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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研究室】互斥请求权一案即结的制度设计及审管保障

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28

(三)审理阶段

1.法院释明权的行使规则

法答网问题编号C2023091400356,“原告提出选择性诉求,比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若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则要求撤销合同,若撤销不能支持则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认为各诉求的审理思路、需准备的材料不一致,应让原告确定其到底哪一种进行主张。能否允许原告提出此种选择性诉求并据此进行审理?还是需要原告择一进行主张?”

案件适用预备合并诉讼制度审理还是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采取不同的措施,其中需要法官正确行使释明权。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有助于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的实践以及法官责任制的落实。在因原告欠缺法律知识的情况下,法官主动释明有有助于避免原告在实体和程序上遭受到不利益。但也需注意,释明权对民事诉讼的介入容易造成对被告的不公平对待,因而必须慎重考量法官释明权的界限以及其产生的后果。

考虑到目前,当事人尚未形成互斥请求权合并提出的观念,故在诉讼合并制度适用初期,法官在识别到存在互斥请求权的情况下,可以对该项制度及互斥请求权的提出、审理过程、相应后果等进行充分的释明。待司法实践中广泛承认并适用互斥请求权合并诉讼制度,甚至已出台完善的审判流程规范后,可以原告是否聘请律师作为是否需要释明的标准。该标准一方面考虑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另一方面也是对被告利益的平衡。

若在法院释明后,原告坚持仅提出一项请求而明确放弃主张互斥请求的,法院在充分释明本案审理后,该请求未得到支持,也不得基于互斥请求另诉的后果,原告仍坚持的,法院应当仅审理原告主张的请求,原告不得以互斥的请求另诉。若法院未对一次性解决纠纷进行过释明,或者原告虽表示不提出另一项互斥请求,也不同意放弃请求权的,在诉讼合并制度推广适用初期,还是应当给予原告另诉的权利。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29

2.主、备位诉请的审理方式

法答网问题编号C2023081500196,“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先行提出了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款项的请求。而后又提出了如不能返还则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经法院释明后仍不做出选择,应怎样处理。”

在当事人提出互斥请求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照主、备位的逻辑关系依序审理。主、备位诉请的审理方式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应当在庭审中优先审理主位诉请,“惟数诉之行预备合并者,法院应依原告所为预备或假定之声明,先就第一位诉之有无理由为辩论,非认第一位之诉为无理由,不得就第二位之诉为审判。”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可以主位诉请和备位诉请合并审理,但仅先对主位诉请现行裁判。

本文更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首先,合并审理可以缩短审理期限,提高诉讼效率。互斥请求权因同一事实而发生,故在举证方面主、备位诉讼请求多有重合之处,如果要另行组织法庭调查和辩论,则显然浪费了诉讼的时间。其次,合并审理有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机械按照请求权分割案件事实,容易造成关键事实的遗漏,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受损。再次,合并审理才能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的情况下,要求其事先决定请求权的顺序不仅无助于其自身利益的维护,也是对其处分权的变相限缩。只有经过充分辩论之后作出的选择才是对其权利的实质性保障。最后,我国现行法律亦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故在辩论阶段确定主位请求并不违反诉讼安定原则。

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29

(四)裁判阶段

1.一审案件的裁判规则

法答网问题编号C2024070500025,“一审法院对于主、备位诉请如何裁判。若当事人针对主位诉请提起上诉,一审程序是否中止?”

对于一审的裁判而言,当主位诉请能够获得支持,也包括部分支持时,法院应当针对主位诉请作出判决。基于诉讼合并的基本法理,法院对于备位诉请无需另行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判,但可以明确备位诉请不再处理,当事人双方亦不得再就备位诉请另行起诉。当主位诉请不能得到支持时,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主位诉请,并对备位诉请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的裁判。

在法院仅对主位诉请进行裁判且当事人提起上诉时,备位诉讼是否需要裁判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此时,法院如何处理可以借鉴部分判决制度的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实践中,当法院作出部分判决时,并不必然的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出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便利,法院可以先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同理,当事人就主位诉情上诉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以避免因二审案件的审理而导致一审法院超过法定的审限。

2.二审案件的裁判规则

法答网问题编号C2024070500087,“当事人对适用预备合并制度的案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对于二审的裁判而言,审理的范围取决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当一审法院判决主位诉请得到支持时,若二审法院认为主位诉请不成立,则应当先行就备位诉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基于审限利益的考量,应当发回一审法院对备位诉情继续审理。

