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律师事务所“买断”诉权合同无效案——某律师事务所诉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某军、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5日,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剧某公司约定,剧某公司将案涉10部纪录片一年半的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权利(含维权权利)以5万元价格授权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授权期间,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权利进行维权。2021年8月5日,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以50万元价格授权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1年8月19日,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280万元独家授权某律师事务所对涉及侵犯上述10部纪录片的经营主体有权提起维权,在合作期限内案件的所有收益全部归某律师事务所所有。上述三份协议所涉权利为同批作品的同一权利。后,某律师事务所在各地法院以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批量诉讼。2022年3月-2023年11月,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10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属材料,但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直未提供。某律师事务所主张因作品权属链条不完整,导致维权无法启动,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其遭受严重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