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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研究室】互斥請求權一案即結的制度設計及審管保障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22

互斥請求權一案即結的制度設計及審管保障
——以案例、問卷及法答網問答為切入

陸   罡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繆為軍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

潘   喆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


https://mp.weixin.qq.com/s/rHGh6_5Xazb0-zbB8lJaZQ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25

引言


2024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在審判工作中防止程序空轉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其中對基於相同的事實提出無法同滿足的、相互矛盾的請求權(以下簡稱互斥請求權)情形下如何進行審理作出了規劃。

本文以在司法實踐中如何一次性解決互斥請求權引發的糾紛為出發點,圍繞訴訟模式的選擇、審理程序運行、審判管理制度設計展開。在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背景下,本文希望探索出一條符合我國司法實踐的裁判路徑,為實現多個互斥請求權在一案中完成審理,防止程序空轉,提升現代化審判工作的公正與效率出謀劃策。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25

一、制度迷思:基於相距2000公里的兩場關聯訴訟引發


(一)案情展開:從財產確認之訴到不當得利之訴

2011年,位於海南省的一套房屋登記於徐甲之母與其兄弟徐乙名下。2020年,徐甲以借名買房為由將李某及徐乙訴至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徐甲,該院判決認定原告不構成借名買房,不享有房屋所有權。2022年,徐甲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至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產權人歸還購房款。最終,法院判決徐甲不當得利的訴請亦不成立。

從海南法院到上海法院,徐甲主張權利的道路跨越了2000公里,歷時近三年。從財產確認之訴到不當得利之訴,當事人只是在各種複雜的程序中輾轉,無謂的耗費著自己的時間和精力。同樣的情形在全國各地屢見不鮮,在強調「如我在訴」「防止程序空轉」的司法環境下,作為裁判者,必須認真思考如何能夠最大限度減輕當事人負擔,以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的對策。


(二)問卷調查:阻礙糾紛一次性解決的因素

帶著前述案例所引發的思考,為發掘出「案結事不結」的癥結,本文在法官、法官助理以及律師等法律工作群體中發放了針對互斥請求權處理相關問題的調查問卷,以求了解司法實踐中對互斥請求權的認識程度、適用意願及落地障礙。

通過分析回收的92份調查問卷,近七成受訪者在從業過程中了解過互斥請求權的有關問題,但在實踐中運用的僅有37%,真正得到一次性處理的案件不到一成。有超過90%的受訪者認為在一個案件中處理互斥性請求權有助於糾紛的實質性化解,但問卷同時反映了受訪者對於是否能在一案中解決糾紛的擔憂,主要包括理論存在分歧、缺乏規範指引、訴訟保障缺位等。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26

1.認識不清,學理研究對實踐的指導有限

對於互斥請求權一案審理的正當性問題,雖已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理論界的認可,但從調查問卷反映的情況來看,實務界更傾向於一個案件審理一個請求權,通過合併訴訟等方式在一案中審理的理念尚未根植。

與此同時,目前的理論研究仍主要停留在對訴訟標的的識別問題上,舊實體法說、程序法說、新實體法說等理論觀點爭論不休,未能形成學理上的通說觀點。此外,互斥請求權的一案處理,其目的在於解決當事人基於同一事實的裁判需求,但合併訴訟制度的適用對於法律從業人員仍有所困惑,更遑論需要當事人的理解與配合才能實現,當事人專業知識及對互斥請求權的認識程度,也限制了合併訴訟制度的發展。


2.規制不足,缺乏足夠的制度供給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152號案件中已經明確表示,「當事人可以在前一個訴的請求不被支持時,退一步選擇主張後一個訴的訴訟請求,對當事人的兩個訴,人民法院均應立案受理」在此基礎上,司法實踐中湧現出不少適用合併訴訟制度的案件。例如在紹興某公司訴季某良等加工合同糾紛中,一、二審法院適用預備合併訴訟制度僅用6個月左右的時間即審結了案件。然而,在缺乏體系性規則指引的前提下,希望以個案推動合併訴訟制度的落地仍然苦難重重。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為預備合併訴訟制度的落地留下了空間,但如何在實際操作中落實訴的合併,相應的程序如何進行,一審與二審如何銜接等問題均缺乏明確的規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曾於2006年發布《關於印發<關於審理涉及債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中雖然承認了預備合併訴訟制度,但同樣未形成系統的規範指引。


3.保障缺位,適用意願有待提升

一案審理目標的實現一方面有賴於規範的操作指引落地,另一方面也需依靠法官和當事人在實踐中積極主動的適用。在一個案件中解決糾紛,對外而言,增加了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向當事人的釋明工作,對內而言,增加了法官處理案件的難度和時間,法官不得不為此面對審限和績效考核等的壓力,這也是多數法官不支持合併審理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審判管理上提供充分的保障,使得辦案權重、辦案指標、績效考核等審判管理監督評價機制圍繞「防止程序空轉」展開,才能為推進合併訴訟案件適用增加重要的砝碼。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26

