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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美國民事訴訟法》第2章

3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6:42

(三) 國際鞋業案的四方格模型

1. 聯邦最高法院建立了由兩個變量構成的四部分模型——評估兩個變量:(1)被告在法院地的活動水平;(2)被告提出的訴求是否與被告在法院地的活動相關

2. 橫軸——被告在法院地的活動水平:從"偶然的"活動到"持續和系統的"活動

3. 縱軸——原告的訴訟請求與其在法院地活動的關聯性:可能是"相關"或"無關"

4. **方格1(持續和系統活動+訴求由該活動引起)**——管轄權"從未受到質疑",標註為"是"

4.1 例:在密西根州起訴福特汽車公司(總部落腳地,製造許多汽車)→訴求源自底特律生產的有缺陷汽車

5. **方格2(偶然聯繫+訴求不相關)**——"一般的認識"是這種聯繫不足以使被告服從管轄權,標註為"否"

5.1 例:西維吉尼亞州居民曾到夏威夷度假→不能因源自西維吉尼亞州行為的索賠在夏威夷被訴

6. **方格3(持續和系統活動+訴求不相關)**——標註為"可能"

6.1 "有實例表明,公司在一州的持續經營會被視為如此重要和具有這樣的性質,以至於能為該公司被訴提供法律依據,即使訴因源於與這些活動無關的經營"

6.2 承認了"一般對人訴訟管轄權(general in personam jurisdiction)"——被告與法院地的聯繫可能如此具有實質性以至於可因產生於世界任何地方的訴求而被訴

6.3 例:因福特汽車公司在墨西哥所生產汽車的缺陷在密西根州對福特提起訴求;在西維吉尼亞州對在該州居民提起侵權訴訟而侵權行為在夏威夷實施

7. **方格4(偶然聯繫+訴求由該聯繫產生)**——標註為"可能"

7.1 例:在夏威夷起訴據稱在夏威夷實施了侵權行為的西維吉尼亞居民

8. 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國際鞋業案屬於方格1——鞋業公司與華盛頓州的聯繫是"系統和持續的"且訴訟請求(繳納失業補償稅的義務)清楚源自在法院地的活動

8.1 還認定行使管轄權是公平的——根據"交換條件"依據:鞋業公司"從[華盛頓州]的法律中獲得了好處和保護,包括有權訴諸法院執行其權利"——[腳註:這個因素總不能得到滿足嗎?每個人都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9. 國際鞋業案的歷史背景(1945年,二戰結束之際):

9.1 美國人更多地將自己看成美國人而非某州州民→州際旅遊和州際商務突飛猛進→州與州之間的界限比過去更為模糊

9.2 聯邦最高法院已認識到能跨越州界送達訴訟書狀→不再固守彭諾耶案呆板的管轄權依據→提供根據個案案情評估的靈活多變的方法

10. 國際鞋業案後律師工作的變化:

10.1 根據彭諾耶案能給予明確建議:"不應去該州,也不應在該州任命訴訟書狀送達代收人"

10.2 在國際鞋業案後建議是:"不應與該州建立最低限度的聯繫,從而使得管轄權的行使不違反公平對待和實質正義的傳統理念"——這一建議的實用性值得懷疑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6:45
這個建議的實用性確實值得懷疑——感覺像是「不建議與該州(中的任何一個實體)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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