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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共發了69篇帖子。

【學界發文分析】2023年度CLSCI來源期刊民事訴訟法學年度領域研究熱點與趨勢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08:51
趙志超《基於同一事實的糾紛合併審理規則重述——以〈民訴解釋〉第221條為中心》
法學評論. 2023,41(04)
趙志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基於同一事實的訴的合併既包括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提出數訴的情形,也包括當事人先後提起訴訟的情形,《民訴解釋》第221條關注的應是後者。該項司法解釋對合併要件的規定不甚清晰,表現為實體要件模糊、程序要件虛置,其在實踐中已異化為合併審理的兜底規定。究其原因,是規範功能定位不明所致。重塑規範理性,應以協調前訴與後訴之間的關係作為規範的邏輯起點,以矛盾判決的防止作為規範的功能設定。在此基礎上對合併要件的內容作出合理闡釋以澄清其規範內涵,對前訴與後訴的矛盾情形進行類型歸納以確定其適用範圍。
關鍵詞:同一事實;分別起訴;合併審理;矛盾判決;
2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08:51
霍海紅《舉證證明責任概念的三重困境》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23,29(05)
霍海紅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浙江大學交叉法研究中心
摘要:中國語境下的民事證明責任的理論、立法與實踐一直沒能完全解決證明責任或舉證責任的概念共識問題,「舉證證明責任」概念就是一個新的例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首次提出了「舉證證明責任」概念,並對後續不少司法解釋的條文表述產生影響。然而,「舉證證明責任」概念存在三重困境:一是實質背離了「雙重含義說」追求「概念分立」的終極目標;二是在司法解釋制定者和實務界缺乏足夠的共識;三是影響自身功能發揮,不僅模糊了程序法問題與實體法問題的區分,也客觀上降低了「提供證據責任」在民事訴訟發現真實過程中的中心地位。「舉證證明責任」概念應當被否定,證明責任(舉證責任)「雙重含義說」的革命成果應當通過「證明責任」與「提供證據責任」的概念分立進行貫徹。
關鍵詞:舉證證明責任;證明責任;提供證據責任;舉證責任;自由心證;
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08:51
吳澤勇《買賣合同標的物瑕疵的證明責任——以買受人通知義務為中心》
法商研究. 2023,40(01)
吳澤勇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買賣合同糾紛中,買受人以受領清償的意思接受標的物,是確定標的物瑕疵證明責任的關鍵時點。在此之前,出賣人證明標的物無瑕疵;在此之後,買受人證明標的物有瑕疵。標的物轉移占有與買受人受領清償的時間並不必然一致,在標的物需要檢驗的情況下,檢驗通知期屆滿才發生「法律上的受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民事買賣和商事買賣一體適用檢驗通知義務的背景下,以「抗辯說」理解「怠於通知」的法律效果,對買受人過於苛刻;裁判文書也顯示,人民法院在多數時候沒有從「抗辯說」的立場出發進行判決。更妥當的解釋方案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21條第1款第2句視為明示的證明責任規範,即一旦買受人未在通知期間內主張標的物瑕疵,瑕疵的證明責任就由其負擔。從「規範說」的原理出發,「怠於通知」的證明應區分為通知期間的證明與通知行為的證明,前者由出賣人負證明責任,後者由買受人負證明責任。
關鍵詞:瑕疵;證明責任;通知義務;抗辯;推定;
2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08:51
《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問題》
現代法學. 2023,45(05)
吳澤勇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關於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問題,理論和實務上均有一定爭議。從證據調查的角度,善意和無過失存在重大區別,應作為兩個獨立的構成要件,分別適用證明責任;而被代理人不可歸責性,也應作為表見代理的獨立構成要件。基於表見代理的規範目的,代理權外觀、相對人無過失應作為權利成立要件,由相對人證明;相對人非善意、被代理人不可歸責性應作為權利妨礙要件,由被代理人證明。我國表見代理立法沒有對代理權外觀的來源加以限定,而是直接落腳於「相對人有理由相信」這一抽象標準。考慮到這一點,《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對表見代理證明責任的調整,有可能進一步降低相對人主張表見代理的難度。
關鍵詞:表見代理;構成要件;證明責任;權利外觀代理;
2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08:51
《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責任訴訟的證明責任問題》
當代法學. 2023,37(01)
吳澤勇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第1197條應理解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第1195-1196條視為其在特殊情況下的體現方式。在證明責任分配上,權利人應證明「存在直接侵權行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該侵權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則需證明「已採取必要措施」。根據證明方式的不同,「知道」可區分為實際知道、推定的知道和違反注意義務的知道。《民法典》第1195-1196條涉及的諸事實中,權利通知屬於證明知道的主要事實,權利人應作本證意義的證明;轉通知、反通知、調查與斡旋措施則屬於否認知道的間接事實,網絡服務提供者應作反證意義的證明。司法實踐中,應按照實體法規範的邏輯和各事實的證據法性質,依序展開調查。
