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目前共有33篇帖子。

【筆記】《美國民事訴訟法》第10章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20
出版信息
美國民事訴訟法(上下冊)第二版
作者: [美]理察•D.弗里爾
譯者: 張利民 / 孫國平 / 趙艷敏
出版社: 商務印書館
出版年: 2013-8
ISBN: 9787100097635
頁數: 1072
裝幀: 平裝
定價: 145.00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27

第十章 伊利原則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P577-578)

一、伊利原則的基本定位

1. 很少有一個詞像伊利(Erie)一詞那樣向如此多的人傳達如此多的信息——法學院的學生、法律教授、法官和律師知道該詞指代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最重要的案件之一:【伊利鐵路公司訴湯普金斯案(Erie Railroad Co. v. Tompkins),304 U.S. 64(1938)】

2. 術語:伊利(或"伊利原則")實際上是兩個原則——伊利問題僅在聯邦法院產生,關涉在聯邦法和州法之間的選擇——具體地說,聯邦法院在什麼時候適用州的法律

3. 該問題通常出現在異籍案件(diversity of citizenship cases)中——在聯邦問題案件(federal question cases)中,訴訟請求是根據聯邦法產生的,聯邦法最有可能提供裁決案件的規則,依據至上條款聯邦法必須適用,州法在對此類訴求的認定上沒有發揮作用的餘地——但在異籍案件中,訴訟在聯邦法院進行只是因為當事人恰巧具有不同州籍(以及滿足了爭議金額的要求)——在異籍案件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是根據聯邦法產生的,有適用州法律的空間——聯邦憲法要求對一些部分的案件適用州的法律

4. 關於伊利有兩點提醒:(1)與民事訴訟法的大多數論題相比,教授們在這一領域有眾多的觀點,許多教授對具體案件的解釋和重要性看法不一——此處提供的不是唯一正解,應如教授講授的那樣盡力理解這些材料——材料很豐富且能提供深入討論法學問題的跳板,有些教授對這些問題作了較多的探討而有些則探討不多;(2)直接跳躍式地奔向伊利話題是不可能的——理解和運用現行原則需要有背景知識,包括通過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一系列案件實現的歷史發展(第四節至第六節審視發展後,第七節提出處理任何伊利問題的分析模式)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33

第二節 縱向的法律選擇對應橫向的法律選擇(P579-580)

一、橫向法律選擇(Horizontal Choice of Law)

1. 法院照例會適用其他地方的法律——加州法院會適用紐約州法律,佛州法院會適用科羅拉多州法律——適用哪一個州法律的問題引起橫向法律選擇(horizontal choice of law)的探討——準據法的選擇在平等的政治實體之間進行——法院以"法律選擇"原則為基礎得出結論——該法律選擇原則是《衝突法》高年級課程的主幹內容——各州可以自由採納自己的決定橫向法律選擇問題的規則

2. 合同案件中常用的(但不是普遍性的)法律選擇方法:適用當事人締結合同的州的法律——此外當事人通常可通過協議自由規定其爭議適用某一個具體州的法律(法律選擇條款,choice-of-law clause)——只要這些條款合理且不是過度行為的產物大多數州會執行——[腳註:回顧對人管轄部分(第四章第三節第四項)闡述的漢堡王案——密西根州特許經營者與漢堡王簽訂包含法律選擇條款的合同規定合同項下任何爭議均適用佛州法律]

3. 侵權案件中常見方法:法院應適用損害發生地的法律

4. 案例:P(俄亥俄州人)與D(新墨西哥州人)在夏威夷度假——D駕駛租來的車子疏忽撞了正在路邊散步的P——P在新墨西哥州因人身傷害起訴D要求賠償——[腳註:P能在新墨西哥州取得對D的對人管轄權,因為D的住所在該州——P能否在俄亥俄州(她的本土州)起訴是令人懷疑的,除非D因某種原因與該州有足夠的聯繫以至於服從那裡的對人管轄權——P也可以在夏威夷起訴,夏威夷對D擁有對人管轄權因為交通事故發生在那裡——就此假設案例,假設P在新墨西哥州起訴]——新墨西哥州法院適用新墨西哥州的"法律選擇"規則,很可能會得出結論:應適用夏威夷的侵權法,因為在夏威夷受到了傷害——因此新墨西哥州法院將考察夏威夷的法律,認定P的訴求和D的答辯之要素

