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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研究室】互斥請求權一案即結的制度設計及審管保障

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28

(三)審理階段

1.法院釋明權的行使規則

法答網問題編號C2023091400356,「原告提出選擇性訴求,比如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若法院認為合同有效則要求撤銷合同,若撤銷不能支持則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認為各訴求的審理思路、需準備的材料不一致,應讓原告確定其到底哪一種進行主張。能否允許原告提出此種選擇性訴求並據此進行審理?還是需要原告擇一進行主張?」

案件適用預備合併訴訟制度審理還是引導當事人變更訴請,需要結合具體案情採取不同的措施,其中需要法官正確行使釋明權。法官釋明權的行使,有助於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理念的實踐以及法官責任制的落實。在因原告欠缺法律知識的情況下,法官主動釋明有有助於避免原告在實體和程序上遭受到不利益。但也需注意,釋明權對民事訴訟的介入容易造成對被告的不公平對待,因而必須慎重考量法官釋明權的界限以及其產生的後果。

考慮到目前,當事人尚未形成互斥請求權合併提出的觀念,故在訴訟合併制度適用初期,法官在識別到存在互斥請求權的情況下,可以對該項制度及互斥請求權的提出、審理過程、相應後果等進行充分的釋明。待司法實踐中廣泛承認並適用互斥請求權合併訴訟制度,甚至已出台完善的審判流程規範後,可以原告是否聘請律師作為是否需要釋明的標準。該標準一方面考慮糾紛的一次性解決,另一方面也是對被告利益的平衡。

若在法院釋明後,原告堅持僅提出一項請求而明確放棄主張互斥請求的,法院在充分釋明本案審理後,該請求未得到支持,也不得基於互斥請求另訴的後果,原告仍堅持的,法院應當僅審理原告主張的請求,原告不得以互斥的請求另訴。若法院未對一次性解決糾紛進行過釋明,或者原告雖表示不提出另一項互斥請求,也不同意放棄請求權的,在訴訟合併制度推廣適用初期,還是應當給予原告另訴的權利。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29

2.主、備位訴請的審理方式

法答網問題編號C2023081500196,「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先行提出了解除合同並返還合同款項的請求。而後又提出了如不能返還則繼續履行合同並交付標的物的請求。經法院釋明後仍不做出選擇,應怎樣處理。」

在當事人提出互斥請求權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依照主、備位的邏輯關係依序審理。主、備位訴請的審理方式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官應當在庭審中優先審理主位訴請,「惟數訴之行預備合併者,法院應依原告所為預備或假定之聲明,先就第一位訴之有無理由為辯論,非認第一位之訴為無理由,不得就第二位之訴為審判。」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官可以主位訴請和備位訴請合併審理,但僅先對主位訴請現行裁判。

本文更贊成第二種觀點。理由在於:首先,合併審理可以縮短審理期限,提高訴訟效率。互斥請求權因同一事實而發生,故在舉證方面主、備位訴訟請求多有重合之處,如果要另行組織法庭調查和辯論,則顯然浪費了訴訟的時間。其次,合併審理有助於法官查明案件事實。機械按照請求權分割案件事實,容易造成關鍵事實的遺漏,導致當事人的權利受損。再次,合併審理才能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在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的情況下,要求其事先決定請求權的順序不僅無助於其自身利益的維護,也是對其處分權的變相限縮。只有經過充分辯論之後作出的選擇才是對其權利的實質性保障。最後,我國現行法律亦允許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結束前變更訴訟請求,故在辯論階段確定主位請求並不違反訴訟安定原則。

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29

(四)裁判階段

1.一審案件的裁判規則

法答網問題編號C2024070500025,「一審法院對於主、備位訴請如何裁判。若當事人針對主位訴請提起上訴,一審程序是否中止?」

對於一審的裁判而言,當主位訴請能夠獲得支持,也包括部分支持時,法院應當針對主位訴請作出判決。基於訴訟合併的基本法理,法院對於備位訴請無需另行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判,但可以明確備位訴請不再處理,當事人雙方亦不得再就備位訴請另行起訴。當主位訴請不能得到支持時,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主位訴請,並對備位訴請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的裁判。

在法院僅對主位訴請進行裁判且當事人提起上訴時,備位訴訟是否需要裁判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此時,法院如何處理可以借鑑部分判決制度的做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實踐中,當法院作出部分判決時,並不必然的導致訴訟程序的終結,出於一次性解決糾紛的便利,法院可以先裁定中止審理,等待當事人提交新的證據。同理,當事人就主位訴情上訴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以避免因二審案件的審理而導致一審法院超過法定的審限。

2.二審案件的裁判規則

法答網問題編號C2024070500087,「當事人對適用預備合併制度的案件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裁判?」

對於二審的裁判而言,審理的範圍取決於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當一審法院判決主位訴請得到支持時,若二審法院認為主位訴請不成立,則應當先行就備位訴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基於審限利益的考量,應當發回一審法院對備位訴情繼續審理。