關鍵詞: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證明責任;通知;反通知;
2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08:52
《論環境侵權訴訟中證明責任倒置的實現》
東方法學. 2023(05)
吳澤勇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中國法語境中討論環境侵權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問題,出發點只能是證明責任倒置,而非因果關係推定。因果關係證明責任倒置的規定在理論上遭遇廣泛批評,司法實踐中也逐漸形成了「權利人證明關聯性存在,污染者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的變異方案,但該方案缺乏理論依據,且無法清晰劃分當事人的證明負擔。解決問題的關鍵是釐清因果關係要件的內涵,讓「污染物到達」這一要素回歸加害行為要件。由此形成的證明責任分配方案,不但完美匹配現行法的規範目的,也足以滿足司法實踐對於操作性和可預測性的需求。
關鍵詞:環境侵權;因果關係;證明責任倒置;因果關係推定;加害行為;民法典;
2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08:52
紀格非《論限制自認——以〈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為對象的研究》
清華法學. 2023,17(04)
紀格非 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限制自認在我國本土化過程中的困境與我國訴訟制度的痼疾有關,而《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的出現則放大了原有的問題。比較法上限制自認的不同應對思路並不存在本質衝突。我國實務對於《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的解釋模糊了證明責任與自由心證各自的作用領域,危及了證明責任規則的穩定性,同時導致了限制自認與其他規則的體系化困境。欲解決上述問題,應明確限制自認處理的二階化思路。在辯論原則的框架下篩選符合自認條件的限制自認,並將不構成自認的限制性陳述作為自由心證的對象。為此,應強化自認的意思表示效力,通過概念體系的精確化和適用階段的限縮解釋,避免限制自認的寬泛適用;並通過訴訟資料和證據資料的適度區分,釐清作用於證明責任的限制自認和作用於自由心證的限制自認。
關鍵詞:自認;限制自認;證明責任;辯論原則;自由心證;
2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08:52
胡驍《程序保障視角下法官證據調查裁量權的制度因應》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3,26(06)
胡驍 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
摘要:在貫徹當事人主義的民事訴訟程序中,證據申請原則上屬於當事人的權限和責任。法官僅能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證據範圍內進行取捨,裁量決定是否實施證據調查。法官不得在尚未實施證據調查之前預判證據的價值並加以排除,否則便侵害甚至剝奪了當事人的舉證權。在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申請不符合形式要求、不合法或者有不能確定期間的障礙、不具備必要性時,法院可通過明示或默示的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證據申請。此種裁判屬於訴訟指揮上的裁定,法官可以隨時撤銷。出於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法官不得全部駁回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申請,其對證據申請的自由裁量權需要受到唯一證據規則的限制。
關鍵詞:證據裁定;證據預斷;程序裁量;唯一證據;重要性;
2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08:52
李凌《集中審理視角下民事證據調查階段化研究》
中外法學. 2023,35(02)
李凌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事訴訟中證據調查的順序安排直接關係到庭審的效率與質量。我國立法在庭審外部層面將證據調查置於法庭辯論之前,在證據調查內部層面將人證置於書證物證之前。實務中證據調查的內部順序又異化為主體輪流舉證的混雜模式,進而引發了調查程序臃腫拖沓以及人證調查效果不佳的問題。究其原因,乃在於立法忽視了爭點整理的前提基礎且混淆了不同種類證據的作用原理。集約化的證據調查程序需要具備充分爭點整理及高效人證調查兩個要素。我國應當在庭審外部階段重置法庭辯論與證據調查的順位,在證據調查內部階段將書證物證置於人證之前,並通過主張和書證的整理明確爭點,進而在為人證詢問做好充分運行準備的基礎上,完善職權詢問的規則以實現高效集約的證據調查。
關鍵詞:爭點整理;人證調查;職權詢問;庭審效率;
3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08:52
周翠《電子送達與電子提交比較研究》
環球法律評論. 2023,45(04)
周翠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促進法院與當事人之間通過安全的電子通訊機制傳遞訴訟文件,構成各國當前民事司法的改革重點。電子通訊分為電子送達和電子提交兩個層面。與傳統的物理聯絡與紙質文件緊密相連相類似,電子通訊與電子訴訟文件密不可分,而且電子提交與電子送達變得同等重要,因此各國在新近的改革中均致力於對電子通訊的客體、途徑、義務以及到達時刻進行統一規制。以現有司法實踐為基礎並參酌比較法經驗,我國未來可考慮在民事訴訟法中設專章對電子訴訟包括電子送達與提交進行統一規制,並重構相關概念體系,統一電子通訊途徑,以及針對專業人群引入電子通訊義務。
關鍵詞:在線送達;在線訴訟;電子通訊;電子提交;電子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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