二、縱向法律選擇(Vertical Choice of Law)——伊利原則的核心

1. 伊利原則處理一個不同的法律選擇問題——不是適用甲州法律還是乙州法律——而是聯邦法院是否壓根應適用州的法律——在州的法律和聯邦的法律之間進行選擇——如果法院斷定問題應根據州的法律決定那麼它將做橫向法律選擇的探究以決定適用何州的法律——但先決問題(本章關注點)是縱向法律選擇的探究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34

第三節 《裁判規則法》和斯威夫特訴泰森案確立的制度(P581-586)

一、《裁判規則法》(Rules of Decision Act)

1. 學習縱向法律選擇的起點是《裁判規則法》(Rules of Decision Act),該法1789年後成為《司法法典》(Judicial Code)的一部分——現在被編入《美國法典》第28編第1652條【《美國法典》第28編第1652條】——[腳註:該法原為1789年《司法法》第34條——一些案件(包括斯威夫特案和伊利案本身)將其稱為"第34條"——它和法規附錄中的第28編第1652條是同一個法律]——全文規定為:"眾州的法律,除憲法或美國加入的條約或國會頒布的法律有相反要求或規定外,在其適用的案件里,應被視為美國法院民事訴訟的裁判規則。"

2. 這是一個表達笨拙的條款——似乎是表示除適用聯邦法律的場合外在適用州法的案件中州法提供了聯邦法院民事案件的裁判規則

3. 原理:為什麼該法律要為聯邦法律要求不適用州法的案件創設例外——根據憲法上的至上條款(the Supremacy Clause)聯邦法律是"該領土上的至上的法律"【《美國憲法》第6條第2款】——當國會在憲法授予權力的某領域制定了法律該法律就是至上的在聯邦和州的法院具有約束力——這就是為什麼《裁判規則法》通常不在聯邦問題案件(federal question cases)中引發問題的原因——那些案件中的訴求產生於聯邦法律依據至上條款聯邦法必須適用——州法在對此類訴求的認定上沒有發揮作用的餘地

4. 但在異籍管轄權中情況不一樣——那些案件處於聯邦法院不是因為訴訟請求產生於聯邦法律而是因為當事人的州籍(以及爭議金額)——因此第1652條似乎針對的是異籍案件,似乎要求將州的法律作為這類案件的判決規則適用——該事項可能不能完全免於質疑,但這肯定是一個合理的解釋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34

二、斯威夫特訴泰森案(Swift v. Tyson)確立的制度

1.【斯威夫特訴泰森案(Swift v. Tyson),41 U.S. 1(1842)】——聯邦最高法院得出的結論是聯邦法院沒有必要在所有的異籍案件中均適用州法——在被伊利案本身推翻前保持了長達96年的效力——沒有斯威夫特案的背景就不能完全理解伊利案

2. 案情與爭議問題:合同法上的問題——債務的清償(discharge of a debt)是否構成合同的對價(consideration)——紐約州法院清楚地堅持傳統規則即債務清償不是對價——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審理異籍案件的聯邦法院不必在這一問題上遵守紐約的先例——支持當時屬現代的原則即債務清償是對價

3. 斯托里(Story)法官對《裁判規則法》中"眾州的法律"的解釋:"根據通常使用的語言,很難認為法院的判決構成法律。它們至多隻是法律是什麼的證據,其本身不是法律……。州的法律(laws of a state)更常見的理解為規則(rules)和州立法機構頒布的制定法(enactments),其身份是長期確立的有法律強制力的習慣……。我們從來不認為,《裁判規則法》確實適用於或旨在適用於更加一般性的問題,比如說……一般性的商法問題。"

4. 聯邦最高法院將《裁判規則法》中的"眾州的法律"表述解釋成僅包括州的制定法和與涉及屬地事務(如土地)的州普通法——至於一般性的普通法事項(如侵權和合同的基本原則包括什麼構成合同的對價)——審理異籍案件的聯邦法院可以自由適用其自己的"一般"普通法觀點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35

三、斯威夫特案存在的問題

(一) 法院判決不構成"法"的說法

1. 法院判決不構成"法"的說法對現代律師而言感覺奇怪——今天習慣於將司法意見視作"法"——直到20世紀早期隨著法哲學中的"法律現實主義"學派出現才廣泛接受法官肯定能和立法機構一樣立"法"的觀念——在整個法學院學習期間這一觀念被欣然接受,例如在侵權法課程中過失和嚴格責任的原則在普通法中的發展——儘管這些原則是由法院而不是由立法機構宣布的,仍將其視為"法"——因此斯托里法官認為州法院的判決是不如"法"的東西對現代律師來說感覺奇怪

