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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4
参考案例 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贵州某配电公司仲裁调解书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0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监8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义务人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约定的给付义务后,权利人以义务人迟延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中约定的“被申请人违约”情形下给付违约金责任的,执行前必须先明确义务人是否构成违约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被申请人提出其具有不可抗力、仅存在瑕疵履行而非根本违约等免责事由予以抗辩的情况下,该违约责任是否成立不同于简单的事实判断,而属于双方在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实体争议,应由当事人通过重新仲裁或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而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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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4
参考案例 丁公司与赵某等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1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43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和收入的执行有不同的规定。收入是指公民基于劳务等非经营性原因所得和应得的财物,主要包括个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股权转让款系依据股权转让合同支付的对价,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不同,不属于收入。执行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股权转让款债权中,适用收入执行规定的,系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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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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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5
参考案例 李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2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最高法执监10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刑事裁判未明确随案移送的他人名下财物属于赃物并应予追缴,或者未明确应予追缴的权属比例或者具体金额的,应当依照执行依据不明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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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9:25
参考案例 任某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3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最高法执监37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系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按期还款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逾期还款产生的债务利息在性质上具有类似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以债务人尚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为基数进行计算”的规定,不应再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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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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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9:26
参考案例 某北公司与某茂公司、某发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最高法执监91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查封财产,只是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财产的一种措施,相关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被执行人,仅采取查封措施并未发生用该财产实际清偿债务的效果。因此,在债务人申请执行次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查封次债务人财产,到期债权执行程序又执行该次债务人相应财产的情况下,只要未实际构成重复履行,对次债务人的实际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此,对于次债务人提出的排除到期债权执行异议应不予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前述情况下,因为本可以先归集于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被直接执行给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产生影响,因此,如果该其他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的,应予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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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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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9:26
参考案例 唐山市某物业公司与王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5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最高法执监275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确认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执行依据,在一方没有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该方申请而对另一方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强制执行,否则即会隔断对待给付义务之间的牵连关系,使得另一方丧失了以对待给付义务担保、督促他方履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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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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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9:26
参考案例 四川某工业公司与福建某投资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6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最高法执监7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原执行依据通过再审程序被撤销的,执行法院即应根据原被执行人的申请依法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为由,主张不应执行回转的,实质上系对再审裁判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不能由执行机构审查和判断,否则即构成以执代审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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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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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9:26
参考案例 常某与某投资基金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7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最高法执监82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对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但应遵循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当仲裁委员会针对裁决事项出具的说明与裁决书主文内容在文义上明显不一致时,执行法院应通过书面告知仲裁庭进行说明,或者向仲裁委员会调阅仲裁案卷等方式查明该说明是否系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事实,否则不能径行将该说明作为执行依据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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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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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9:26
参考案例 平顶山市某贷款公司与范某某、平顶山市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8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最高法执监8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执行实践中应依法准确区分界定执行对象究竟是收入债权还是一般债权。前者是被执行人要求有关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等的请求权,一般产生于较为明确、稳定、紧密的劳动关系或其他类似情形之中。对于应否支付该收入以及收入数额等问题,通常不会发生大的争议,执行程序通过形式审查即可认定,故对收入债权的执行,依法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也没有赋予协助执行义务人异议权。而后者则产生于被执行人与他人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人民法院对该一般债权须作出冻结该债权裁定、通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等措施,并且赋予次债务人以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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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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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9:26
参考案例 朱某、黄某、张某诈骗罪,郑某、黄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9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19)最高法执监46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在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一般先由执行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由于刑事涉财执行案件一般无申请执行人,如果进入异议之诉,也缺乏相应的诉讼当事人。因此,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这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对较为合理的选择。由于没有异议之诉救济渠道,同时鉴于案外人异议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关系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为确保程序公正,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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