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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明权的范围
1.当事人的声明有不明确的,应予释明 1.1理由:当事人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对案件的声明可能相互矛盾、模糊不清。 1.2辩论原则的限制:当事人没有声明的事项,法院不得发问。但判明往往是很困难的。 1.3法律效果:德国法中,法院在未使当事人的陈述明确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法院没有行使释明权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2.当事人的不当声明,应通过法院的释明加以消除 2.1德国规定:①当事人的声明中未能清楚说明有关事项时,法院可以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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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明权
(一)释明权的基本含义 1.释明与释明权 1.1释明:①使不明确的事项加以明确;②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时,使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变得充分;③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适当时,法院促使当事人作适当的声明和陈述;④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 1.2释明权:法院享有的,具有上述三项内容,向当事人提出要求或提问的职权。 2.释明权的属性 2.1义务说:释明不仅是法院的一种权力,也是法院的一种义务。 2.2对义务说的批判(张卫平):义务的法律效果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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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对这一职权干预依据的批判(张卫平)
(1)使当事人的辩论权、处分权虚化:①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可能因裁判者的主动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行为而徒劳无益;法院的职权行为把自己处于与当事人对立的位置,并造成当事人诉讼主体的客体化。②由于证据的集和提出受主观因素影响,这就打破了个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裁判者的中立性便自动丧失。 (2)难以保证案件真实性:鉴于人的认识手段和认识环境的限制,法官也同样难以保证自己收集的证据一定真实,程序上一定合法,且一定能收集完全。既然如此,法院作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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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实体争议裁判权
一、调查取证权 (一)含义 1.研究意义:不同的诉讼体制下,法院的调查取证权的含义和范围有很大的差异。 2.含义 2.1理论上的两种含义:①法院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主动调查和收集证据;②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2.2我国立法:包含了这两个方面的含义。 (二)不同诉讼体制下的依职权调查取证 1.依职权调查取证在范围:①属于法院程序控制的事项;②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事项。 2.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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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程序事项裁决权
一、含义 1.含义:法院对民事诉讼实体争议以外的程序问题予以裁判的权力。 二、内容 (一)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的裁决 1.诉讼要件的含义:受诉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判所具有的要件。 2.内容:①当事人实际存在;②当事人能力;③当事人适格;④起诉行为;⑤实施了有效送达;⑥不属于重复诉讼;⑦诉的利益;⑧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⑨属于审理本案的法院管辖。 3.审理与裁判:法院在诉讼开始以后,需要对是否具有这些要件进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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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指挥权
一、含义 程序控制权: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程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 二、内容 (一)诉讼启动控制权 1.含义:民事诉讼程序由当事人启动,但法院应当审查该程序是否符合启动的基本条件。 2.两种理解 2.1形式控制(程序性控制):在实务上不过是对诉状的审查,主要是看诉状能否有效地送达给被诉的当事人,至于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是否是正当当事人、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等问题则不属于审查法院考虑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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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院的民事司法权
第一节 民事司法权概述 1.裁判权和其他权力的关系:裁判权是法院最基本的职权。但裁判是诉讼程序的结果,而诉讼是一种渐次展开的程序,主要由法院控制,从而衍生了诉讼指挥权,其中包括程序事项裁决权。 2.和当事人权利的关系:从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来看,基于法院中立第三者的地位,法院的控制也是消极和被动的。在诉讼上主要体现在,在制度上体现为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 3.职责和权力的统一: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时,同时也是履行一种职责。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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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智慧法院
1.含义:法院司法功能的智慧化,主要是现代信息技术、移动技术、互联网技术广泛、有效地运用于司法管理、审判、执行等司法领域。 2.概念史:2016年提出,并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3.问题点:①一些人认为智慧法院就是法院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实质是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使用“智慧法院”似有不妥之处;②智慧法院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利用信息技术强化法院司法行政化的趋势,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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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选任制度改革
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 (五)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作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纲要指出,要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 建立审判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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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体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一)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 1.核心: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不再受制于地方权力机关。 2.内容:例如,在人事制度试点改革方面,省级以下地方权力机构将不再对地方法院院长、庭长、法官的任免有实质上的决定权。 (二)实行法官员额制 1.含义:重新确定一个法院中有审判资格的法官数量,以及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 2.目的:让少数更有审判能力的人集中更多的精力和资源审理案件,同时,获得与其工作性质相适应的,比原来更高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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