(二) 只有一個真正普通法的觀念

2. 斯威夫特案建立在19世紀獲得廣泛接受的一個觀念之上即只有一個真正的普通法——斯托里法官用西塞羅(Cicero)說的生動語言表達這一信念:"法律不可能在羅馬是一個意思而在雅典又是另外一個意思"——對那個時代的多數法哲學家(legal philosophers)來說法官要"發現(discover)"一個真正的思路將來某一天所有法院都最終看到其中的智慧並接受之——這一說法與州法院的判決不是法一樣對現代讀者是陌生的——現代觀念坦然接受普通法在不同州可以不同,在其他課程中已看到很多例子如一些州支持某種侵權理論而另外的州卻不接受

(三) 聯邦法官的任務

3. 斯威夫特案將決定真正普通法的任務派給了聯邦法官——反映一個特別傲慢的信條:只有聯邦法官才能夠悟出真正的一般性的普通法——他們在異籍案件中宣布真正的一般性的普通法不僅努力裁決這些案件而且教導州法院一般性的普通法應該是什麼——但斯威夫特案沒有強迫州法院採納聯邦法院在一般普通法事項上的推理——州法院可以在其判決中堅持適用不同版本的一般普通法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36

四、縱向不統一與選擇法院

1. 斯威夫特原則最具災難性的缺點:所適用的一般普通法依賴何法院審理案件——如紐約法院繼續採用傳統規則(債務清償不是合同對價)而聯邦法院宣布債務清償是支持合同的對價——在這一問題上紐約州民要服從兩套意見相反的法律——"縱向的不統一"(vertical disuniformity)——在同一個州隨著問題是在聯邦法院還是在州法院處理而法律變得不同——使得居民難以規劃其商業行為

2. 縱向不統一大大激勵了選擇法院(forum shopping)——能避開紐約法而利用聯邦法院版的一般普通法的人是那些能援引異籍管轄權的人——紐約州州民之間的糾紛不能訴至聯邦法院(沒有異籍)不能訴諸聯邦一般普通法——然而當紐約州州民與另一州州民締結合同時糾紛就能訴至州法院或聯邦法院——當糾紛產生時訴訟當事人能選擇一個可能會適用更稱心的一般普通法版本的法院

3. 最惡名昭彰的例子:【黑白計程車公司訴棕黃計程車公司案(Black & White Taxicab Co. v. Brown & Yellow Taxicab Co.),276 U.S. 518(1928)】: 棕黃計程車公司的經營人與鐵路方簽訂了獨家交易合同(exclusive dealing contract)——根據合同肯塔基州鮑林格林市(Bowling Green)的火車乘客只能乘坐棕黃公司提供的計程車——其他計程車公司(包括黑白公司)反對該合同因為合同排擠它們不讓其為火車乘客服務——肯塔基州法院明確認定這樣的獨家交易協議是無效的——黑白公司繼續在鮑林格林火車站載客相信根據州的普通法意圖排斥它載客的合同是無效的——棕黃公司想在聯邦法院起訴黑白公司聲稱應有更寬鬆的聯邦一般普通法能執行此排他性合同——但棕黃公司與黑白公司均為肯塔基州州民不可能援引異籍管轄權——性格好勝的棕黃公司擁有人隨後解散了公司而在田納西州重新設立公司讓該公司成為田納西州的州民——之後根據異籍管轄權在聯邦法院起訴黑白公司(肯塔基州州民)尋求一項禁令禁止黑白公司在鮑林格林市火車站與其競爭——聯邦法院認為聯邦一般普通法允許簽訂獨家交易合同並發布了禁令——聯邦最高法院維持了該禁令——[腳註:回顧根據第1332條(c)款(1)項一個公司既是設立州的州民又是其主營業地州的州民——但直到1959年(在黑白計程車案裁判後很久)才有該制定法上的定義——在審理該案件時一個公司只被視為是其設立州的州民,因此重新設立公司會製造異籍——現在如果棕黃公司的主營業地在肯塔基州它將也是肯塔基州的州民,在它和黑白公司之間就不存在異籍——第1359條(處理共謀產生異籍管轄權的問題)在此案判決時也尚未出現——霍姆斯(Holmes)法官起草了令人難忘的反對意見,聯邦最高法院在推翻斯威夫特訴泰森案時大量引用了該意見]

