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1-31
·
第三章 受案范围
第一节 受案范围概述 1.含义: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也称法院主管,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2.意义:反映了法院对纠纷的可接纳程度及范围,从而直接制约当事人诉权受保护的程度,关乎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协调发展,实现诉权与审判权的协调。 |
||
回覆:【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1-31
·
(二)审执分离及执行体制改革实践
1.设立执行裁判庭。负责与执行有关的裁判事项,在执行机构内部实现审判与执行职能的分离。 2.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实现各省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调整并明确三级法院执行局的职能定位。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实现中心的实体化运作,要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工作重心调整为对下监督、指导、管理和指挥。全力做好对执行有难度、关系复杂的案件的执行,普通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3.试行执行人员分类管理,加强执行事实工作... |
||
回覆:【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1-31
·
3.2相对分离说
(1)基本含义: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只是在法院职权中相对分离,有一部分执行权从法院分割出去,其他保留在法院。 (2)分离的体现 ①权力的实施主体:由执行员或执行官实施,抽象主体为执行法院。 ②权力实施的机构和运转方式:由执行局负责实施,更多采行政化方式运转。 ③人事体制:执行者应当属于执行员或执行官体制,与法官相比,有不同的任职资格、不同的任免和身份保障要求。 ④程序结构和机制:基于法院为权力人、被执行人为相对人的对立构造,考虑实体权... |
||
回覆:【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1-31
·
(一)关于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
1.21世纪初的理论观点:认为执行权属于行政权,因此主张法院不应拥有执行权。这样法院也就不再受困于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法院的司法权威。 2.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3.理论认识 3.1绝对分离说或外分说 (1)基本含义:执行权应从法院彻底分离出去,并归属于政府行政机构。 (2)反对绝对分离说的理由 ①虽然执行权与审判权属于不同性质,但并不排斥法院拥有执行权... |
||
回覆:【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1-31
·
第六节 执行权
一、法院执行权概述 1.含义:法院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执行根据的权力,包括民事执行、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 在我国包括:民事裁判中有给付内容的执行、行政裁判和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 在执行关系中是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两面关系,其法律关系类似于行政关系。由于执行是实现权利义务,因此,在执行中更强调效率价值,将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加以实现。在执行中,法院执行的不仅是法院作为审判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定,也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并由法院制作的调解... |
||
回覆:【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1-31
·
第五节 调解权
|
||
回覆:【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1-31
·
四、实体争议裁判权
民事诉讼最终要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主要是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作出裁判。法院对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决的职权是法院民事诉讼职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力。实体争议裁决权的实质问题是法院如何适用实体法的问题。法院对这一项权力的行使是通过判决书来体现的。判决书与其他裁判文书一裁定书和决定书相比一个主要差别就在于判决书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而其他裁判文书裁决的是程序性问题。关于实体权利义务裁判的规范构成了民事诉讼的裁判制度。 法院主管问题的实质不是有无审理权,而是有无裁判权的问题。在诉... |
||
回覆:【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1-31
·
三、事实认定权
1.含义:法院对当事人主张事实进行认定的权力。 2.专属性: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享有认定事实的职权,当事人不享有这项权力。当事人只能提出事实,并加以证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提出证据及其证明的判定。 3.相关制度:心证公开与证据认定规则 依据自由心证原则,判断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理解自由作出判断。如果法官在认定事实时不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必然导致认定事实的僵化和教条。但如果给予法官自由心证权,就可能发生法官滥用裁量权的问题。为了... |
||
回覆:【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1-31
·
2.关于诉讼请求变更的释明
2001年《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证据规定53-1】: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 |
||
回覆:【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1-31
·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权的运用
1.关于当事人举证的释明 【证据规定2-1】: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1.1前半句:与告诉当事人应当如何提出证据以及提出什么证据是有区别的。 “说明举证的要求”是一种抽象的释明。这是告知当事人:①对自己的主张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②在对该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时,因为不能证明所要承担的后果。这与告知当事人如何举证完全不同,否则违反了辩论原则和中立立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