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作者共發了29篇帖子。

【笔记】《美国民事诉讼法》第3章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18
出版信息
美国民事诉讼法(上下册)第二版
作者: [美]理查德•D.弗里尔
译者: 张利民 / 孙国平 / 赵艳敏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年: 2013-8
ISBN: 9787100097635
页数: 1072
装帧: 平装
定价: 145.00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18

第三章 通知和获得听审的机会

第一节 问题的说明(P146-147)

一、通知和听审机会——正当程序的第二项独立要求

(一) 与对人管辖权的关系

1. 宪法正当程序的两项独立要求:

1.1 作出判决的法院对被告拥有对人管辖权(第二章)

1.2 在作出对被告不利之判决前,要给其通知和听审机会(本章)

1.3 [脚注:《第五修正案》之正当程序条款给联邦政府包括联邦法院施加了限制。《第十四修正案》给州政府包括州法院施加了类似的限制。]

2. 通知和听审机会独立于对人管辖权:

2.1 给被告通知永远不可替代针对被告的对人管辖权

2.2 通知是法院实现针对被告之对人管辖权的途径

(二) 两步骤探究结构

1. 与对人管辖权类似的结构:

1.1 步骤一:认定规则或制定法是否规定了发出通知或提供听审机会的方法——大多数诉讼中该方法由"诉讼书状的送达"构成(第三章第三节)

1.2 步骤二:评估该规则或制定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时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第三章第二节)

2. 与对人管辖权的区别——涉及宪法的步骤很少产生问题:

2.1 原因:给被告通知和听审机会的基本方法是牢固确立和具有普遍性的——经历了时间的检验,其合宪性是明确的

2.2 因此:在大多数案件中,是否给予了适当通知和听审机会的问题是根据州的制定法或《联邦规则》认定的

2.3 尽管集中阐述《联邦规则》,也将其规定与一些州的实践做了对比

(三) 诉讼书状的双重功能

1. 在多数诉讼中,给被告的通知由"诉讼书状(process)"构成:

1.1 它包含了法院发出的正式通知:被告已经被诉,其必须采取某些步骤提出抗辩并避免所施加的责任

2. 诉讼书状的适当送达兼具两重功能:

2.1 满足了通知的要求

2.2 提供了听审机会——包含了向被告的指令,涉及被告为避免缺席判决必须何时以及如何答复

3. 听审通知的麻烦今天相对来说很少出现——但可能在特定情形下遭遇(如在一些商事情形下,卖方寻求扣押货物而不向据称没付款的买方提供法院的听审,详见第三章第四节)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19

第二节 通知的宪法标准(P148-154)

一、马兰诉中央汉诺威银行和信托公司案(Mullane v. Central Hanover Bank & Trust Co.)

(一) 案情与制度背景

1.【马兰案,339 U.S. 306(1950)】——对宪法通知要求的主导性解释

1.1 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规定政府不得未给某人提供"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就剥夺其财产

1.2 这些用词意指"财产利益处于危险之中的个人有权获得'通知和听审机会'"【杜森贝利诉美国案(Dusenbery v. United States),534 U.S. 161, 167(2002)】

2. 案件涉及纽约州的制定法:

2.1 允许银行充当受托人,集中数额相对较小的小额信托金,汇聚成大的数额,以利用规模经济效应

2.2 [脚注:在第二章第四节第四目介绍的汉森诉登科拉案中碰到了信托。它是一个机制,拥有金钱或其他财产之人(信托人)向第三人(受托人)转让法定的财产权利,该第三人负责为信托人所指定的受益人利益对财产进行投资。受托人通常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其服务而获得报酬。一些信托基金可能非常之小,单独管理不可行,因为管理费用大于投资的可能收益。在马兰案中纽约的制定法针对的就是这种情况,允许受托人将许多小额信托金作为单个大的信托一起管理。正如法院所解释的,"集体信托的收益、资本获益、损失和费用由组合的信托金按出资比例分享(分摊)……风险的分散化和管理的经济性能扩散至那些单独经营将不能获得此好处的资本。"马兰案,339 U.S.,第308页。]

2.3 该法律要求受托人/银行向法院定期说明信托资金的账目——说明如何投资信托财产以及投资产生了什么样的收益

2.4 如果法院认可该账目→发布命令:(1)向受托人/银行提供(从信托财产中支付的)费用;(2)终结受益人因受托人/银行履行职务中的失职或不当行为而对之提起诉讼的权利

