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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共發了44篇帖子。

【资料库】4.法院的职权

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6 20:37
武胜建,叶新火.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J].法学,2003,(03):113-119.
关键词:阐明;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摘要:法官阐明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 ,针对辩论主义不足之处 ,法官依据职权进行指导的产物。我国民事诉讼有职权主义的传统 ,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则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方向 ,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体现了职权干预的特征 ,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不甚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应当以阐明代替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3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8 12:01
蔡元培.论法庭警察权的形态及其界限[J].法商研究,2017,34(05):72-81.
关键词:法庭警察权;法庭公正;法庭秩序;程序性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
摘要:法庭警察权,是指法院排除妨碍诉讼行为、维护法庭秩序的权力,是裁判权的附属权限和必要延伸,其行使应当兼顾公正和秩序两大目标。按照不同的行使原理,法庭警察权可以分为3种形态,每种形态下法庭警察权的行使都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作为程序性制裁手段,法庭警察权主要表现为剥夺或限制行为人的参与权、听审权、发表意见权等诉讼权利;作为行政制裁手段,法庭警察权主要表现为剥夺或限制行为人的财产权、自由权等实体权利;作为刑事制裁手段,法庭警察权主要表现为对妨害司法类犯罪的当庭直判。在行使法庭警察权的过程中,除了应当明确各自的界限外,还应当遵守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律师言论豁免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
3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9 12:51
赵钢.论法官对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义务——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为分析基础[J].法商研究,2005,(06):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请求;请求变更事项;告知义务;法官释明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并不等同于释明,而是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法官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违背“处分权原则”,而应视为对“争议恒定原则”的补充与完善。同时,法官对此一事项的告知亦非当然地与“法官中立原则”相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确立了“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义务”,其动机是合乎诉讼逻辑的,但在具体规制上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3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9 12:54
刘田玉.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J].法商研究,2004,(01):96-103.
关键词:案件范围;实体权利;诉权;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近年来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特点 ,传统法律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型案件 ,新生的宪法性权益纠纷和大量单位内部纠纷被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护实体权利 ,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的目的 ,诉权理论及当事人理论是这一现象的程序论基础。为适应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的需要 ,必须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3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9 13:01
蔡虹.法院主管若干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1,(05):12-19.
关键词:主管;审判权;诉权
摘要:法院主管涉及审判权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分工关系 ,同时也制约了诉权的空间范围 ,事关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以及国家对诉权的保障。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却相当原则、零乱、难以操作、更无程序保障机制。这与我国主管理论的落后有关。本文探讨确定主管的原则、标准、范围、主管的排除以及主管争议与救济等重要理论问题。
3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10 12:45
严仁群.消失中的积极释明[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41(04):181-191.
关键词:积极释明;保护权利;诉的追加;法官中立;平等原则
摘要:释明制度近期遭遇了严重危机,因为两个重要的积极释明规范在修订《证据规定》和《借贷纠纷规定》时被废弃了。释明是法官的职权行为,就此而言,两次修法的方向迥异:前者削弱了法官的职权,是一种退却;后者则强化了法官的职权,是一种超越。前者有削弱法官维护实质正义的能力,背离保护权利的法定任务等问题,而且新条文无意义或无从实施。此修法主要源自对法官中立与平等原则的错误理解,以及缺乏对预备合并或选择合并的了解并误以为存在无解的实务难题。后者从保护权利等角度看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向诉的追加方向释明同样可保护权利并避免再诉,所以此修法欠缺必要性,也欠缺法的统一适用方面的考量。消除危机的路径是修正式回归旧法。
3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11 12:57
贺红强.比例原则视角下的法庭秩序维持权——以刑事庭审中的驱逐出庭措施为中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5):173-179.
关键词:比例原则;法庭秩序维持权;刑事司法强制措施
摘要:法官运用法庭秩序维持权的目的是排除影响法庭秩序的障碍。附带惩戒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在规训与惩戒时应落实比例原则及其三项子原则。首先,着眼适当性原则,法官应衡量适用司法强制措施是否有助于实现维持法庭秩序目的,尤其应区分诉讼参与人正当维权与违反法庭秩序的界限。其次,实行必要性原则,在诸多可以实现目的的司法强制措施中选择对关系人影响最小的措施,应严格把控驱逐辩护律师出庭的适用条件,如果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被告人适用驱逐出庭,也应严格适用。最后,贯彻相称性原则,将律师驱逐出庭时应平衡辩护权和法庭秩序维持权,如果因驱逐被告人而实行缺席审判应平衡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和法庭秩序维持权。
 
3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11 13:06
张海燕.论法官对民事实体抗辩的释明[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3):177-189.
关键词:民事实体抗辩;事实抗辩;权利抗辩;释明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抗辩和违约金调整抗辩在法官释明问题上作出了迥异规定,这使得明确法官应否对民事实体抗辩进行释明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研究该问题的逻辑起点在于民事实体抗辩中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的二元界分。效力形式的不同是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的根本区别,对于两者的类型化分析能够引导法官正确判断当事人民事实体抗辩的具体类型。建基于法官在能否对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主动援引问题上的不同,法官应依职权对事实抗辩进行释明以防裁判突袭,不应对权利抗辩进行积极释明,但应当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权利抗辩的构成要件事实时进行消极释明。
3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12 11:26
段文波.德国法律适用突袭问题之对策与启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9(06):190-199.
关键词:法院知法;释明义务;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律讨论义务
摘要:法院知法原则的生成历史正是当事人逐渐失去对诉讼中法律予以控制的过程。这条原则的本意旨在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却反而增加了诉讼中法律适用突袭的风险。德国修民事诉讼法规定释明义务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以解决法律适用突袭裁判的问题。在这两种立法举措背后,潜藏的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理念从辩论主义向协动主义的变迁过程。当下,我国正在实行审理协动化与集中化改革,法律讨论义务将能够促进法官与当事人就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形成有效的垂直交流,促进审理的充实与高效。当然,没有律师的参与,就法律问题进行高效的交流也是"乌托邦"。作为配套改革,律师强制代理与法律援助制度不可或缺。
4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13 21:31
韩红俊.论释明义务对民事诉讼理论的优化[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5):77-84.
关键词:释明义务;宪法;辩论主义;处分主义;既判力
摘要:释明义务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互相沟通交流的主要途径,是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博弈的结果。基于保障当事人诉权而设立的释明义务,能够有效促进公正和效益的实现,成为沟通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桥梁,使辩论主义优质化,使处分权主义充分化,使既判力正当化,堪称民事诉讼的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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