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ly: 【历代司法解释汇总】关于高院和中院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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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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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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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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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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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军事法院管辖军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人民法院标准执行。 七、高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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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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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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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08]10号)(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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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的通知 (法[20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发现少数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时违反我院法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所受理的案件争议标的数额大大低于规定标准,以致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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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的通知 (法[2002]23号)(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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