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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礎理論研究邁向縱深
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法典化的意義》《論民事糾紛相對性解決原則》
王福華《民事判決反射效力研究》
曹志勛《禁止重複起訴規則之重構:以合同效力的職權審查為背景》
金印《既判力相對性法源地位之證成》
劉穎《既判力標準時後的形成權行使的規制路徑》
吳澤勇《違約金調減的證明責任問題》
胡學軍《證明責任中國適用的限縮——對「程序法上證明責任」在本土適用性的質疑》《現代證明責任「風險」性質重述》
鄭金玉《論主觀證明責任的動態配置規則》
占善剛《證據保全「保全化」之反思》
周翠《舉證妨礙規範的解釋與完善》
曹志勛《訴訟外鑑定的類型化及其司法審查》
歐元捷《民事法律推定的概念檢討》
曹建軍《論強制型書證收集程序的競合與選擇》
張衛平《再審訴權與再審監督權:性質目的與行使邏輯》
吳英姿《民事禁令程序構建原理》《民事略式訴訟程序初論》
包冰鋒《文書真偽確認之訴的機理證成與程序圖景》
段文波《類型化視角下訴訟請求合併的程序展開》
劉君博《當事人與法院交互視角下共同訴訟研究》
宋史超《論股東對公司對外訴訟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趙小軍《未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上訴問題研究》
陳剛《實質訴訟法的法源論及其現實意義》
郝振江《民事審判中的非訟事件訴訟化現象及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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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方法和對象愈加多元
王福華《群體訴訟的博弈分析》
陳文曲《我國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內在溝通邏輯》
景漢朝《互聯網法院的時代創新與中國貢獻》
張衛平《在線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制——基本框架與思路》《在線訴訟:制度建構及法理》
謝鵬遠《在線糾紛解決的信任機制》
范明志《律師在線訴訟規則研究》
王福華《公益訴訟的法理基礎》
洪冬英《「雙碳」目標下的公益訴訟制度構建》
黃忠順《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二元配置論》
李曉倩《慈善公益訴訟制度的證立與構成》
張明哲《論民事檢察公益訴訟的審判模式:以對抗制為中心》
李曉倩《虛假訴訟的本質與邊界》
蘇志強《虛假訴訟程序性規制定位重塑與規則再造》
傅鬱林《作為訴訟行為的送達》
張興美《送達制度的結構性轉向:從「結果型」走向「過程型」》
汪蓓《重複仲裁的司法審查方式與適用事由》
黃忠順《仲裁實施權配置論視閾下的撤回仲裁請求制度研究》
張海燕《知識產權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在民事訴訟中的效力》
占善剛《法庭警察權研究》
李曉倩《慈善組織捐贈人的民事權利之重塑》
陳愛飛《區塊鏈證據可采性研究》
汪小棠《陪審請求權的中國進路:歷史現實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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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民法典》的協同研究繼續深化
張衛平《民法典的實施與民事審判方式的再調整》
張海燕《合同解除之訴的解釋論展開》
宋春龍《內外關係視角下「相應的補充責任」訴訟程序再界定》
鄭金玉《論民事證明責任的文義解釋原則——以〈民法典〉第311條及其司法解釋的適用為例》
朱禹臣《先訴抗辯權的程序設計:一個跨法域分析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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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注新修訂民訴法之解釋學分析
張衛平《審判資源程序配置的綜合判斷——以民事訴訟程序為中心的分析》
李浩《區分民事案件繁簡的標準與方法——繁簡分流基礎性問題研究》
潘劍鋒《「基本」與「其他」:對〈民事訴訟法〉相關制度和程序修訂的體系化思考》
王福華《民訴法修改背景下的訴訟費用改革》
占善剛《科學配置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的邏輯起點》
任重:《「案多人少」的成因與出路——對本輪民事訴訟法修正之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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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聚焦強制執行法之立法論研究
陳剛《我國民事執行迴轉理論基礎與制度構造的革新》
陳杭平《再論執行力主觀範圍的擴張》
百曉鋒《論執行權向執行員的「回歸」》
劉穎《民事執行中案外擔保權人的救濟路徑》
劉鵬飛《執行依據給付內容不明確的類型檢視及程序應對》
邵長茂《中國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元規則》
劉君博《民事執行權「偵查化」的內在邏輯與制度重塑》
毋愛斌《民事執行查封相對效的體系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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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上述論文的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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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礎理論研究邁向縱深
