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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義.司法權的「中國」問題[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8,(01):39-43.
關鍵詞:司法權;中國問題;司法腐敗;監督;制約
摘要:司法權的"中國"問題,首先是一個公共權力的理性化與民主化問題,以及由此而必然產生的法治化問題,其次才是司法問題。司法權的重要是基於公共權力的理性化和民主化的需要,而公共權力的理性化與民主化則又是社會生活理性化的結果。因此,建設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有效的司法制度,形成一個以理性與民主精神為靈魂和價值取向的強大的司法權,維護理性與民主基礎上的社會穩定與社會和諧,必然是研究中國司法權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點。這就決定了,研究中國的司法權問題,必須且不能不將司法權的監督與制約問題擺在中心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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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樂.司法行為及其選擇的文化注釋——以轉型司法中的中國法官為例[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05):17-31.
關鍵詞:清官文化;司法;法律社會學
摘要:轉型司法中的中國法官,其司法行為不僅會受當下中國特定的社會——文化情境的影響,而且還更多地要受到一種"清官文化"的因素制約;也即在公共的法律生活中,其任何司法行為的做出,除了回應特定的社會——文化情境系統的要求之外,也更反映出了法官對自身名譽的特別愛惜以及對社會評價的特別注意,同時也是為了儘可能好地完成司法任務並儘可能少的給自己惹麻煩。正是在"清官文化"這一文化容器中,不僅社會——文化的情境性因素作用到了法官的身上,而且,也正是在這一文化的信仰網絡里,達致了糾紛中的民眾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對於法官角色期待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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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克毅,翁傑.法官裁判權的控制與司法公正的實現——以民事裁判制度為中心的討論[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6,(04):45-54.
關鍵詞:依法裁判;裁判權控制;司法制度;司法程序
摘要:秉承大陸法系傳統、遵循依「法」裁判原則構建的我國司法裁判制度,以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規範作為司法裁判制度運轉的樞紐——既作為當事人行為的準則、發動訴訟的根據,也作為法官裁判的標準、控製法官裁判權的基本工具,以及獲得裁判結論正當性的基礎;與此相應,程序制度沒有獨立的價值。這一制度體系與我國的法治現實極不適應。我們應該借鑑英美法系的做法,重構司法裁判制度通過程序制度使當事人、社會公眾以恰當的方式參與法官的裁判過程,分享、制約法官的裁判權,正當化法官所「造」之法、所做裁判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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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流動分析[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6,(02):95-100.
關鍵詞:大法官流動;公務員化;法官等級制度;知識分工
摘要:大法官流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背後,反映出來的仍然是法院體制的官僚化、法官的公務員化。從知識的角度來看,這破壞了上訴審與初審司法知識的分工,以及司法與其他部門知識的分工,不利於司法知識傳統的形成;同時也強化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控制,以及法院與其他部門的同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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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董必武的司法權威觀[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6,(01):15-22.
關鍵詞:董必武;司法權威;法制建設;司法機關
摘要:董必武強調,維護法律與司法權威,是加強國家法制建設的客觀要求;要維護司法權威,就必須樹立司法的社會公信力,缺乏公信力的司法,必然導致司法權威的喪失;要維護司法權威,就必須切實加強審判監督和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必要的內部與外部監督機制;要維護司法權威,就必須正確處理有錯必糾與維護法院生效裁判的關係,既高度重視涉法信訪工作,又要維護司法審判活動的嚴肅性;要維護司法權威,最重要的就是必須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地行使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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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樂.司法的「場域」分析?——以1997年的一次學術論戰為背景的展開[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6,(01):23-27.
關鍵詞:司法;場域;法官角色轉換
摘要:在目前的體制下,司法審判是一個法官由「非司法者」角色向「司法者」角色轉換的過程。這種轉換是一個法官在多重「場域」夾縫中艱難穿行,並在一個特定的「場域」中進行公共選擇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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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議行合一原則應當徹底拋棄[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6,(01):53-61.
關鍵詞:議行合一;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國家權力結構
摘要:在馬克思恩格斯那裡,「議行合一「就是「議」和「行」組織的同一與職能合一。「議行合一」作為一個描述社會主義政權權力結構的概念與社會主義的現實不符,作為一種理想的權力結構模式更是有害。在社會主義的歷史上,「議行合一」只有在不正常的時期才短暫地存在過,除了戰爭年代,它給人們帶來的是災難而不是福音。因此,「議行合一」的理論與原則應當徹底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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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衝突解決的理想性狀和目標——對司法正義的一種理解[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5,(01):13-21.
關鍵詞:衝突的解決;自治性;正當性
摘要:以衝突解決中的人類需要為依據 ,衝突解決的公正性、效率性、確定性和自治性構成了衝突解決的理想性狀。衝突解決的理想性狀的各要素之間不可避免地相互矛盾 ,這意味著當事人和社會都必須理性地為衝突解決設定現實目標。對衝突解決的理想性狀的揭示
,具有衝突解決的正當性的構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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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武生.我國法官的重組與分流研究[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4,(03):44-50.
關鍵詞:法官;法官員額;法官重組
摘要: 法官職業化和精英化是法治對現代司法體制的必然要求。我國現有法官人數過多,素質不高,不能滿足這一條件。因此,應在重新界定我國四級法院性質和功能的基礎上,按照現代審級制度的要求確定各級法院的法官員額和任職資格,並對現任法官進行重組與分流,以優化法院人員結構,構建法官少、輔助人員多的新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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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凌.法院政治功能的學理疏釋[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3,(04):29-37.
關鍵詞:法院;司法權;政治功能;憲政
摘要: 現代的法院制度與古代的相比,其區別主要不在於法院純司法功能的變化,而在於司法與政治關係發生了實質性的嬗變。法院作為國家政治權力架構中的重要一環、法治得以實現的基本機關、民主制度的維持者與裁決者以及人民的法院,就必然要與政治發生關係,具有相應的政治功能,從而在權力分立的政治架構中,通過個案的審理與相關政治行為的判定,發揮著制約其他國家權力,規範權力運行秩序並維護憲政制度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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