當一審法院判決主位訴請能夠得到支持時,若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依據主位訴請的審理僅在可支持的數額和範圍方面存在爭議,則中間判決制度具有借鑑意義。中間判決屬於臨時判決,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中間爭點達到可以裁判的時候,可以以中間判決作出裁判。中間判決解決的是一個訴訟標的內輔助性的事項,例如對請求權的理由的裁判、當事人攻擊或防禦方法的排除等,而訴訟合併制度下的判決實際上是先行對某一訴訟標的進行裁判。因此,二審法院可以就是否支持主位訴訟先行作出裁判,從而結束一審是否仍需繼續審理備位訴請的不確定狀態。

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30

四、配套完善:服務型審管語境下保障機制的架構思路


構建「以審判權為核心,以審判管理權和審判監督權為保障」的新型審判管理機制是本輪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從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的關係來看,審判管理權,是衍生、從屬於審判權的輔助性權能,為此必須警惕審判管理權對審判權的過度干涉,構建服務保障型審判管理體系。具體到如何在互斥請求權語境下實現一案即結這一情景,特別是推動預備合併訴訟制度的落地,本文認為應當通過「識別-督促-監督」三維機制引導法官認識、接納並最終自覺踐行合併訴訟制度。


(一)識別:基於大數據模型的算法搭建

準確識別存在互斥請求權情形的案件,是合併訴訟制度的適用基礎。近年來,上海法院圍繞「數助辦案、數助監督、數助便民、數助決策、數助政務」為核心內容的數字法院框架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訴訟合併制度的識別可以充分利用「數助辦案」的模型搭建,通過搜集整理實踐中常見的請求權互斥的情形,以「案由」和「訴訟請求關鍵詞」作為篩查依據,將相應模型嵌入辦案系統,在立案後觸發是否符合請求權互斥模型篩查,提前發現可能存在互斥請求權的案件,精準識別,並及時推送承辦法官,從而在源頭保證糾紛能在一個案件中得到解決。對於在司法實踐中隨時出現的請求權互斥的新類型,也可及時納入模型篩查依據中。


1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30

(二)督促:正、負向激勵的制度運用

訴訟合併制度相較於一般的訴訟而言,其訴訟程序更為複雜、對法官個人的專業素養要求更高。故,對於適用訴訟合併制度審理案件的法官,應當給予一定的政策激勵。第一,辦案權重予以增加。在法院對主、備位訴請進行審理的情況下,法官辦理一個案件的難度較高,在計算辦案權重時,不宜僅根據一般傳統的權重計算方式予以統計。第二,辦案指標予以折算。訴訟合併制度下,法官需要投入較多的時間和精力,故一個案件可根據審理的訴請的多少折算成若干普通案件指標。第三,單獨納入績效考核指標。訴訟合併制度的適用,有利的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踐行了司法為民理念,在績效考核中應當予以單獨加分,並在考核獎金的分配上予以適當傾斜。

在正向激勵的基礎上,也應當通過負向機制倒逼訴訟合併制度的適用。考慮到原告以相同的被告再次起訴,再排除同案由先撤後訴的情形後,大概率是因為法院未能在同一案件中徹底解決糾紛導致的。為此,當審判管理系統發現類似情況時,應當對前案的審理法官予以相應懲戒。第一,除專屬管轄外,前案法官對後案負有審理的義務。即便後案在其他法院起訴,其他法院仍能直接移送管轄。第二,後案的審結不計入考核指標。當事人通過另案起訴,證明法院實質上未能在一個案件中解決糾紛,其應當承擔相應的後果。第三,計入績效考核的負面指標。如果確因法官的原因導致一案未能徹底得到解決,屬於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存在過錯,應當扣除相應考評分數。

1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 23:30

(三)監督:謙抑性閱核制度的引入

閱核制實施的目的着眼於對審判質量的提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因法官自身認識局限、專業素質參差不齊、裁判尺度不統一導致的審判質量不高的問題。在「四類案件」已納入審判監督管理的基礎上,受到閱核制監督的案件得到了進一步的延伸。對於適用互斥請求權合併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來說,一方面,其本身案件事實的查明和法律的適用都較為複雜,另一方面,合併訴訟制度的推廣適用,除了在適用初期擬定好理論可行的審判流程及管理方式外,也有必要通過個案審判實踐的積累,不斷修正合併訴訟制度的流程路徑。而基於這兩方面的考慮,將合併訴訟案件納入閱核制的監督範疇,正恰如其分。不可忽視的是,閱核制在目前還受到有效性、效率性和干預性的質疑。在對合併訴訟制度案件實施監督上,可以通過系統識別和法官提交相結合的方式來予以突破。對於系統識別或者已標註適用合併訴訟的案件,可默認適用閱核制監督,同時也給予法官獨立決定權,可以取消對個案的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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