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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亞行.論民事訴訟中的變更訴訟請求[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90,(02):43-46.
摘要:<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但對其具體問題,比如什麼是變更訴訟請求,變更訴訟請求的成立條件,如何適用變更訴訟請求等未做規定,實踐中的作法亦不統一,本文就這些問題提出個人意見,以期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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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華.「系爭標的」轉讓的訴訟效果[J].現代法學,2020,42(05):81-93.
關鍵詞:系爭標的轉讓;訴訟承繼主義;當事人恆定主義;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
摘要:為促進與保障民事交易,近現代民事訴訟立法普遍允許當事人在訴訟中轉讓"系爭標的",從而導致民事法律行為與正在進行的訴訟(訴訟系屬)發生關聯,"系爭標的"之交易行為也隨之產生訴訟效果,引發更換當事人及既判力擴張等一系列程序問題。對"系爭標的"轉讓的訴訟效果,立法上主要有當事人恆定主義或訴訟承繼主義兩種處理模式,兩者分別側重不同的法律價值及對不同當事人的權利保護。折中上述兩模式,以揚長避短,是理性選擇及價值衡量的客觀需要。同時,為防止"系爭標的"轉讓的訴訟效果走向泛化,使訴訟效果與實體效果保持一致,立法應明定"系爭標的"轉讓的客體範圍,排除債權轉讓、義務轉讓及受讓人善意取得行為產生訴訟效果。在主體及內容方面,鑑於"系爭標的"轉讓可能造成訴訟複雜化,立法上應平衡設置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合理限制轉讓人的訴訟處分權,並以當事人恆定主義及訴訟承繼主義各自優勢,為對方當事人及受讓人提供妥當的程序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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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哲瑋.論訴訟抵銷在中國法上的實現路徑[J].現代法學,2019,41(01):149-158.
關鍵詞:訴訟抵銷;抗辯;反訴;既判力
摘要:訴訟抵銷是指被告依據實體法規則,在訴訟過程中通過抵銷消滅原告的實體請求權。我國理論界通說認為應當以抗辯的方式來實現訴訟抵銷,少數說則認為應以反訴的方式實現訴訟抵銷,而司法實務中卻主要採取另訴說,實質上否定了訴訟抵銷的實現。訴訟抵銷在理論研究與司法實務上的脫節,根源於抗辯說和反訴說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上均無明確規則,而司法實務操作者對效率和合法等功利目標的追求使其選擇另訴說。為了落實當事人的法定權利,避免不必要的拆分訴訟,通過解釋和適用中國法既有規則,提煉出實現訴訟抵銷的具體路徑:訴訟抵銷的性質只能是抗辯,但其具體要件之一的"存在抵銷主動債權"存在爭議時卻必須以訴的形式解決,可以將抵銷主動債權作為反訴合併審理,但在不具備合併條件時法院應就本訴債權是否成立做出先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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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玉富.第二審程序的反訴:制度建構與理念變遷——兼評《民訴法解釋》第328條[J].現代法學,2016,38(05):130-140.
關鍵詞:第二審程序的反訴;程序選擇權;糾紛解決一次性;當事人合意;法院闡明權
摘要:第二審程序的反訴為相對獨立之訴,程序選擇權與糾紛解決一次性兩種理論為其提供了堅實的正當性基礎。《民訴法解釋》第328條是第二審程序的反訴在我國的客觀實在法依託。然而,該條所做的程序安排交織存在著利益失衡、程序斷裂與規範錯位三大重要問題,嚴重抑制了第二審程序的反訴的理論認同與實踐利用。在建構有序化與彈性化的第二審程序的反訴的過程中,合理的思路是適度糅合當事人合意機制與法院闡明權以實現二者之間的共同生長。這樣,合作理念將適當注入現代民事訴訟之中,進而將深刻改變民事訴訟格局及其未來發展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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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任文松.民事訴權濫用的法律規制[J].現代法學,2015,37(05):183-193.
關鍵詞:民事訴權;訴權濫用;判斷標準;責任承擔
摘要:民事訴權濫用不僅是一種違背民事訴訟目的的行為,也是一種具有社會危害性、須要承擔不同法律責任的行為。認定當事人構成民事訴權濫用,應從當事人訴訟時是否具有主觀惡意、訴訟行為的失范和訴的利益的缺失三個方面進行嚴格的判斷,以避免阻卻和妨礙當事人行使民事訴權。基於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頂層設計,對於民事訴權濫用者,應根據民事訴權濫用的具體情形和社會危害程度,綜合運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多層次地懲治和預防當事人濫用民事訴權,從而更為有效地減少和消除實踐中日益增多的民事訴權濫用現象,實現訴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良性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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