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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美国民事诉讼法》第3章

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41

(三) 送达的时间限制——《联邦规则》第4条(m)款

1. 《联邦规则》第3条:诉讼始于起诉状被登记之时

1.1 [脚注:这也是大多数州的规则。然而,在一些州,诉讼开始于诉讼书状送达至被告之时,纵然该送达发生于起诉状登记之前。诉讼始于登记之时的规定有优势,因为它将关注点集中于清晰的公开事件,自此开始计算各种期限事项。]

2. 《联邦规则》第4条(m)款:给予原告自登记后120天时限向被告送达诉讼书状

2.1 如果在期间内未完成送达→除非原告能说明造成耽误的正当理由→案件将不影响实体权利地(without prejudice)被撤销

2.2 这是一个宽松的条文——有效地规定了自登记后120天内完成的送达构成适当的勤勉(due diligence)

2.3 法院还拥有自由裁量权,决定延期的正当理由

2.4 [脚注:法院在认定何为正当理由上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大多数法院坚持要求证明已经勤勉尽职。虽不成功但不断进行努力以确定被告之位置或住址的证明,构成有正当理由的证明,并为法院提供额外送达时间提供依据。如得弗朗西斯诉布什案,859 F. Supp. 1022(E.D. Tex. 1994)(被告的不断搬家加剧了确定被告位置的困难)。]

2.5 一些州的规则远没有这样宽松(如佐治亚州:送达将在起诉书登记后的5日内完成)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41

(四) 送达主体

1. 1983年前:美国联邦法院事务官送达署(U.S. Marshal's Service)常常在联邦法院民事案件中送达诉讼书状

1.1 每当由事务官送达诉讼书状,原告就有责任提供在何处能找到被告的指示

1.2 有趣案例——【梅奥诉撒旦及其职员案(Mayo v. Satan and His Staff),54 F.R.D. 282(W.D. Pa. 1971)】:原告起诉了撒旦本人,没有告诉事务官如何送达诉讼书状,法院撤销了案件

2. 今天:事务官们很少参与——《联邦规则》第4条(c)款(3)项——当原告要求时可送达,在涉及罕见的特殊类型的案件时才必须送达文书

2.1 将事务官带离普通诉讼的文书送达事物反映了:(1)事务官送达署经费的削减;(2)对该工作不需要专门执法人员的判断;但需要事务官署参与送达一些其他类型的法院文件,如执行令

3. 《联邦规则》第4条(c)款(2)项:送达可以由"至少已达18岁且不是当事人的任何人"完成

3.1 送达诉讼书状的平民不需要法院任命

3.2 这比一些州的做法开放——在这些州通常由官员(行政司法长官或助理)送达,平民只有在受法官任命后才可送达文书

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44

(五) 送达证明

1. 诉讼书状送达人应该向法院提交"送达证明(proof of service)"(有时称为送达回证return),解释为完成送达所做的工作

2. 《联邦规则》第4条(l)款(1)项:

2.1 平民送达人须通过宣誓书(affidavit)提供送达证明——宣誓书是一个用伪证罪惩罚来保证真实性的陈述

2.2 官员不需要宣誓作证

2.3 没有提交送达证明不影响送达的有效性——被适当送达文书的被告不能仅仅因这一技术层面的不作为而让案件撤销

2.4 提交已送达的证据是证明所宣称的事件已经发生的表面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只能够被不适当送达的强有力证据推翻

2.5 被告或许能够提交这一证据→这样就提出了一个审案法院必须解决的事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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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自然人被告送达诉讼书状的方法(P158-165)

(一) 总览

1. 《联邦规则》第4条(e)款(2)项:规定了三个基本的送达方法——直接送达、替代送达和向代理人的送达

1.1 此外:《规则》第4条(e)款(1)项允许联邦法院并入州法律规定的送达方法;《规则》第4条(d)款允许被告放弃诉讼书状的送达

1.2 重要特点:《规则》第4条(e)款(2)项没有规定等级——没有特别受青睐的送达方式——三个基本方式中的任何一个都是被允许的

1.3 对比:一些州规定了一个按"降序(descending order)"排列的规则,只有根据案情受欢迎的方法不能用时,第二个送达方法才是适当的

1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44

(二) 直接送达(Personal Service)