4. 該結果非同尋常——棕黃公司的所有人顯然人為製造了異籍管轄權,目的僅僅是為了利用因為斯威夫特案而變得可能的法律縱向不統一——聯邦最高法院發布黑白計程車案判決意見後在肯塔基州有關強制執行獨家交易合同的法律將依賴由什麼法院裁判案件——使得在肯塔基州的情況變得麻煩了因為其州民要服從此問題上的兩個不可調和的法律——對黑白計程車案有相當多的批判因此也批判了斯威夫特訴泰森案確立的制度——儘管當時沒人意識到這一點但十年後斯威夫特案確實被推翻了

5. 斯威夫特案產生的另一問題:對"屬地(local)"性的普通法和"一般(general)"性的普通法的區分——對前者聯邦法院必須遵守州法院宣布的法律,對後者聯邦法院可以棄之不顧——聯邦法院在斯威夫特案盛行的近一個世紀時間裡很不成功地努力闡明該界限的所在——許多事項是明顯的如合同法和侵權法上的基本問題(要約、承諾、合同對價和責任以及過失侵犯等事項)很清楚是一般普通法事項——什麼構成屬地普通法的問題還遠不清晰,但一般認為它包括對州法律的解釋和與土地有關的問題(如庫恩訴費爾蒙特煤礦公司案(Kuhn v. Fairmont Coal Co.),215 U.S. 349(1910年)——遵守土地問題上的屬地普通法除非州的法律不確定)——然而伊利案本身涉及一個明顯既不是屬地性的又不是一般性的問題——當事人根據這一屬地性和一般性的理由對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該案件提出辯論意見,但是此判決使得該劃分變得沒有意義了——[腳註:那個時代的一位評論員注意到有幾百個案件涉及斯威夫特案下的屬地和一般普通法劃分,但"這些規則及其適用的不清晰是臭名昭著的"——阿米斯特德·多比(Armistead Dobie),《聯邦程序》(Federal Procedure),第558頁(1928年)]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37

第四節 伊利案本身(P587-598)

一、案情

1.【伊利鐵路公司訴湯普金斯案(Erie Railroad Co. v. Tompkins),304 U.S. 64(1938)】——哈里·湯普金斯(Harry Tompkins)是賓夕法尼亞州州民"在一漆黑的夜晚"行走在賓夕法尼亞州胡赫斯敦市鐵道邊的小路上——一列由伊利鐵路經營的貨車從後面開來——有一樣東西——可能是打開的門——凸出到車廂外擊中了湯普金斯先生的頭致使他遭受了嚴重傷害——他在紐約的聯邦法院起訴鐵路一方——伊利鐵路是紐約州州民滿足爭議金額要求因此能援引異籍管轄權——[腳註:儘管案件在紐約的聯邦法院訴訟但相關的州法卻是賓夕法尼亞州的法律——原因:橫向法律選擇原則決定是適用甲州的法律還是乙州的法律,橫向法律選擇是一個由州法(不是聯邦法)支配的問題——根據紐約州的法律選擇規則將適用賓夕法尼亞州的法律因為事故發生在那裡——法院如何作出橫向法律選擇的決定是在《衝突法》課程中闡述的]

2. 法律爭點:湯普金斯先生行走的小道處於鐵路用地(railroad's right-of-way)上——湯普金斯認為該小道為公眾公開和普遍使用著且鐵路一方知道這一事實使他成了"受邀請人(invitee)"——當一個人是受邀請人時財產所有人對他負有義務該義務因簡單過失(simple negligence)[譯註:又稱單純過失,是過失的一種,指缺乏在普通情形中一般謹慎的人所應當付諸的注意]而遭違反——鐵路一方認為湯普金斯不是受邀請人而是非法闖入者(trespasser)——如果他是非法闖入者鐵路一方將不對簡單過失行為承擔責任——對非法闖入者承擔的唯一義務是不蓄意(willfully)或放任性地(wantonly)致其受傷——湯普金斯大概能證明鐵路一方有疏忽但他不可能證明存在蓄意的或放任的行為——因此最終結果:如果湯普金斯是受邀請人則能讓鐵路一方為簡單過失承擔責任;但如果他是非法闖入者就不能

3. 根據賓夕法尼亞州的法律湯普金斯是非法闖入者將敗訴——這是為什麼湯普金斯的律師在聯邦法院起訴的原因——想讓聯邦法院根據斯威夫特訴泰森案的結論適用聯邦的一般普通法認定湯普金斯是一個受邀請人只要證明有過失就能贏得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認同適用了一般聯邦普通法——依據陪審團作出的裁決作出湯普金斯勝訴獲賠3萬美元的判決——第二巡迴區上訴法院維持原判——聯邦最高法院同意審理該案

