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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我国代位权诉讼制度兼具债权保全、债务清偿两大功能,相对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债务,通过赋予代位权起诉行为债权保全效力,确保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相对人两笔债权债务在履行范围内同时清偿。相对人在收到代位权诉讼起诉状副本后,擅自向债务人履行的,应受代位权诉讼保全效力的限制,该履行行为不得对抗债权人。基于上述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七批法答网精选问答(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专题)问题2给出了倾向性意见,即“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相对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向债务人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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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赋予代位权起诉类似行为保全效力的考量因素
在制度功能上,代位权诉讼与诉讼保全措施有着密切关系。[6]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诉讼保全措施则是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采取的必要手段,两种制度共同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笔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权起诉行为产生程序法上的债权保全效力,但不具有实在法上的优先受偿权能。即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应限制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相对人擅自向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赋予代位权起诉行为类似行为保全效力具有理论基础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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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起诉行为保全效力的观点分歧
当前,我国理论界对代位权起诉行为是否具有限制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效力存在着较大分歧。概括而言,主要包括“债权保全效力说”“债权自由处分说”两种观点。 “债权保全效力说”认为,债权人以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即发生债权保全效力,相对人不得擅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1]如需履行,相对人应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存。基于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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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涛: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认定——以法答网第17批精选答问问题2为中心
杜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一级法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作为《民法典》第535-537条规定的债权保全制度,在打击债务人“逃废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第535-537条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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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损失的请求
赔偿损失是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类型。违反预约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不同于违反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责任。[11]预约合同的履行利益是签订本约合同,而非履行本约合同。[12]预约合同的损失主要指“所受损失”,通常包括以下四项直接损失:其一,订立预约合同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中介费等;其二,为签订本约合同所支付的必要准备费用,如原材料采购、设备调试、场地租赁等;[13]其三,已付款项的法定孳息,如定金、预付款的利息等;其四,提供担保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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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原则上应认为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可适用《民法典》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2]但基于预约合同的履行利益和设定义务均在于签订本约合同,故修理、更换、重作等补救措施并不属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范围。[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7条对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如果因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导致本约未订立,不构成违约。 (一)订立本约合同的请求 一方当事人违约不订立本约合同,守约方能否请求履行的问题,素有争议,[4]可分为“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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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
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合同,故违反预约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已成通说。“要定量,先定性”,认定一份合同性质系预约合同抑或本约合同是判断违约责任的前提,但是当预约合同具备本约的若干基本内容时,实务中容易产生认识分歧,颇值分析。 (一)预约与本约的区分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条第1款阐明了预约合同区别于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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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惠炳: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研究——以法答网第17批精选答问问题1为中心
程惠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四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较早见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以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民法典》第49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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