1. 《规则》第4条(e)款(2)项(A)目——向"个人本人(the individual personally)"的送达——通常称为"直接送达"

1.1 于诉讼书状送达人直接向被告递送书状时完成

1.2 符合正当程序——是提供通知的典型方法(archetypal method)

2. 不要求在任何具体地点完成——可在法院所在州的任何地方完成(棒球场、歌剧院、送达人碰巧发现被告的任何地方)

2.1 例:一诉讼书状送达人获得入场券去歌手唐尼·奥斯蒙德为主角的电视专题舞会跳舞——送达人跳舞跳到唐尼跟前,在电视现场直播中向他送达了诉讼书状

3. 被告试图逃跑的情形:

3.1 如送达人在当时情况下竭尽所能,即使被告没有拿到文书,送达也很可能完成了

3.2 例:被告迅速低头钻进汽车并锁上门→诉讼书状送达人将书状夹在汽车挡风玻璃雨刮器下→获得法院支持【特鲁希略诉特鲁希略案(Trujillo v. Trujillo),71 Cal. App. 2d 257(1945)】

3.3 例:被告在断定是诉讼书状送达人敲门后从门口走开→送达人从门洞将信件塞了进去→获得法院支持【埃里恩诉康奈尔案,236 F.2d 447(9th Cir. 1956)】

4. 直接送达的豁免:

4.1 被告被胁迫进入或被骗入法院地州(第二章第四节第一目探讨过)——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均获认可

4.2 为参与另一民事案件而进入一州的当事人、证人和律师享有豁免——认这些人豁免鼓励了他们在其他诉讼中出庭,支持了正义的实现

4.3 刑事被告为回应对其的指控到庭时,是否让其免于民事诉讼的诉讼书状送达→判例结论有分歧

4.4 各州对何时承认送达豁免有大量不同规则——如一些州仍承认星期天送达诉讼书状的豁免

4.5 联邦法院是否承认豁免之事→提出了一个不受州法律拘束的联邦法律问题

1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45

(三) 替代送达(Substituted Service)

1. 《规则》第4条(e)款(2)项(B)目:"在个人住宅(dwelling)或通常的居住地(usual place of abode),向居住在那里的达到适当年龄且具有适当判别力之人"送达

1.1 经常被称为替代送达——不是对被告的送达,而是对替代者(substitute)的送达

1.2 理念:可以相信,居住在被告住处的达到适当年龄并具有适当判别力之人会将文件传递给被告

1.3 该规则对适合之人寄以相当信赖——实际上将此人任命为被告接受诉讼书状送达的代理人

1.4 如果替代者没有让被告注意到文件→结果是原告已经根据适当的规则将诉讼书状适当送达了——被告没有收到文书并不影响送达的有效性

1.5 《规则》第4条(e)款(2)项(B)目没有要求被告实际收到文书——宪法一般也不要求实际通知到(如第三章第二节中看到的)

2. 三个潜在问题:

2.1 被告的"住宅或通常的居住地"是什么:

(1) 尽管《规则》没有明确这么规定,法院通常得出的结论是:一个人的"住宅或通常的居住地"是当送达文书时其当时正居住的地方

(2) 对上学期间住在威斯康星州麦迪逊学生公寓、暑假和父母同住丹佛家里的学生——在校期间是其公寓,暑假是其父母的住房

(3) 此概念比为确定审判地目的的"居住地(residence)"更为灵活——就审判地目的而言,该学生可能居住在其父母生活的联邦地区

(4) 曾经是被告的住处但后来遭放弃的地方不行——如被告已高中毕业而居住在船上,其父母的住房就不再是住宅或通常的居住地【考克斯诉奎格利案(Cox v. Quigley),141 F.R.D. 222(D. Me. 1992)】

