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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治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典型案例

3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2 23:26
二、涉「靶式流量計」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1861號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某儀器儀表公司的「內置式數顯靶式流量計」實用新型專利權因未繳年費而終止。因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終止涉案專利權,某儀器儀表公司曾於2017年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又於2018年申請撤訴並獲准許。
  2006年5月,該公司以其在2005年發現某科技公司、某機械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侵犯了該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法院最終認為某科技公司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判決其向某儀器儀表公司賠償12.5萬元。
  之後,某儀器儀表公司以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間仍大量生產、銷售侵害該專利權的產品等為由,又分別於2015年、2019年、2020年向法院起訴,索賠350萬元、450萬元、450萬元。其中,第二、三次均在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第四次則因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被按撤回上訴處理。在第四次訴訟中,某儀器儀表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凍結某科技公司450萬元財產。
  某科技公司向法院訴稱:某儀器儀表公司在明知其專利權被終止的情況下,惡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知識產權訴訟。故請求判令某儀器儀表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儀器儀表公司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6萬元。某儀器儀表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儀器儀表公司明知其起訴缺乏權利基礎,但仍提起第三次及第四次訴訟,導致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故意,應認定構成惡意訴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2 23:27
典型意義
  該案的典型價值體現為兩個「首」:其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首例」認定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案件;其較為突出地涉及認定惡意訴訟時需考慮的「首要」問題,即權利基礎問題。
  當事人維權以權利為基礎,以事實為依據。權利基礎和事實依據是兩個概念,首先要有權,然後才談得上對方有無侵權事實。
  關於權利基礎,專利權人在起訴前應問自己三個層次的問題,即「過三關」:
  一是權利基礎「有沒有」。在該案中,某儀器儀表公司曾就涉案專利權屆滿前終止的行政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後申請撤訴並獲准許。二審判決認為,隨着其主動放棄啟動權利恢復程序,涉案專利權終止的狀態已經確定,且其應當知曉法律後果。
  二是權利基礎「穩不穩」。有時候,自己的專利權並不穩定,根本經不起無效程序的「考驗」,起訴人對此「心知肚明」卻「假裝糊塗」,法官可能就會對其多打一個問號:「他真的是來維權的嗎?」在最高法院知產法庭審理的另一案件中,專利權人隱匿對其不利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法院結合其他情況認定其系惡意訴訟。
  三是權利基礎「厚不厚」。如果專利權價值的「地基之薄」遠不足以支撐索賠數額的「樓層之高」,法官可能就會對起訴人產生疑問:「他到底是想幹什麼?」在該案中,某儀器儀表公司第一次訴訟獲得法院支持的12.5萬元賠償,第三、四次訴訟卻均提出高達450萬元的損害賠償請求,且在第四次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凍結某科技公司450萬元財產。二審判決認為,其明知缺乏權利基礎,企圖通過訴訟牟取不當利益的可能性極大。
  「維權首先要有權,維多大的權首先要有多大的權。」在惡意訴訟案件中,起訴人發起訴訟之易與被起訴人應對訴訟之難「本就不均」,如果起訴人連權利基礎的「有」「穩」「厚」都做不到,就能把被起訴人的「事攪亂」、把經營秩序的「水攪渾」,於被起訴人而言「明顯不公」,於經營秩序而言「絕不應容」。因此,在惡意訴訟案件中,對起訴人的權利基礎進行審查,既是審理思路的「邏輯第一步」,也是實現公平的「正義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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