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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中,损害事实成立,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

回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的名称、主要内容、制作人、制作时间或者其他可以将有关证据特定化的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能使证据特定化的,人民...

回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方当事人对该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

回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未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完成部分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前款情形,当事人申请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

回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后申请撤回该证据,或者声明不以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援引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及人民法院对该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放弃使用人民法院依其申请...

回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一)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二)证据对...

回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达到证明标准未予认定的事实,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

回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应当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方式、污染物的性质、环境介质...

回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本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回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3〕6号)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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