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關重點問題的把握
(一)關於新增案件類型的識別標準
新增和調整的4類案件,此前未作為單獨案件類型列入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但其在法律關係、權利客體、技術因素等方面,具有較強獨特性和可識別性,實踐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其識別標準存在共識,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作初步判斷:首先,以「網絡」作為案件類型的基本限定條件,相關糾紛應當是基於網絡行為或網絡技術,在網絡環境中發生,區別於傳統線下糾紛。其次,權利客體具有特定指向性,相關案件以「數據」「個人信息和私隱」「虛擬財產」「網絡市場競爭秩序」作為權利客體,其法律調整對象和識別判斷標準均已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在《規定》實施前期,具體可以遵循以下識別標準,逐步探索完善。
一是關於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一般是指以網絡數據為權利客體或者合同標的的權屬、侵權、合同糾紛,包括因網絡數據的確權、授權、收集、持有、交易、加工、使用、銷毀等爭議引發的糾紛。涉及網絡數據的婚姻家庭、繼承,勞動爭議以及人格權糾紛等非因網絡數據引發的糾紛,與傳統民商事案件無異,原則上不屬於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鑑於這類糾紛目前沒有明確案由,根據現有立案規則,一般可以視案情確定以知識產權權屬糾紛、侵權責任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合同糾紛等案由受理;對於網絡數據的主張如果與個人信息和私隱權保護相關聯,可以按個人信息保護、私隱權糾紛處理,也可以視案情結合當事人主張確定案由。
二是關於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私隱權糾紛。一般是指通過網絡因違反個人信息保護、私隱權保護的相關規定產生的糾紛。包括非法收集、存儲、交易、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他人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或私隱權產生的糾紛;因算法、人工智能等技術應用導致的個人信息侵權、私隱權侵權糾紛;以及其他通過網絡侵害個人信息保護和私隱權的糾紛。網絡侵害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一般人格權、財產權等傳統網絡侵權糾紛,一般不屬於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當事人在主張傳統網絡侵權的同時,一併主張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私隱權糾紛的,一般不屬於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
三是關於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一般是指以網絡虛擬財產為權利客體或爭議標的的糾紛,包括因網絡遊戲裝備、虛擬貨幣、數字藏品(NFT)、網絡平台賬號等虛擬財產權利的確認、處置或交易等引發的糾紛。目前,這類糾紛有的沒有明確案由,主要集中於所有權確認糾紛、侵權責任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知識產權合同糾紛等,可以沿用現有的案由規則。
四是關於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是指通過互聯網實施、損害結果發生在互聯網,因破壞網絡相關市場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引發的糾紛,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具有顯著互聯網特徵的各類行為引發的糾紛。實踐中,侵害傳統著作權、商標權及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等知識產權複合案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有關事項的通知》(法〔2025〕167號),由相關法院集中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對於新類型、前沿、複雜網絡案件或者存在線下線上複合、案由複合的案件,難以根據前述標準判斷是否屬於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的,可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由互聯網法院受理。對於同一行為涉及《規定》第1條第1款規定的多個案件類型的,互聯網法院應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結合司法審判工作實際,結合當事人主張確定立案案由。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積極會同相關高級人民法院通過總結提煉轄區實務經驗,配合民事案由體系的優化完善,進一步優化明確新類型網絡案件所涉法律關係和權利客體識別標準,逐步實現相關案件的明確識別、準確界分。
二是將部分案件調整出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規定》刪除了《2018年規定》規定由互聯網法院管轄的「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以及網絡侵害名譽權、一般人格權、財產權等傳統網絡侵權糾紛。主要考慮是上述案件多為常規化、一般性涉網案件,隨着近年來審判實踐發展和相關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出台,相關規則體系較為成熟、審理思路逐步明確、裁判規則相對明確,且一般性網絡侵權糾紛調查取證多在線下進行,由其他基層法院審理有利於推動優化管轄格局,方便當事人訴訟,進一步提升案件審理質效和當事人訴訟體驗。同時,上述案件多為批量化案件,需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由案件屬地法院管轄更有利於整合網絡平台、地方市場監管機構等多方力量,形成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合力,推動有效定分止爭和實現綜合治理。
《規定》施行後,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轄區內上述案件按照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等規定,由相關基層法院受理。實現3地新類型、前沿、複雜網絡案件在互聯網法院審理,一般性、傳統性網絡案件在屬地基層法院審理的網絡案件管轄新格局,確保互聯網法院更加及時有效回應人民群眾對新型網絡領域權益保障的司法需求。
三是保留4類案件繼續由互聯網法院管轄。《規定》延續《2018年規定》,明確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轄區內應當由基層法院審理的4類案件,繼續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包括:「網絡域名權屬、侵權、合同糾紛」「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絡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檢察機關提起的網絡公益訴訟案件」。互聯網法院通過繼續集中管轄上述適宜在線審理的案件,持續鞏固完善「網上糾紛網上審理」工作機制,為人民群眾訴訟提供司法便利。
四是相應調整互聯網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涉外案件範圍。結合民事案件的管轄調整,《規定》第1條第1款第8項、第2款同步調整互聯網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範圍。行政案件方面,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轄區應當由基層法院受理的涉及網絡數據監管、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監管、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網絡交易管理、網絡信息服務管理等行政案件,有利於促進統一轄區執法司法尺度,支持監督網絡監管行政執法,健全完善網絡綜合治理體系;涉外案件方面,明確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轄區應當由基層法院受理的有關涉外網絡數據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網絡域名糾紛、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等,有利於充分發揮互聯網法院專業化審判優勢,確立完善具有示範意義的裁判規則,依法平等保護外籍當事人網絡領域合法權益,便利外籍當事人參與訴訟。涉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前述類型民事案件,由互聯網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