4. 聯邦最高法院同意審理該案的表面理由:需要認定湯普金斯的地位是一般普通法事項還是屬地性的普通法事項——根據斯威夫特案結論只有在它是一般的(而非屬地性的)普通法事項時聯邦法院才可以適用其自己的普通法見解——這是當事人在聯邦最高法院對案件提供辯論意見和進行爭辯所圍繞的問題

5. 震撼性的宣布:審理伊利案的布蘭代斯(Brandeis)法官在判決意見第一句宣布:"要裁判的問題是現在是否應否決斯威夫特訴泰森案所確立的屢遭質疑的(oft-challenged)原則"——在該案中沒人提出應推翻斯威夫特案的結論——當事人、初審法院以及似乎口頭辯論階段的聯邦最高法院均認為斯威夫特案結論是好的法律——聯邦最高法院不僅宣布推翻斯威夫特案結論而且宣布因為斯威夫特案聯邦法院在長達近一個世紀的時間裡一直違反聯邦憲法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38

二、判決意見及其兩個主題:訴訟當事人的平等和《第十修正案》

(一) 判決意見結構

1. 由布蘭代斯起草的法院意見分成四個部分(第三部分是真正令人震撼的部分)

2. 第一部分:查爾斯·沃倫(Charles Warren)教授(傳奇色彩的哈佛大學教授——[腳註:許多人相信沃倫教授是電影《寒窗戀》(The Paper Chase,又譯《平步青雲》)中的金斯菲爾德(Kingsfield)教授的原型])進行了著名的歷史研究【查爾斯·沃倫:"對1789年《聯邦司法法》歷史的新領悟",載《哈佛法律評論》第37卷,第49、51—52、81—88、108頁(1923年)】——審視了最初《裁判規則法》文本後得出結論:起草者的意圖是要求聯邦法院適用州的法律——制定法和普通法——將它們作為聯邦法不適用事項的判決規則——[腳註:一些人不同意沃倫的結論——見威爾弗雷德·J.里茨(Wilfred J. Ritz),《改寫1789年〈聯邦司法法〉的歷史》(Rewriting the History of 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48頁(1990年)]——不管沃倫教授的結論是否正確,聯邦最高法院也注意到了對斯威夫特案所引起的縱向法律不統一的廣泛批評,特別是黑白計程車案判決後的批評

3. 第二部分:聯邦最高法院率直地承認斯威夫特案確立的理論——即聯邦法院將悟出一個真正的一般普通法供州法院遵從——在實踐中已經以失敗告終——州法院堅持其自己對一般普通法事項的看法——所期待看到的先驗性的/普遍的一般普通法並沒有出現——該事實引發了縱向法律不統一的問題和法院所稱的斯威夫特案的"有害(mischievous)"後果

4. 聯邦最高法院的核心分析(第二部分):"在努力提升全美國法律的統一時,該原則卻妨礙了州執法的統一。"因為能訴諸聯邦法院的那些人擁有了適用不同體系的一般普通法的途徑,斯威夫特案"引出了非州民(non-citizens)對州民(citizens)的嚴重歧視。它使得根據不成文的'一般法律(general law)'所享有的權利,因為在州法院還是聯邦法院尋求執行而變得不同;而選擇應在何法院裁判權利的特權被授予了非州民(non-citizen)。因此,該原則使得法律的平等保護變得不可能。"

5. 提到"法律平等保護"時聯邦最高法院說的不是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相反法院關注的是由縱向不統一所引起的不公平類型——具體說能援引異籍管轄權的人(在聯邦法院)有途徑獲得在州法院不能獲得的法律——"訴訟當事人平等"(litigant equality)的基本理念——類似情況下的當事人應受到類似的待遇

6. 在第二部分判決意見最後一段聯邦最高法院似乎清楚導向推翻斯威夫特案——為達到目的法院要做的全部是認定《判決規則法》中的"眾州的法律"表述包括了一般普通法類型的州的裁判法——但法院接著做了轉向:"如果只是涉及成文法的解釋問題,我們就不應準備放棄一個在近一個世紀時間裡獲得如此廣泛適用的原則。"

7. 在第二部分最後一句法院宣布:"但所遵循路線的違憲性(unconstitutionality)現在已經變得清楚,迫使我們[推翻斯威夫特案的結論]。"——在一個沒有當事人提出應推翻斯威夫特案的案件中法院推翻了斯威夫特案——且不是僅僅以對《裁判規則法》解釋事由為依據而是以憲法事由為依據——斯威夫特案不僅曲解了《裁判規則法》而且違反了憲法


