場的橫向壟斷協議,且在此期間當地只有該兩家企業實際生產、銷售商砼。2023年4月,五建公司以混凝土公司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給其造成損失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混凝土公司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判決混凝土公司賠償五建公司損失467325元。混凝土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五建公司與混凝土公司之間的購銷合同、補充協議系在混凝土公司與江某公司實施橫向壟斷協議期間簽訂並依約履行完畢,並非在正常、公平市場競爭條件下簽訂和履行,五建公司承受的商砼單價上漲,正是混凝土公司實施壟斷協議的結果,可以合理推定五建公司因混凝土公司實施壟斷協議受到損失。關於賠償損失數額,本案難以獲得相關市場中商砼的市場競爭價格或者可替代商品的市場競爭價格,同時也沒有證據顯示在被訴橫向壟斷協議行為實施前或實施後混凝土公司存在與交易相對方通過自由市場競爭而形成的商砼價格。混凝土公司與五建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的商砼價格均屬混凝土公司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固定價格」,鑑於五建公司僅就補充協議與購銷合同約定的商砼單價差額主張損失,一審法院認定混凝土公司被訴橫向壟斷行為給五建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至少不低於以補充協議與購銷合同約定的商砼單價差值90元/立方米乘以五建公司採購商砼總量5192.5立方米得到的價差總額即467325元,並無不當。混凝土公司主張商砼價格上漲全部或者部分系原材料成本上漲等非壟斷因素所致,應舉證證明該非壟斷因素存在,或壟斷因素與非壟斷因素同時存在,併合理區分壟斷因素與非壟斷因素對該交易價格的影響程度,否則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混凝土公司未對此進行舉證,亦未區分說明壟斷因素與非壟斷因素的影響程度,一審法院以交易商品單價上漲幅度計算被訴橫向壟斷行為給五建公司造成的損失,亦無不當。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橫向壟斷協議損害賠償典型案件。本案裁判明確了在橫向壟斷協議實施期間與壟斷協議實施者簽訂合同的經營者的損失推定,同時明確了橫向壟斷協議實施者主張價格上漲存在非壟斷因素時的舉證責任及法律後果,減輕了橫向壟斷協議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負擔和證明難度,對切實維護壟斷行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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