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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公眾號「實踐法學筆談」欄目(民法相關)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4
杜濤: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相對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認定——以法答網第17批精選答問問題2為中心


杜濤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判庭一級法官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協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改革。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制度作為《民法典》第535-537條規定的債權保全制度,在打擊債務人「逃廢債」,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民法典》第535-537條分別就代位權行使要件、代位保存權、代位權法律效果等內容作出規定,但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中,相對人能否向債務人履行債務,民法典及司法解釋均未明確,本文主要探討代位權起訴行為是否發生限制相對人向債務人履行的效力問題。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4

一、代位權起訴行為保全效力的觀點分歧


       當前,我國理論界對代位權起訴行為是否具有限制相對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之效力存在著較大分歧。概括而言,主要包括「債權保全效力說」「債權自由處分說」兩種觀點。

      「債權保全效力說」認為,債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即發生債權保全效力,相對人不得擅自向債務人履行債務。[1]如需履行,相對人應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提存。基於代位權訴訟對訴爭債權具有保全效力,在提起代位權訴訟後,相對人擅自向債務人履行行為,不得對抗債權人。[2]

      「債權自由處分說」則認為,僅債權人的代位權起訴行為本身並不產生對標的債權的保全效力,故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如該債權標的上並無其他權利負擔時,相對人向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有效。[3]該觀點認為,一方面,根據民事訴訟法理論,訴訟保全一般應以當事人申請並提供擔保為前提,只有在債權人提供擔保的情形下方可對債務人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的代位權起訴行為本身並未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如賦予代位權起訴行為以保全效力則有失公平。[4]另一方面,保全查封行為屬於要式化的公權力行為,一般應以書面的保全查封裁定作為形式要件,既是保障交易安全之需要,也一定程度限制了公權力的任意行使。代位權訴訟行為本身沒有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書作為形式背書,缺乏保全效力的程序正當性。[5]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4

二、賦予代位權起訴類似行為保全效力的考量因素


在制度功能上,代位權訴訟與訴訟保全措施有著密切關係。[6]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訴訟保全措施則是債權人為實現其債權採取的必要手段,兩種制度共同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筆者認為,債權人代位權起訴行為產生程序法上的債權保全效力,但不具有實在法上的優先受償權能。即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應限制相對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相對人擅自向債務人的履行行為不能對抗債權人。賦予代位權起訴行為類似行為保全效力具有理論基礎與實踐價值。

1.符合代位權訴訟制度的立法目的

我國在立法之初確定債權人代位訴訟制度的本意在於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三角債」及賴帳問題,切實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7]基於此,債權人代債務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的本意是為了及時保全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以實現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將代位權訴訟置於「合同編」中的「合同的保全」一章,更加凸顯了代位權訴訟制度債權保全效力。若對相對人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向債務人擅自履行債務持放任態度,代位權訴訟的訴訟客體(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履行完畢而消滅,必然使得債權人本可通過代位權訴訟途徑得以實現其合法債權的目的落空,迫使債權人不得不另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嚴重挫傷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實現債權的積極主動性,不僅無法快速便捷實現債權,加大債權人提起訴訟的經濟成本,更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與代位權訴訟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

 2.債權轉讓理論可資借鑑

儘管代位權訴訟制度與債權轉讓制度在債權人享有的權利來源與權利性質上有著本質不同,[8]但兩種制度在對義務人(代位權訴訟制度中的相對人、債權轉讓制度中的債務人)的權利限制方面具有法理上的相通性。根據債權轉讓理論,在債權轉讓人依法轉讓其債權並向債務人通知後,債務人應當向債權受讓人履行債務,不得再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清償的,不能對抗債權受讓人,該履行行為對債權受讓人不發生清償的法律效力,但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原債權人的清償有效。即在債權人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債務人後,便發生限制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的法律效力。借鑑該債權轉讓理論,在代位權訴訟制度中,當債權人的起訴狀副本向作為被告的相對人送達之後,即產生類似債權轉讓通知的限制給付效力。[9]據此,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保全效力,應當自人民法院向相對人送達起訴狀副本之日起發生。

3.有利於當事人利益衡平

代位權訴訟制度涉及債權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三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博弈,如何有效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是考量代位權起訴行為是否具有債權保全效力的重要因素。債權人在代位權制度中的最大利益是最便捷地實現其自身債權,債務人、相對人分別作為兩債權債務關係中的義務人,負有按約清償各自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債務人在實現各自債權的過程中不得侵害相對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從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看,在債權人接受相對人的直接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的兩筆債權債務關係均在給付範圍內相應消滅。換言之,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保全效力有利於兩筆債權同時實現,這與我國民法典關於「代位權訴訟發生向債權人直接清償效力」的規則相契合,也未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三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在相對人履行債務的主觀預期上,當債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後,相對人應預知到債權人勝訴的後果為其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故其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停止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在沒有徵得法院或債權人同意其履行前,相對人應負有忍受義務,如相對人擅自向債務人履行,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相對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4

三、結語


我國代位權訴訟制度兼具債權保全、債務清償兩大功能,相對人未經債權人同意不能向債務人履行債務,通過賦予代位權起訴行為債權保全效力,確保債權人對債務人、債務人對相對人兩筆債權債務在履行範圍內同時清償。相對人在收到代位權訴訟起訴狀副本後,擅自向債務人履行的,應受代位權訴訟保全效力的限制,該履行行為不得對抗債權人。基於上述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十七批法答網精選問答(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專題)問題2給出了傾向性意見,即「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相對人未經債權人同意,不能向債務人履行債務。」這一答疑意見及時回應了實踐需求,對準確適用法律,有效統一案件裁判尺度,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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