2.5 受益人有权出席账目说明听证会并对受托人的费用提出质疑或对其履行责任的方式提出异议

2.6 但只有收益人知道这件事时,才能出席听证会

3. 纽约的法律允许受托人/银行通过出版物向集中了的信托资金的受益人发布通知

3.1 马兰案中受托人/银行所做的:在当地报纸上公布其姓名和地址,共同基金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参与共同基金的单个信托基金的名单

3.2 代理人接受任命以保护众多信托人利益→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这一通知方式没有向受益人提供正当程序

3.3 纽约州法院不认同这一看法,支持了账目说明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19

(二) 马兰案确立的通知宪法标准

1. 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纽约州法院的结论——但仅在涉及某些类型的受益人上推翻

1.1 联邦最高法院将正当程序条款用词的特征描述成"晦涩和抽象"

1.2 强调在一个确定案件中,对认定通知怎样才算充分"尚未承诺遵守任何套路"

2. 后来成为通知之宪法要求的经典语言:

在任何被赋予终局性的诉讼中,正当程序的基础的和基本的要求是,根据所有的情况,合理筹划(reasonably calculated)通知,以告知未决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并向其提供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该通知必须具有如此的性质,以至于合理地传达需要的信息,且它必须提供让利害关系人出庭的合理的时间……。

当通知是一个人的应尽义务时,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程序不是正当程序。所采用的途径必须是这样:确实想通知缺席者的人为完成通知任务所可能合理采纳的方式。

3. 后一句,外加审判意见中提到要提供"可行的最好的通知(best notice practicable)",似乎可能在要求给每一案件中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单独通知——但如果是这样,它们就夸大事实了:没有这种适用于所有情形的要求

3.1 在一个确定案件中通知的合理性是根据所有情况评定的——就像马兰案本身所显示的,情况随案件而异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20

(三) 马兰案中三组受益人的不同处理

1. 第一组:"通过适度努力不能确定其利益和下落"的受益人:

1.1 这些受益人完全不能确定

1.2 在出版物上发布通知是宪法许可的——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纽约的判决

1.3 理由:尽管有很大可能出版物上的通知信息没有传达给这样不为人知的当事人,但它"相较于立法者努力选择的其他任何切实可行的通知办法,送达失败的可能性更小"

1.4 出版物上发表不仅仅是向这些受益人发布通知的姿态

1.5 效果:即使此组受益人没有被给予单独通知,他们仍要受账目说明程序中所作判决的约束

2. 第二组:在普通商业交往中下落不为人所知,但"通过调查可以发现"的受益人:

2.1 付诸某种努力(且支出某些费用),可以确定并联系上

2.2 联邦最高法院也支持了纽约州法院的判决,允许通过出版物送达通知

2.3 理由:联邦最高法院注意到了"不断调查这些数量庞大的受益人的身份会有切实的困难和费用,共同基金中许多这些受益人的利益是如此微小而短暂"

2.4 法院完全不愿意施加这些(调查和单独通知的)负担

2.5 效果:尽管没有单独通知,这一组人也要受账目说明程序中所作判决约束

3. 第三组:"目前有明确居住地的受益人":

3.1 对于他们,出版物上的通知完全不是"经合理筹划以送达到他们的"

3.2 和其他的两组不同,这儿没有不予单独通知的借口

3.3 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纽约州上诉法院针对这一组受益人的判决

4. 关于第三组的两个要点:

4.1 没有要求向每一个可确定的受益人发送单独的通知——检验标准是根据所有情况考虑合理性

(1) 在马兰案中,有数千个情况类似的受益人,每一个人都有相对小额的利益

(2) "这种通知,合理肯定地送达大多数对反对有利害关系之人,有可能会捍卫所有人的利益,因为任何被法院认可的反对都将使所有受益人获益"

4.2 联邦最高法院没有要求对已知受益人单独地正式送达诉讼书状——通过普通邮件送达就足够了

5. 对比:并非总是如此——对于集团诉讼案件,《联邦规则》第23条(c)款(2)项(B)目至少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向可合理确定的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发送单独的通知(详见第十三章第三节第六目)。如果在账目说明程序中消灭的利益对每位受益人来说是重大的和独一无二的,法院肯定会要求向每一个人发送单独的通知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21

(四) 通知的仪式功能

1. 适当通知的要求不仅服务于告知当事人的功能目标,而且发挥重要的仪式功能:

1.1 通知是由政府的司法机关提供的——政府必须依规矩行事

1.2 因此,即使受托人/银行能够证明马兰案中的每一个已知的受益人已实际阅读了报纸上发布的通知,该通知方案仍然不符合宪法

1.3 [脚注:见豪华娱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明星媒体推销公司案,988 F.2d 476, 492(3d Cir. 1993)——"通知本身不能使在其他方面有缺陷的送达有效"]