二、理論與證成:互斥請求權審理的模式選擇


(一)比較法視野下訴訟標的識別理論的發展路徑

互斥請求權審理模式建構的前提在於訴訟標的內涵與識別理論的厘定和選擇。目前訴訟標的識別的主流觀點包括舊實體法說、訴訟法說和新實體法說三種。

每一種理論的提出均有其自身的背景,學者們為解決具體問題的努力和決心值得肯定。但究竟哪種理論最為適合今日之中國,則應當考慮其邏輯的自洽性、目的實現的有效性以及與本土法治資源的融合性等因素。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26

(二)舊實體法說與現行司法制度的耦合性分析

從民法通則到民法典,我國實體法堅持傳統的請求權競合說,認為兩者屬於相互排斥的法律關係,以此為基礎,適用舊實體法說更符合我國的既有傳統。

理由在於,第一,以實體法的請求權作為訴訟標的可操作性較強。一方面,有利於法官對訴訟標的的快速識別,明確審理的對象和範圍。在法官出版的著作中,也多以請求權基礎的審查為審判工作開展的重要線索。另一方面,雙方爭議焦點因此更為明確,被告的抗辯可更具針對性,雙方負擔的舉證義務及法官負擔的釋明義務均較輕。

第二,舊實體法說與我國目前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制度相契合,如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反訴、第三人參與訴訟,可視為在民事訴訟法中對於不同的訴訟請求被認為屬於不同的訴訟標的,因基於同一事實而合併審理。「民法請求權體系猶如一座宏偉神聖的殿堂,殿堂的支柱是經過歲月積澱後屹立不倒的各種請求權,如果尋求在內部改變殿堂的架構,無疑會動搖其完整性和神聖性,降低公眾對民法精神的信仰。」因此,在沒有特別理由的情況下,仍應當堅持舊實體法說理論。

第三,舊實體法說會產生重複給付的困境在司法實踐層面可得以消解。一方面,若原告一項請求權未得到支持,原告仍舊可以主張另一項請求權要求法院予以審理,無論原告請求是否得到支持,均不會對被告產生重複給予的情況。另一方面,若原告通過提出一項請求權在得到法院支持後,如果再以另一項請求權提起訴訟,由於其可受保護的利益在前案中已經消滅,故也不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仍不會產生重複給付問題。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27

(三)互斥請求權審理模式的類型化選擇

在舊實體法說的語境下,同一事實可能產生多項互斥請求權。依照各請求權之間的邏輯關係,互斥請求權包括

並列關係的互斥請求權和遞進關係的互斥請求權。採用何種方式進行一案審理,需要考慮各類型互斥請求權的特點、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以及既有訴訟制度的有益經驗綜合認定。

1. 遞進關係的互斥請求權:預備合併訴訟模式

遞進關係的互斥請求權,典型的如主張合同無效要求返還和主張合同有效要求實際履行的請求權,應當適用預備合併訴訟制度,即當事人在一個訴訟中,可以就同一涉訴法律關係提出兩個具有先後順位和關聯關係的主、備位訴訟請求,當事人可以在前一訴訟請求不被支持時,退一步選擇主張後一個訴訟請求。理由在於:

一方面,合併審理遞進關係的互斥請求權,符合訴訟各方利益。對於當事人而言,合併審理節約了訴訟成本,縮短了糾紛解決的周期。對於法院而言,合併審理避免了因審判組織的變動而造成的裁判尺度不一等情況。同時,「如果敗訴方相信他們可以在另一個地方或另一級法院再次提起訴訟, 他們就永遠不會尊重法院的判決,嚴重削弱了法院體系的效率。」合併訴訟無疑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制度。

另一方面,預備合併訴訟模式更貼合遞進關係的互斥請求權。此種模式相較於選擇合併、重疊合併等其他模式更為合理的原因在於,基於遞進關係的互斥請求權所提出的主、備位訴訟,本身在審理邏輯上即具有天然的先後順序。如主張合同無效邀請返還和主張合同有效要求實際履行的請求權,在審理時,以任一請求權為主位訴訟時,都需要首先對合同是否有效進行審理。

2.並列關係的互斥請求權:「釋明+最優訴請」模式

並列關係的互斥請求權,如基於侵權責任和基於違約責任的競合的請求權,適用 「釋明+最優訴請」的模式,即由法院引導當事人根據訴爭事實及其訴訟目的,選擇最為合適的訴訟請求。同時,法院在審理中,基於原、被告的訴辯意見和舉證情況,可以為當事人提供變更訴訟請求的機會或者提出反訴的機會,以避免當事人就同一訴爭事實再次起訴。

