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標識制度的適用問題與化解
文燕
隨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融入網絡內容生產與傳播,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的治理已成為數字時代法治建設的重要議題。「十五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全面實施「人工智能﹢」行動,在鼓勵技術創新與應用轉化的同時,也對防範技術濫用、淨化網絡生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提出更高要求。2025年9月1日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以下簡稱《標識辦法》),以生成端標識與傳播端管理為核心,初步構建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治理的制度框架,為規範內容生產、明確主體責任、強化溯源監管提供了基本遵循。當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標識制度在適用過程中還面臨着主體範圍界定模糊、責任配置不均衡等治理結構性短板。從標識制度的治理邏輯角度分析,將人工智能基礎模型技術提供者(以下簡稱技術提供者)納入標識義務主體範圍,對於完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治理規則、統一司法裁判標準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