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分未遵守與兩步驟方法
(一)
第一步:申請強制執行
1. 部分未遵守基本披露規定的行為羅列在《規則》第37條(a)款(3)項(B)目中:(1)沒有回答庭外宣誓作證中提出的問題;(2)實體組織沒有根據《規則》第30條(b)款(6)項為庭外宣誓作證指定適當之人;(3)沒有答覆書面質詢;(4)在對提交申請的答覆中沒有表示將允許檢查或允許實際檢查——稱這些為部分未遵守因為當事人實際上遵守了一部分(如除一個問題外回答了所有問題)
2. 沒有回答一些問題可能完全不是"未遵守"——有時候不回答特定問題是正當的(如聲稱該問題侵犯了特權或作為工作成果受保護)——但在法院對該問題做出裁決前不知道被請求方所聲稱的理由是否為正當
3. 《規則》第37條(a)款:在此階段可獲得的制裁僅是法院發布命令迫使被請求方回答尚未回答的問題——要求披露的當事人根據《規則》第37條(a)款(1)項提出申請要求強迫回答問題——須向法院證明已經在沒有法院介入的情況下誠實善意地盡力獲取信息
3.1 根據《規則》第37條(a)款(4)項逃避性的答覆被視為沒有答覆——如果當事人在庭外宣誓作證中不置可否(hems
and haws)或以其他方式對問題不做回答→沒有回答該問題
3.2 如果法院准予了強制披露申請→申請人能從其他當事人處獲得其開支包括律師費——《規則》第37條(a)款(5)項(A)目(除非申請人沒嘗試在法院之外解決紛爭或被申請人不回答問題的行為"具有充分正當性")
(二)
第二步:違反強迫答覆的命令
1. 如果當事人不遵守根據《規則》第37條(a)款發布的強迫其回答問題的命令會發生什麼?——《規則》第37條(b)款(2)項(A)目允許法院對拒不遵守的當事人施加重大制裁——授權法院發布"公正(just)"命令:
1.1 《規則》第37條(b)款(2)項(A)目(i)——認定性命令(establishment
order):只是為該訴訟目的認定事實——如被告聲稱不受對人管轄權管轄→原告詢問被告與法院的聯繫→被告拒絕回答→法院命令被告回答後仍拒絕→作為制裁法院可發布命令認定被告受對人管轄權管轄
1.2 《規則》第37條(b)款(2)項(A)目(ii)——不讓違反命令的當事人在庭審中就與該披露相關的問題提出證據
1.3 《規則》第37條(b)款(2)項(A)目(iii)——刪除不服從命令當事人的與披露事項有關的訴答文書
1.4 《規則》第37條(b)款(2)項(A)目(v)和(vi)——終極制裁:作出對原告不利的撤銷案件或作出對被告不利的缺席判決(應留給涉及惡意的極端案件)
1.5 《規則》第37條(b)款(2)項(A)目(vii)——將拒不服從命令的當事人認定為犯藐視法庭罪(認定犯藐視法庭罪的判決是可上訴的——見第十四章第五節第二目、第十四章第六節)
1.6 《規則》第37條(b)款(2)項(A)目(iv)——法官可能只是中止訴訟直到不服從命令的當事人遵守強制答覆的命令
2. 《規則》第37條(b)款(2)項(C)目允許法院要求未答覆的當事人支付申請方的開支和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