1.4 法院的解释:在出版物上向已知的受益人发布通知是"不充分的,不是因为事实上通知没有传达到每一个人,而是因为在该情形下,它不是为(将信息)传达至用现成的其他方式能够轻易通知之人而合理筹划(的方式)"

2. 不管通知为何种类型,均"是一种仪式,仪式的举行确保了权利的终结不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判决法重述》(第二版),第27条,g项评论】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22

(五) 马兰案不要求被告实际收到通知

1.【杜森贝利诉美国案(Dusenbery v. United States),534 U.S. 161(2002)】:

1.1 杜森贝利先生因联邦政府的毒品指控被判刑→联邦调查局在根据有效搜查令进行搜查时扣押了多种财产(包括一辆汽车和21,939美元现金)

1.2 杜森贝利先生被判刑关进联邦监狱后→联邦调查局启动了没收汽车和现金归政府所有的行政听证程序

1.3 联邦调查局通过经证明收悉的邮件(certified mail)[译注:与挂号邮件类似,送信人可要求送回由收信人签署的证明收到信件的收据。——译者]向在联邦监狱中的杜森贝利先生发送了书面通知→通知他进行中的没收程序以及告知他能怎样反对没收

1.4 杜森贝利先生一直没有对通知作出回应→财产被没收

2. 五年后,杜森贝利先生寻求司法救济,宣称从来没有收到没收的通知

2.1 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了他提出的应该适用成本收益分析而不适用马兰案的主张

2.2 认定没有理由背离"牢固确立的实践做法"——马兰案支配"发布通知方法的充分性问题"

2.3 问题是联邦调查局所用的通知方法——向监狱中的杜森贝利先生发送经证明的邮件(监狱监管署有一套程序:每天收取邮件→在邮局签署经证明的邮件→运到监狱→在邮件室登记→指派人员递送)——是否"考虑到所有的情况合理筹划的,目的是告知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诉讼的待审情况,并向他们提供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

2.4 法院结论:即使杜森贝利先生从来没有实际收到通知,该通知之送达仍然是合理筹划的

2.5 法院解释:正当程序不要求政府"必须提供实际的通知(actual notice)"[译注:actual notice指使其实际知悉某一特定事实、请求、程序等的通知。——译者];相反,它要求"政府必须努力提供实际的通知"

2.6 这一原则与对人管辖权领域汉堡王案(第二章第四节第四目)的结论相吻合——正当程序不赋予被告享有最方便法院审理的权利,而只是享有在并非显著不方便的法院审理的权利;正当程序不要求通知上的最佳努力——而只要求是根据情况为告知被告有诉讼的合理筹划的努力

3. [脚注:为了保证杜森贝利先生实际收到文件,政府可以做更多的事吗?可以。事实上在引发案件之事件发生后,监狱监管署就提出了要求:犯人通过在登记簿上签字认可收到经证明收悉信件。但对审理杜森贝利案的多数法官,这些事实并不能使案中所遵循的送达做法变得不符合宪法。]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23

(六) 马兰案后续适用

1. 马兰案提出了一个特别的法学理论(ad hoc jurisprudence),一个不可避免受每一案件情况驱使的理论

1.1 马兰案限制了对人诉讼案件中通过出版物发布通知的可用性——只有在其他的合理通知方法均不可行时,这样的通知才可能是合适的

2.【格林诉琳赛案(Greene v. Lindsay),456 U.S. 444(1982)】:

2.1 在数十年里,许多州都制定了法律和规则,允许在驱逐房客案件中,通过将诉讼书状醒目地张贴在须将租客从中驱走的建筑物上,而向作为被告的租客送达起诉书

2.2 联邦最高法院拒绝执行这样送达案件的判决——适用了马兰案,认为在该情况下通知是不合理的,因为纸张可能在被告看到之前被他人撕掉

2.3 为了回应这一点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后来提出的建议,许多州如今仅在之后向被告邮寄送达时才允许通过张贴发出通知——"张贴并邮寄"法律("nail and mail" statute)

3.【琼斯诉弗劳尔斯案(Jones v. Flowers),547 U.S. 220(2006)】:

3.1 州政府向房屋所有人发送经证明的信件,告知其拖欠了不动产税,不付税会招致公开出售其土地

3.2 信件因"无人认领"被退回了州政府→州政府之后没有采用其他措施通知土地所有者

3.3 联邦最高法院:尽管明知土地所有人未收到信件却无所行动的不作为,违反了正当程序

3.4 尽管发送经证明的信件通常是合理的并符合正当程序要求→但当州政府获知通知没有被收到时,情况发生变化→正当程序要求采取另外的措施发送通知

3.5 [脚注:联邦最高法院在琼斯案中详细分析道:"对于新情况什么措施是合理的,这有赖信息所揭示的事实。经证明的信件被标注'无人认领'遭退回,这要么意味着琼斯仍住在原来的地址但在邮递员呼叫领取时不在家里,要么意味着琼斯不再居住于该地址了。主要针对前一种可能情况的合理的措施是,由州政府再次通过普通邮件发送通知,这样就不需要签字了。即使结果是琼斯已经搬家,接着使用普通邮件也会增加邮件实际送到琼斯手中的机会。"]

4. 马兰案标准的弹性鼓励法院利用技术进步的成果:

4.1 第九巡回法院在【里奥财产公司诉里奥国际联锁案(Rio Properties, Inc. v. Rio Intl. Interlink),284 F.3d 1007(9th Cir. 2002)】中支持了电子邮件送达诉讼书状的合宪性

4.2 解释:马兰案的"宽松合宪原则""将联邦法院从送达文书的旧习俗枷锁中解放出来,而允许它们参与技术的繁荣复兴"

5. 但实践中:

5.1 尽管联邦最高法院的特别方法引发了外围的不确定性,但相对说来很少有案件引起通知的宪法问题

5.2 在大多数诉讼中,按照《联邦规则》第4条或州的相应规定向被告送达诉讼书状符合宪法,这一点是清楚的

5.3 因此,实践中的重大问题通常不是发送通知的规则是否合宪,而是根据具体案情,该规则的要求是否得到了满足

5.4 尽管有支持电子邮件送达合宪性的案件,但当前在《联邦规则》中尚没有用这种方式送达诉讼书状的一般规定——有关诉讼书状送达的《联邦规则》和州的规定没有就准许送达的方式"扩大范围"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25

第三节 诉讼书状的送达

一、背景情况(P155-157)

(一) 诉讼书状的定义和构成

1. 在典型民事案件中,通知通过向被告正式"送达诉讼书状"而发出

1.1 "送达"指向被告投递诉讼书状的渠道

1.2 [脚注:在联邦法院以及多数的州法院,诉讼书状由起诉状副本和传票两个文件构成。在一些州法院,只向被告送达传票,而被告有权在法院拿到起诉状,因为一经登记就是公共文件了。]

2. 诉讼书状由两个文件组成:

2.1 起诉状副本——由原告律师起草,提出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详见第七章第三节第一目)→告知被告其得提出反击的指控

2.2 传票(summons)——来自法院本身的由法院书记官签署的官方文件→告知被告:她已经被起诉、拥有一个答复的具体期限、不及时回应会招致作出对其不利的缺席判决

3. 传票的历史渊源:

3.1 传票是普通法上逮捕令(capias ad respondendum)的现代对应物——该逮捕令实际上授权行政司法官(sheriff)逮捕民事案件中的被告并将其关押候审

3.2 今天:感到没必要为显示法律之约束力及于被告而如此限制人身→传票不再附带人身拘禁

3.3 尽管传票经常是由平民送达,但它是法院(因此是政府)对被告所拥有权力的象征

3.4 传票及其向被告送达的仪式上的重要性为这样的事实所证明:缺少适当送达时,被告对待审案件独立的、实际的了解是不足的(假设被告没有放弃要求诉讼书状的正式送达)

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40

(二) 传票的签发程序——《联邦规则》第4条

1. 《联邦规则》第4条(a)款(1)项宣布了在联邦法院所要求的传票内容——确保向被告发出用词一致的通知

2. 实践中,没有律师真的得操心起草包含这些内容的传票→律师只是从法院拿回一叠空白的传票(格式3给出了传票的样式)

3. 实际操作流程:

3.1 原告律师:登记案件→起草起诉状→填写传票的空白栏→将起诉状、传票和起诉费带到法院

3.2 法院书记官:分配待审案件编号(docket number)→在起诉书上盖章表明已登记→签署传票并加盖图章

3.3 《联邦规则》第4条(b)款规定了签发传票的这些步骤

3.4 如果涉及多个被告→在传票上指明每一被告,但要为每一被告单独签发传票

3.5 未经适当送达的被告不受法院管辖,并因此不能有效地服从判决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