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医学检查(Medical Examinations)——《规则》第35条
1. 这一披露工具是独特的——只有在法院准予一方当事人提出让某人做身体或精神检查的申请时这一披露才可用[《规则》第35条(a)款(2)项(A)目]
1.1 根据《规则》第35条(a)款(1)项医学检查申请人必须证明某人的"精神或身体状态[包括血型(blood group)在内]存在问题"——且根据第35条(a)款(2)项(A)目其必须表明有做这一检验的充分理由——要求有法院命令是有意义的——没有此要求该披露工具容易被用于骚扰或打压其他当事人
1.2 联邦最高法院强调:推断性的表述不足以为医学检验命令提供正当性——要求检验的当事人须"确实证明……与要求检验相关的每一状态确实和真实地存在争执以及命令做每一具体检验有充分理由"【施拉根霍夫诉霍尔德案,379 U.S. 104, 118(1964)】——以产生较少侵扰的方式获取所想得到信息的能力与当事人是否确立起发布该命令的充分理由相关
2. 《规则》第35条(a)款(1)项允许命令对"当事人(a party)"做医学检验——也允许法院命令当事人"提供受其监护或控制的人供检验"——法院从严解释后一措辞表述:包括如当事人的孩子但不包括雇员
3. 医学检验通常由医生进行——但注意《规则》第35条考虑到应由获得职业许可证的或持有执照的适格人士实施检验——许多此类人士并不持有医学博士学位——旨在方便由任何适格保健专业人士实施检验
4. 医学检验实施之后检验专家向要求检验的当事人发送其报告——被检验者有权获得报告副本但要求获取此报告是有代价的:根据《规则》第35条(b)款(4)项通过要求和获取报告被检验者"放弃了其可能享有的任何特权——在涉及相同争议的本诉讼或任何其他诉讼中——涉及对同一身体状态所做所有检验的证言"——[脚注:根据《规则》第35条(b)款(3)项一旦被检验者收到了法院命令检查的报告就必须(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提交其自己医生提出的有关医疗状况的报告]
5. 当无法获得医学检查命令时的替代披露策略——例:司机驾驶公司经营之汽车与其他汽车相撞→原告为车里乘客受伤而起诉汽车公司→原告认为司机糟糕的视力促成了该灾难请求法院命令检查其视力→但原告只起诉了汽车公司司机不是当事人且不被视为处于公司"监护或控制"下→原告不能获得医学检查命令
5.1 替代方案一:原告可以对司机提取宣誓证言(须保证司机经传票传唤出席)——在宣誓作证时原告可以询问司机的视力(如检查视力的频度、是否戴眼镜等)
5.2 替代方案二:通过携证出庭传票(subpoena duces tecum)要求司机提交其眼镜供原告的专家检查——也可获得所提交的与司机眼镜有关的任何文件或处方
5.3 替代方案三:在宣誓作证中原告可以向司机发问以确定其医生然后要求负责司机视力的医生宣誓作证——[脚注:司机和其医生之间的秘密通讯可能享有特权因此不能被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