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分未遵守与两步骤方法
(一)
第一步:申请强制执行
1. 部分未遵守基本披露规定的行为罗列在《规则》第37条(a)款(3)项(B)目中:(1)没有回答庭外宣誓作证中提出的问题;(2)实体组织没有根据《规则》第30条(b)款(6)项为庭外宣誓作证指定适当之人;(3)没有答复书面质询;(4)在对提交申请的答复中没有表示将允许检查或允许实际检查——称这些为部分未遵守因为当事人实际上遵守了一部分(如除一个问题外回答了所有问题)
2. 没有回答一些问题可能完全不是"未遵守"——有时候不回答特定问题是正当的(如声称该问题侵犯了特权或作为工作成果受保护)——但在法院对该问题做出裁决前不知道被请求方所声称的理由是否为正当
3. 《规则》第37条(a)款:在此阶段可获得的制裁仅是法院发布命令迫使被请求方回答尚未回答的问题——要求披露的当事人根据《规则》第37条(a)款(1)项提出申请要求强迫回答问题——须向法院证明已经在没有法院介入的情况下诚实善意地尽力获取信息
3.1 根据《规则》第37条(a)款(4)项逃避性的答复被视为没有答复——如果当事人在庭外宣誓作证中不置可否(hems
and haws)或以其他方式对问题不做回答→没有回答该问题
3.2 如果法院准予了强制披露申请→申请人能从其他当事人处获得其开支包括律师费——《规则》第37条(a)款(5)项(A)目(除非申请人没尝试在法院之外解决纷争或被申请人不回答问题的行为"具有充分正当性")
(二)
第二步:违反强迫答复的命令
1. 如果当事人不遵守根据《规则》第37条(a)款发布的强迫其回答问题的命令会发生什么?——《规则》第37条(b)款(2)项(A)目允许法院对拒不遵守的当事人施加重大制裁——授权法院发布"公正(just)"命令:
1.1 《规则》第37条(b)款(2)项(A)目(i)——认定性命令(establishment
order):只是为该诉讼目的认定事实——如被告声称不受对人管辖权管辖→原告询问被告与法院的联系→被告拒绝回答→法院命令被告回答后仍拒绝→作为制裁法院可发布命令认定被告受对人管辖权管辖
1.2 《规则》第37条(b)款(2)项(A)目(ii)——不让违反命令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就与该披露相关的问题提出证据
1.3 《规则》第37条(b)款(2)项(A)目(iii)——删除不服从命令当事人的与披露事项有关的诉答文书
1.4 《规则》第37条(b)款(2)项(A)目(v)和(vi)——终极制裁:作出对原告不利的撤销案件或作出对被告不利的缺席判决(应留给涉及恶意的极端案件)
1.5 《规则》第37条(b)款(2)项(A)目(vii)——将拒不服从命令的当事人认定为犯藐视法庭罪(认定犯藐视法庭罪的判决是可上诉的——见第十四章第五节第二目、第十四章第六节)
1.6 《规则》第37条(b)款(2)项(A)目(iv)——法官可能只是中止诉讼直到不服从命令的当事人遵守强制答复的命令
2. 《规则》第37条(b)款(2)项(C)目允许法院要求未答复的当事人支付申请方的开支和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