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38

(二) 判決的憲法依據——第三部分

1. 許多觀察員很驚訝為什麼聯邦最高法院將伊利案判決建立在憲法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判決規則法》之上——通常法院在能夠避開憲法問題時會根據成文法上的理由裁判案件——在伊利案件中聯邦最高法院似乎刻意將其判決建立在憲法之上——法院說它不願意僅僅因成文法上的理由而推翻一個有了96年效力的先例——最終法官覺得有義務認定《判決規則法》本身符合憲法而斯威夫特案對該成文法的適用違反了憲法

2. 法院的憲法探討因這一理由而顯得奇怪:儘管作出了憲法裁決法院沒有明確認定斯威夫特案建立的制度違反了憲法的哪個部分——但似乎每一個都同意判決的依據是《第十修正案》——該修正案規定"沒有由《憲法》授予美利堅合眾國的也沒有被憲法禁止州享有的權力保留給各州或保留給人民"——體現了聯邦制度的重要原則——州保留其沒有在《憲法》中讓渡給聯邦政府的權力——[腳註:伊利案中布蘭代斯法官起草的多數派意見依賴對巴爾的摩和俄亥俄鐵路公司訴鮑案(Baltimore & Ohio R. Co. v. Baugh),149 U.S. 368, 401(1893)中菲爾德(Field)法官異議意見的長長的引用——在此異議意見中他清楚地斷言斯威夫特案違反了《第十修正案》——提到了憲法的"承認並保護州的自治和獨立"部分並將斯威夫特案作為"對州權力的侵犯"而提及——菲爾德法官起草了彭諾耶訴內夫案的多數派意見]

3. 聯邦最高法院的憲法判詞(第三部分被強調的三個句子):"除了由《聯邦憲法》或國會頒布法律所支配事項外,任何案件中所適用的法律均為州的法律。州的法律是應該由州的立法機關在制定法中宣布還是應由其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宣布,這不屬與聯邦相關之事。不存在聯邦一般普通法。國會無權宣布在州適用的普通法實體規則,不管它們在性質上是屬地性的(local)還是'一般性的(general)',也不管它們是商法還是侵權法之一部分。《憲法》中無任何條文意圖授予聯邦法院這一權力。"

4. 兩個重要要點:

(1) 《憲法》在任何地方都沒有授予聯邦政府——立法機關和法院——宣布普通法實體規則的權力——國會有制定法通過取代州法的成文法但只能在憲法授予聯邦立法機關權力的那些事項上——但國會能夠就伊利案問題制定法律(如國會調整州際商務的權力給了它通過這一成文法的權力——儘管國會能夠立法但它並沒有立法——不存在規定要適用聯邦法的成文法)——《憲法》中沒有任何條文授權聯邦司法機關任何一般權力來制定普通法——不存在適用聯邦法律的司法權力——因為沒有相關的聯邦法律所以《第十修正案》以及《裁判規則法》要求適用州的法律

(2) 壓根就沒有"聯邦一般普通法"這樣的事——斯威夫特案是讓聯邦法院探索壓根就不存在的東西(事實上也是不可能存在的)——賴特和凱恩(Wright & Kane):"怎麼誇大伊利案判決的重要性都不為過它宣布的絕不是程序性的或管轄權的技術性原則而是進入了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關係的核心並歸還給了州已由聯邦政府行使了近一個世紀的權力"

5. 為什麼聯邦司法機關無權在聯邦立法機關可以通過法律的領域制定普通法——答案:聯邦司法權不及聯邦立法權範圍寬——這一事實體現了分權的理念,而分權的理念限制了與立法機構相對比的法院的作用——也以兩種方式體現聯邦制:(1)如《第十修正案》所規定的,沒有明確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保留給州或人民;(2)州的利益在國會有代言人(因為州的居民選舉眾議院和參議院的議員——[腳註:原先參議院的議員是由州立法機關選舉的——時至1913年隨著《第十七修正案》獲得批准,參議員議員才由州的人民直接選舉產生]),而這些利益不一定被聯邦司法機關的成員(他們完全不是選舉產生的)所代言——因此國會在憲法列舉授權範圍內能就伊利案中的問題通過成文法(如國會調整州際商務的權力無疑給了它通過這一成文法的權力),但不能由聯邦法院自行創製普通法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