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斥请求权审理模式的类型化选择
在旧实体法说的语境下,同一事实可能产生多项互斥请求权。依照各请求权之间的逻辑关系,互斥请求权包括
并列关系的互斥请求权和递进关系的互斥请求权。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一案审理,需要考虑各类型互斥请求权的特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以及既有诉讼制度的有益经验综合认定。
1. 递进关系的互斥请求权:预备合并诉讼模式
递进关系的互斥请求权,典型的如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和主张合同有效要求实际履行的请求权,应当适用预备合并诉讼制度,即当事人在一个诉讼中,可以就同一涉诉法律关系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和关联关系的主、备位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在前一诉讼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讼请求。理由在于:
一方面,合并审理递进关系的互斥请求权,符合诉讼各方利益。对于当事人而言,合并审理节约了诉讼成本,缩短了纠纷解决的周期。对于法院而言,合并审理避免了因审判组织的变动而造成的裁判尺度不一等情况。同时,“如果败诉方相信他们可以在另一个地方或另一级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他们就永远不会尊重法院的判决,严重削弱了法院体系的效率。”合并诉讼无疑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制度。
另一方面,预备合并诉讼模式更贴合递进关系的互斥请求权。此种模式相较于选择合并、重叠合并等其他模式更为合理的原因在于,基于递进关系的互斥请求权所提出的主、备位诉讼,本身在审理逻辑上即具有天然的先后顺序。如主张合同无效邀请返还和主张合同有效要求实际履行的请求权,在审理时,以任一请求权为主位诉讼时,都需要首先对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审理。
2.并列关系的互斥请求权:“释明+最优诉请”模式
并列关系的互斥请求权,如基于侵权责任和基于违约责任的竞合的请求权,适用 “释明+最优诉请”的模式,即由法院引导当事人根据诉争事实及其诉讼目的,选择最为合适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在审理中,基于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举证情况,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变更诉讼请求的机会或者提出反诉的机会,以避免当事人就同一诉争事实再次起诉。
此种情况下不再采用预备合并诉讼模式的原因在于,其一,递进关系的互斥请求权本身涵盖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合同法律关系)之下,而并列关系的互斥请求权所基于的法律关系不同(如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在一案中对不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原告需承担不同法律规范要件的举证责任,被告也需进行不同的抗辩准备,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均负担较重;其二,请求权竞合下由当事人进行择一的选择,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和一贯的司法实践;其三,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当原告的一项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后,其可受保护的利益就已消灭,另一项诉讼请求的审理即无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递进关系的互斥的诉讼请求背后依赖的是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应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原告对于诉请的选择意味着其认为某项法律规范对其最为有利,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尊重。在原告拒绝选择的情况下,基于“我给你事实,你还我法律”的基本法理,也应当允许法院代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