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目前共有3篇帖子。

【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6 23:13

六、民事诉讼法对《民法典》实施的协调与对接

在现实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依然会存在不一致或脱节的情形。这是因为:(1)学科发展的隔离和思维差异导致人们认识出现偏差。(2)在制定和完善实体法时,基于立法的条件往往难以同时考虑与民事程序法的协调对接。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协调

1.基本思路:民事诉讼法应当如何保持与《民法典》规定的一致性。(即调整不一致的地方)

2.具体表现

2.1尽快修改《民事诉讼法》,实现规范表述上的一致性。

2.2实现专有概念上的一致性

2.2.1理由:只要是在同一含义上适用,则在概念表述上就应当保持一致。

2.2.2例子:营利法人、社团法人、单位→组织、非法人组织。

2.3实现和保持与《民法典》原则、制度规定上的一致性

2.3.1原则和精神层面

(1)意思自治:这是处分原则的实体法根据。然而,在民事诉讼中违反自愿处分原则的情形实际存在,并且为民事诉讼规范所实际认可。例如,再审程序取消职权启动、诉讼契约的制度化等方面都未在民事诉讼法中实现。

(2)一些原则和制度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再度明确

2.3.2具体制度层面

(1)连带责任的制度安排:在我国的诉讼实务中,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的请求通常被认为具有共同提出的义务。因此,涉及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所发生的诉讼时,就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但这种安排与《民法典》规定不合。如果必须一同应诉,那么有一个债务人没有参加诉讼,诉讼就是不合法的,必须要追加被告。从这一观点来看,因连带关系所发生的诉讼应当作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更为妥当。

(2)诉讼时效与执行申请期限的协调对接。

(3)实体法也可以直接规定民事诉讼的某些具体程序和制度。例如,《民法典》就对非讼事件处理程序作出了某些规定,民事诉讼法需要进一步细化程序这些规则。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6 23:13

(二)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实施的对接

1.在承认民事诉讼法独立性之前提下,考量《民法典》规范实现的程序路径和方法。

2.设定或建构新的程序以实现《民法典》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2.1理由:民事司法程序的具体设置都与民法典的实体规定有直接的关系。不同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不同的非讼事项、不同的权利义务的强制实现,其程序在具体设置上都应不同。

2.2民事诉讼程序:差异主要考虑民事纠纷的性质、争议标的数额和民事主体的关系等。

《民法典》有时在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也会规定这些争议的解决路径。对于有些纠纷类型,诉权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形成诉讼。形成诉权的性质是私法上的公权力,而非狭义形成权一样针对相对人的私权利。

民事程序都有两个基本的维度:实体法维度和程序法维度。所谓根据民事纠纷的特点就是基于实体法维度的考量。程序法维度则是考量如何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揭示、程序公正的实现、程序效率的提升、纠纷解决的便捷以及程序资源的有效利用等问题。

3.《民法典》明确的具体诉权的处理:应相应地将其纳入可诉的范围之中,并纳入法院案由,以便于归类登记立案,再按照诉讼类型进入相应的程序安排进行审理。

4.《民法典》规定的权利保障措施:这些措施应当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实现,是设置独立的程序,还是适用已有的一般程序,应当根据实体权利保护的特殊要求设置。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6 23:13

(三)通过民事诉讼法对实体法规定的不足进行“后期”处理

1.民事诉讼法可以规定少量的实体法内容,尤其是在性质归属模糊的领域。

基本原则:就实体法而言,特殊的程序内容应在实体法中附带规定;程序的原则和抽象内容应当在程序法中规定。就程序法而言,可以进行实体法实施所必要的补充规定。

2.实体法规定不明确或有缺失时,可通过民事诉讼法规范予以明确。

例如,【民229】中可以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书包括什么,虽然理论上已经有一致意见,但仍然没有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因此,这就需要在《民法典》颁布之后,通过调整民事诉讼法尽快加以明确规定。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