此種情況下不再採用預備合併訴訟模式的原因在於,其一,遞進關係的互斥請求權本身涵蓋於同一法律關係(如合同法律關係)之下,而並列關係的互斥請求權所基於的法律關係不同(如合同法律關係和侵權法律關係),在一案中對不同法律關係進行審理,原告需承擔不同法律規範要件的舉證責任,被告也需進行不同的抗辯準備,對於當事人和法院來說均負擔較重;其二,請求權競合下由當事人進行擇一的選擇,符合我國現行的法律規範和一貫的司法實踐;其三,在請求權競合的情況下,當原告的一項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後,其可受保護的利益就已消滅,另一項訴訟請求的審理即無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遞進關係的互斥的訴訟請求背後依賴的是不同的法律規範,對應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原告對於訴請的選擇意味著其認為某項法律規範對其最為有利,屬於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應當予以尊重。在原告拒絕選擇的情況下,基於「我給你事實,你還我法律」的基本法理,也應當允許法院代為選擇。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27

三、審判流程:法答網關於「立、審、判」環節問答的梳理與回應


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通過釋明和變更訴訟請求,法院實質上僅需對一個請求權進行審理,其程序的制度供給較為充盈,推廣的難度較小。亟需解決的是預備合併訴訟制度如何運行。雖然在部分地區的政策文件㉓及司法裁判中已經承認了預備合併訴訟制度的合理性,但實踐層面,仍有諸多難點、堵點需要回應。

本文以「合併」「預備」「主位」「備位」為關鍵詞在法答網上進行檢索,截至2024年7月6日,共涉及提問102條。

下文即以對具體問題進行回答的形式,對預備合併訴訟制度運行的核心流程進行設置。


啊啊是谁都对這一部分可以說是最有信息價值的環節——因為這些一般不公開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28

(一)整體流程

從法答網關於預備合併訴訟的提問來看,大多數法院關注的重點仍在與預備合併訴訟制度是否能夠適用,而問題的答覆雖然基於「防止程序空轉」等理由肯定了預備合併適用的合理性以外,對於怎麼用的回答較為簡單,無法為後續的實踐提供指引。例如:

法答網問題編號C2024011900008,「在破產債權確認之訴中,當事人對同一項債權提出兩項不同的訴訟請求,既主張優先權,有主張屬於職工債權,兩項訴訟請求沒有先後位之分,該種情形是否屬於客觀預備合併之訴?」

專家答覆,「破產債權確認之訴中,債權人既主張優先權,又主張屬於職工債權的,應向其釋明並要求其明確具有先後順序的主位訴請和備位訴請,以客觀預備合併之訴的方式主張損失。」

有鑑於此,有必要對預備合併訴訟的整體流程進行梳理以便於審判人員的理解和運用。


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28

(二)立案階段

1.適用訴訟合併制度的範圍

法答網問題編號A2024062500024,「當事人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能否立案?」

根據訴訟便利與經濟原則、意思自治原則,訴的客觀預備合併可以運用於司法實踐,且合理運用有利於一次性解決糾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152號、(2022)最高法民終179號等案件中也已表明,同時在立案階段提出互斥的主位和備位訴訟並不屬於訴訟請求不明確的情形。因此,對於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可予以立案。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互斥請求權均得適用客觀預備合併制度。檢視各國家或地區的司法實踐,預備訴訟合併的範圍有不同的規定。德國對此較為寬鬆,多個請求權之間只要存在某種聯繫即可以憑藉當事人的主觀意願而提起合併之訴。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則強調訴訟合併應當以不同的訴訟請求之間具有相互排斥、不能並存的關係為前提。從訴訟合併制度的適用目的來看,其是基於訴訟經濟的原則為當事人提供更多選擇,若兩訴之間沒有關聯,則沒有適用的必要。故應當要求其一,受訴法院不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或兩訴不存在專屬管轄,或受訴法院即為專屬管轄的法院;其二,兩訴的原、被告均完全一致;其三,兩訴需具有牽連關係,如兩訴基於同一事實,或兩訴具有相同的給付目的,或兩訴互斥,或一訴為另一訴的先決問題等。

2.訴訟費用的收取標準

法答網問題編號C2024062803960,「當事人提出主位訴請和備位訴請,訴訟費用按兩項累計收取還是按照金額較高的訴請收取?」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合併訴訟的訴訟費收取規則進行了規定,即多個財產性訴訟請求,合併計算交納訴訟費;多個非財產性訴訟請求,按照一件交納訴訟費。然而,互斥請求權合併訴訟與普通的合併訴訟不同。後者必須對兩項訴訟標的分別審理,但前者在主位訴請能夠得到支持的情況下,備位訴請無需進行裁判,故訴訟費應當低於普通的合併之訴。可行的方案是,先按主位訴請的標的交納訴訟費,在審理過程中,如涉及到對備位訴請審理的,則按照備位訴請標的增加交納訴訟費,但可參考反訴訴訟費的繳納標準,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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