当一审法院判决主位诉请能够得到支持时,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主位诉请的审理仅在可支持的数额和范围方面存在争议,则中间判决制度具有借鉴意义。中间判决属于临时判决,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中间争点达到可以裁判的时候,可以以中间判决作出裁判。中间判决解决的是一个诉讼标的内辅助性的事项,例如对请求权的理由的裁判、当事人攻击或防御方法的排除等,而诉讼合并制度下的判决实际上是先行对某一诉讼标的进行裁判。因此,二审法院可以就是否支持主位诉讼先行作出裁判,从而结束一审是否仍需继续审理备位诉请的不确定状态。

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30

四、配套完善:服务型审管语境下保障机制的架构思路


构建“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新型审判管理机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从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关系来看,审判管理权,是衍生、从属于审判权的辅助性权能,为此必须警惕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的过度干涉,构建服务保障型审判管理体系。具体到如何在互斥请求权语境下实现一案即结这一情景,特别是推动预备合并诉讼制度的落地,本文认为应当通过“识别-督促-监督”三维机制引导法官认识、接纳并最终自觉践行合并诉讼制度。


(一)识别:基于大数据模型的算法搭建

准确识别存在互斥请求权情形的案件,是合并诉讼制度的适用基础。近年来,上海法院围绕“数助办案、数助监督、数助便民、数助决策、数助政务”为核心内容的数字法院框架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诉讼合并制度的识别可以充分利用“数助办案”的模型搭建,通过搜集整理实践中常见的请求权互斥的情形,以“案由”和“诉讼请求关键词”作为筛查依据,将相应模型嵌入办案系统,在立案后触发是否符合请求权互斥模型筛查,提前发现可能存在互斥请求权的案件,精准识别,并及时推送承办法官,从而在源头保证纠纷能在一个案件中得到解决。对于在司法实践中随时出现的请求权互斥的新类型,也可及时纳入模型筛查依据中。


1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30

(二)督促:正、负向激励的制度运用

诉讼合并制度相较于一般的诉讼而言,其诉讼程序更为复杂、对法官个人的专业素养要求更高。故,对于适用诉讼合并制度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给予一定的政策激励。第一,办案权重予以增加。在法院对主、备位诉请进行审理的情况下,法官办理一个案件的难度较高,在计算办案权重时,不宜仅根据一般传统的权重计算方式予以统计。第二,办案指标予以折算。诉讼合并制度下,法官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故一个案件可根据审理的诉请的多少折算成若干普通案件指标。第三,单独纳入绩效考核指标。诉讼合并制度的适用,有利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了司法为民理念,在绩效考核中应当予以单独加分,并在考核奖金的分配上予以适当倾斜。

在正向激励的基础上,也应当通过负向机制倒逼诉讼合并制度的适用。考虑到原告以相同的被告再次起诉,再排除同案由先撤后诉的情形后,大概率是因为法院未能在同一案件中彻底解决纠纷导致的。为此,当审判管理系统发现类似情况时,应当对前案的审理法官予以相应惩戒。第一,除专属管辖外,前案法官对后案负有审理的义务。即便后案在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仍能直接移送管辖。第二,后案的审结不计入考核指标。当事人通过另案起诉,证明法院实质上未能在一个案件中解决纠纷,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第三,计入绩效考核的负面指标。如果确因法官的原因导致一案未能彻底得到解决,属于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扣除相应考评分数。

1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30

(三)监督:谦抑性阅核制度的引入

阅核制实施的目的着眼于对审判质量的提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因法官自身认识局限、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裁判尺度不统一导致的审判质量不高的问题。在“四类案件”已纳入审判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受到阅核制监督的案件得到了进一步的延伸。对于适用互斥请求权合并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来说,一方面,其本身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适用都较为复杂,另一方面,合并诉讼制度的推广适用,除了在适用初期拟定好理论可行的审判流程及管理方式外,也有必要通过个案审判实践的积累,不断修正合并诉讼制度的流程路径。而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将合并诉讼案件纳入阅核制的监督范畴,正恰如其分。不可忽视的是,阅核制在目前还受到有效性、效率性和干预性的质疑。在对合并诉讼制度案件实施监督上,可以通过系统识别和法官提交相结合的方式来予以突破。对于系统识别或者已标注适用合并诉讼的案件,可默认适用阅核制监督,同时也给予法官独立决定权,可以取消对个案的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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