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法典化的意義》
東方法學. 2022(05)
煙臺大學黃海學者
清華大學
摘要:在以成文法為基本特徵的國度里,法典化是實現法律制度體系化,推進法律制度發展的一種重要方法和路徑。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同樣具有如此意義。就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而言,基於民事程序法與民法的內在聯繫,更突顯了法典化的必要性。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過程有助於實現民事訴訟法的體系化,推進我國民事程序法治的發展,在全社會形成程序觀念和意識,將我國的法治提升到一個新的階段,並倒逼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發展。民事訴訟法法典化是時代的呼喚。基於程序法的特殊性,以及與司法制度的密切關聯,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是一個較長期的過程,其法典化的過程相較於民法的法典化也更為艱難。民事訴訟法法典化進程也要求實現司法體制改革的同步聯動。
關鍵詞:法典化;民事訴訟法體系化;民事程序法治;民事訴訟理論;程序觀念;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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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糾紛相對性解決原則》
比較法研究. 2022(02)
摘要:民事糾紛是當事人之間就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的爭議。民事糾紛一旦納入民事訴訟程序,其爭議的解決通常就是法院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就當事人主張的權利和相應事實範圍內,對其事實的確認和對權利義務作出裁判,其裁判的效力是相對的,事實認定也是相對的,也就構成了所謂的糾紛相對性解決原則。糾紛相對性解決原則是對民事糾紛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的一般情形的一種表達。這一原則不僅體現了民事糾紛的特點,反映了民事訴訟法處分原則的要求,也是法律思維和法律推理邏輯特點的體現和反映。以這一原則對民事訴訟實踐活動進行審視,可以發現人們在解決民事糾紛時,往往沒有顧忌這一原則,糾紛一次性解決、穿透式審判等實踐活動都可能存在跨界越邊的情形。從糾紛相對性解決原則這一視角還可以發現人們實踐中的所謂裁判預決效、同案同判或類案同判等習以為常的概念所存在的問題。因此,充分認識這一原則有助於人們理解和把握民事訴訟中糾紛解決的規律,認真對待民事糾紛解決中的特殊情形,為其設置相應的條件,構建有利於符合民事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
關鍵詞:處分原則;判決效力;既判力;糾紛一次性解決;穿透式審判;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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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華《民事判決反射效力研究》
當代法學. 2022,36(05)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民事判決的反射效力,反映的是生效判決能夠改變與爭訟法律關係存在關聯的案外人的權利狀態,亦即案外人權利被生效判決改變、波及或影響的法律效果。對於判決反射現象,實體法與訴訟法僅憑各自一己之力都無法解決問題,前者無法回答生效民事判決緣何對案外人法律地位和行為產生影響;後者則囿於訴訟程序和判決結果的相對性約束,無力提供民事判決擴張於案外人的正當依據。判決反射效力理論能夠彌合實體法與程序法間的間隙,統一實體法秩序和程序安定兩個目標,因此獨立於既判力並構成民事判決效力體系的組成部分。在性質上,判決反射效力僅為外部性和附隨性效力;在依據上,實體法有關第三人特殊地位的規定,例如對外追償權、代位訴訟、租賃物轉租、公司訴訟等規範均系判決反射效力的實體法依據,但有必要加以限縮解釋;在司法層面,判決反射效力作為「程序補丁」雖能平衡法律秩序與裁判統一關係,但在程序救濟上須以事前程序保障為優先,嚴格限制事後救濟。
關鍵詞:反射效;既判力;依存關係;事實構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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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勛《禁止重複起訴規則之重構:以合同效力的職權審查為背景》
中國法學. 2022(01)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對合同效力采依職權審查模式,據此作出的生效判決在主文外對合同效力的認定能產生禁止重複起訴的效果。由於不必全面審理潛在爭點,大陸法系傳統理論認為判決理由原則上不發生既判力。當任一方當事人明確請求確認先決關係效力時,上述兩種思路均認可合同效力認定的既判力。我國應將合同效力作為審理焦點,並實現對依職權審查規則的實質化改造,要求法官作出包含既判力範圍釋明的明確標識。在判斷依職權審查規則的既判力效果時,應進一步解釋禁止重複起訴規則的要件。這種既判力理解不同於爭點效理論並能提供更清晰的識別方案。
關鍵詞: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既判力;先決法律關係;中間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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