(5) 一个人可以拥有一个以上的住宅或通常的居住地——例:亿万富翁阿德南·卡舒吉在纽约的公寓是全球拥有的12个居住地之一,有足够的所有权标识(数百万美元的改建和持续雇佣佣人),构成适当的居住地,纵然一年中他仅在那里居住一个月【国民发展公司诉三方控股公司案(National Development Co. v. Triad Holding Corp.),930 F.2d 253(2d Cir. 1991)】;在该案中法院注意到当文书送达给在纽约公寓的管家时被告人在纽约

(6) 即使被告临时离开其通常的居住地,有一些判例仍支持替代送达——如【贾菲和阿舍诉范·布伦特案(Jaffe & Asher v. Van Brunt),158 F.R.D. 278(S.D.N.Y. 1994)】(支持在被告临时待在加利福尼亚时,送达至在纽约的居住地)

2.2 "达到适当年龄且具有适当判别能力":

(1) 《联邦规则》没有规定具体的年龄(一些州的规则规定了年龄——如佛罗里达州15岁或更大、弗吉尼亚州16岁或更大)

(2) 《联邦规则》也没有要求被替代送达之人是被告的家庭成员——送达给看管被告所居住公寓式建筑出入口的门卫可能是合适的

(3) 对比:弗吉尼亚等州规定送达必须送给家庭成员

(4) 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单独认定——送达给被告的配偶或接近成年的子女的送达常常获得支持

2.3 被替代送达之人要"居住"在完成送达的地方:

(1) 背后的想法:被送达人应与被告之居住地有足够联系以至于能合理断定其会将文件转交给被告

(2) 弗吉尼亚规则要求该人不能是"客人或临时逗留者(temporary sojourner)"

(3) 去度周末的客人应该是不够格的;每次逗留一个月的姻亲可能具备资格

(4) 第十巡回法院支持了以被告的厨师为对象完成的替代送达——尽管厨师似乎并不全部时间都居住在被告的住宅,但案件事实有点含糊且被告没有适当提出此问题→法院支持了送达【霍姆—斯塔克制造公司诉塔隆石油案(Home-Stake Prod. Co. v. Talon Petroleum),907 F.2d 1012(10th Cir. 1990)】

1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47

(四) 向代理人送达

1. 《规则》第4条(e)款(2)项(C)目:向"根据任命或法律被授权接受诉讼书状的代理人"送达

1.1 某人可做的任何事都可由其代理人来做,包括接受诉讼书状的送达

1.2 但不是所有代理人都获授权接受诉讼书状——取决于接受诉讼书状的送达是否处于代理范围

1.3 被告可以具体指定某人担当其接收诉讼书状送达的代理人——如【全国装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苏克亨特案,375 U.S. 311(1964)】:合同当事人任命一个人担当其纽约的送达代理人→该人在接受送达后迅速通知了被告→法院支持了送达,纵然合同没有要求该代理人这样迅速地进行通知

1.4 根据实施的法律(如非居民驾驶员法),被告可以任命一个接受诉讼书状送达的代理人——允许送达给州的机动车登记官或专员,并要求政府机关迅速通知被告,通常是用挂号信(如第二章第四节第二目中的赫斯诉波罗斯基案)

1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47

(五) 州的法律对送达方法的并入

1. 《联邦规则》第4条(e)款(1)项:拓宽了《联邦规则》规定的方法,并入州的有关诉讼书状送达的规定

1.1 可以合并两个州的法律:案件审理地的州和送达完成地的州

1.2 例:在纽约西区联邦法院起诉宾夕法尼亚州的被告→可使用三套规则:(1)《联邦规则》规定的方法;(2)纽约州法律规定的方法;(3)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规定的方法

2. 对州法律的并入解释为什么《联邦规则》第4条(e)款(2)项规定的清单如此有限:

2.1 《规则》第4条(e)款(1)项弥补了第4条(e)款(2)项的简约——并入州的法律

2.2 因此,在相关州法律允许邮寄送达诉讼书状的情况下(例如有长臂管辖法律),联邦法院就可以使用该方法

2.3 州有关送达的方法通常比《联邦规则》详细得多:张贴通知(附带邮寄通知)、出版物上的通知、根据非居民驾驶员法送达给代理人、根据长臂法通过挂号信向州外送达

2.4 在联邦法院民事案件中的送达方法上,《联邦规则》只是起点

1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47

(六) 正式送达的放弃——《规则》第4条(d)款

1. 《联邦规则》第4条(d)款允许被告通过邮件放弃正式送达——这不是允许邮件送达诉讼书状,而是被告放弃要求对其正式送达诉讼书状的权利

2. 被告放弃正式送达的三大原因:

2.1 保留了对审判地或对人管辖权或事物管辖权的任何反对——放弃诉讼书状的正式送达并非放弃这些重要的抗辩[《规则》第4条(d)款(5)项]

2.2 获得答复起诉书的额外时间——可在原告向其发送放弃表格后长达60天的时间内答复(而不是正式送达后的20天)[《规则》第4条(d)款(3)项]

2.3 [脚注:《规则》第4条(d)款(3)项有一部分让人感觉奇怪——它规定及时寄回放弃书的被告"直到请求发出后的60日,才需要送达对起诉书的答辩"。照字面理解,该60天时间只适用于提出答辩,而不是提出申请。没有做出这一区分的充分理由,该规定很可能是粗心草拟的产物。]

2.4 最重要的原因——避免承担正式送达的费用[《规则》第4条(d)款(1)项向被告施加了"避免不必要的送达传票费用之义务"]:

(1) 如被告无正当理由不签署并寄回弃权声明书→"法院必须让被告承担"原告为正式送达所支出的费用+原告为收回此费用而提出申请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规则》第4条(d)款(2)项]

3. 操作流程:

3.1 原告通过"一类邮件(first-class mail)或其他可靠途径"向被告寄送:通知被告有诉讼的格式文件+起诉书副本+两份弃权声明表格+"事先付了款的寄回手段"[《规则》第4条(d)款(1)项]

3.2 通知须给被告一个"[要求弃权之]请求书发出后至少30天的合理时间"寄回弃权声明[《规则》第4条(d)款(1)项(F)目]

3.3 寄回弃权书表格的通常的"事先付了款的手段"是一个自己填好了地址、贴好了邮票的信封→被告用其寄回经签署生效的弃权书,通常寄给原告的律师

3.4 原告向法院登记弃权书格式表→根据《规则》第4条(d)款(4)项,案件继续审理,"犹如传票和起诉书已经在弃权书登记时被送达一样"

3.5 如果被告没有寄回弃权声明书→原告将采取措施向其正式送达→被告支付这一送达费用

2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20:51

三、向公司和组织送达诉讼书状的方法(P165-167)

(一) 基本规则——《规则》第4条(h)款(1)项(B)目

1. 不只有个人当事人才卷入诉讼——常有商业组织卷入→这样的组织没有肉体的存在,通过经营它们的或为它们工作的人而存在

2. 问题:就接受诉讼书状送达的目的而言,什么类型的人被视为商业组织的代理人?

3. 关键条款——《规则》第4条(h)款(1)项(B)目:允许将向商业组织送达的诉讼书状送达给"高级职员(officer)、管理或一般代理人(managing or general agent)或任何其他通过任命或根据法律被授权接受诉讼书状送达的代理人"

(二) "高级职员"

1. 对于谁是公司的"高级职员"通常不存在混乱——每一个公司至少有一位高级职员

2. 通常州公司法要求任命经理、秘书和财务主管(尽管一人常常能履行所有三方面的职能)

3. 公司被要求向州登记各种信息——包括高级职员的身份→确认适当的接受送达高级职员通常相对容易

4. 注意:该规则不允许向公司的"所有者(owner)"送达——除非所有者也是高级职员(或一般或管理代理人)

4.1 有趣案例——【福纳公司诉塔里克承包公司案(Fonar Corp. v. Tariq Contracting, Inc.),885 F. Supp. 56(E.D.N.Y. 1995)】:向公司实际上不是高级职员之人送达了文书而公司假称其是高级职员→法院支持了送达,注意到该人通常代表公司行使自由裁断的权利,因此从外表看是管理代理人或一般代理人;此送达也因公司假称该人为高级职员而应禁止其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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