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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尼·梅森,徐平.澳大利亚法官的任免[J].清华法学,2006,(01):224-249.
摘要:<正> 法官的任命标准、方法和法官离职的程序,是引起公众关注和激烈争论的热点。近年来的此类讨论,主要集中于法官独立这一问题。不过,当前公众对于司法程序和法院工作的监督则聚焦于法院的组成和法官的任免。在此语境下,本文考量两个基本的、相辅相成的问题。一方面,是主张法官缺乏社会代表性,任命程序不够公开或者不具有广泛的参与性的观点。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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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最高人民法院的角色及其演化[J].清华法学,2006,(01):4-20.
摘要:<正> 一、起:另类分权制衡与司法独立的悖论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审判制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位具有非常鲜明的特征。按照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因而也是各种诉讼活动的终点,在最高法院做出判断之后,原则上不应再留有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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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以其规制经济的司法过程切入[J].清华法学,2006,(01):21-34.
摘要:<正> 市场的功效能发挥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具体规则的性质。——哈耶克目前的司法改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主导下进行的,但是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涉及最高法院自身改革问题。本文将以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司法过程为切入点,检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最高法院制度改革的可能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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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实际承担的政治功能——以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为素材[J].清华法学,2006,(01):35-54.
摘要:<正> 一、问题、材料、概念界定与研究思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国最高法院或最高法院)自1949年11月成立以来,至今(2004年)已走过了55年的时光。按照孔子的说法,一个人应当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须知天命。已过"知天命"之年的中国最高法院是否知悉自己的天命,我们尚不得而知,也无从揣测。但是,55年来,中国最高法院实际承担的政治功能是什么,或者干脆说,它的"天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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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海.判例法中的区别技术与我国的司法实践[J].清华法学,2005,(02):195-204.
摘要:<正> 时下里,对于普通法的借鉴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律变革中的一种"时髦":不仅在立法和司法的具体层面上会借鉴普通法的具体规则和相关制度,而且在法治、宪政建设的宏观层面上也开始分享其理念。但正如我在另外一篇有关普通法的文章中所强调的那样,普通法虽然既包括规则也有制度,但却并不以此二者为特色——因为其他法系同样包含这两种因素;其特色在于它本身作为实践理性的一种并以技艺理性的形式得以出现。而且,它所谓的法治或宪政观念,也是在这一技艺理性的精心呵护之下才得以发展延续,至今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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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一.威廉·雷诺尔德:《司法程序》[J].清华法学,2005,(02):261-265.
摘要:<正> 仪式是很重要的,中国古代就讲究这个,春秋战国时代就讲究"礼"。古汉语中"礼"作社会法则或礼仪来解释。如果不讲礼,问题就大了。孔子惊呼"礼崩乐坏",就是说大家都不讲程序,不讲规则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礼就是一种程序。为官也是一样,官要有官的威仪,威仪也是一种程序。只要是官,就讲究威仪的程序,不分国界,没有什么本土化可言,也没有什么文化冲突可言。说到程序,中国人民就一向重视程序,尤其是君臣关系方面的程序。见到皇帝要磕头,要请安,喊"万岁,万岁,万万岁"。这就是一种程序,权力是要通过程序才能体现出来的。民国后进步了,不喊万岁了,但代之以政治口号,开会必集体背诵总理遗训,有时还要唱"三民主义,吾党所宗"。诸君,如果我们对法律很不理解,如果我们对程序很不理解,不妨看看历史,看了历史我们就会恍然大悟,豁然开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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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江.司法储才馆初考[J].清华法学,2004,(01):162-175.
摘要:<正> 引子北洋政府时期,为培养优秀的司法人才,法律界鼓吹设立养成司法官的机构,遂有司法储才馆之议。司法官养成与司法官培训不同。司法官养成是指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界之前,结合以往所学,针对实务情况而进行的专门教育。司法官培训则是针对已具有司法官资格,且办案有年的司法人员,进行深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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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析[J].清华法学,2004,(01):176-200.
摘要:<正> 一传统中国通常被认为是普遍厌讼的社会:在"非讼"的社会氛围中,古人非不得已,是不肯轻启讼端的。即便一旦鼓足勇气走上公堂,其心理上的道德压力远甚于对法律本身的恐惧,随之而至的社会舆论的劝阻甚至责难,更令当事人陷入了众矢之的的窘境之中,从而丧失勇气和决心。这种认识成为当今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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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瑞.立信持疑:法官视角下司法信任的生产逻辑[J].法学家,2023,(02):74-88+193.
关键词:立信持疑;司法信任;司法公信力;法官视角;不信任
摘要:司法信任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微观和具体化的过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信任累积的结果。对司法信任生产逻辑的研究,通过聚焦于主体面对面的直接互动,可以提供对司法公信力形成的过程性认知。基于以上逻辑预设,在对Y市基层人民法院的田野调查中发现,面对当事人,法官一方面需要努力建立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另一方面则需要时刻保持对当事人的不信任,并充分利用这种不信任来开展工作。“立信持疑”是法官生产司法信任的独特逻辑。法院组织合法性的日常实践、法官对风险的把控、程序性权力的行使是这一逻辑形成的核心因素。上述结论进一步拓展了关于司法场域中信任问题的讨论,亦即研究法官等司法主体之信任行动的意义不容忽视,个体行动的“双面性”和“不信任”行动有着丰富的背景与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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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敏.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条款的宪法变迁[J].法学家,2022,(02):1-14+191.
关键词:宪法变迁;宪法解释;审判权;审判独立边界;价值冲突衡量
摘要:社会转型时期,1982年宪法第131条规范意涵变迁,需要结合历史、文本和现实重新解释。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主体的规范意涵趋向延伸,“依照法律规定”限权功能强化,列举式排除“干涉”规定蕴含双面意涵,审判独立边界两阶层意涵渐进形成。审判独立边界的聚焦从干预审判的主体转变为主体行为,弥补了无法精细判断干预审判主体行为正当性的宪法漏洞,该条款的规范分析框架由两阶层结构转变为三阶层结构。多元价值冲突引发对该条款变迁的多种解释可能,不同的冲突形态采用不同的衡量方案。法官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争议问题,关涉多重价值冲突叠加,采取反复权衡的方案,法官在法院整体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被推进;不同主体如何干预法院审判的争议问题,涉及不同价值冲突相互交织,采用新三阶层规范分析框架的统一标准来衡量;保障人权作为限制各种主体干预审判的实质要件是否违背人民整体利益的争议问题,涉及人权和民主新旧价值的冲突,采用兼容方式平衡。这透视出该条款宪法变迁的中国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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