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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勛.民事地域管轄制度釋疑——兼對《民訴法解釋》規則的述評[J].法學家,2015,(06):75-87+175-176.
關鍵詞:地域管轄;合同履行地;應訴管轄;管轄異議;依職權移送
摘要:在我國現行程序法和實體法兩套合同履行地規則中,應當優先適用程序性規則,慎重對待統一履行地規則,並且考慮在協議管轄中對消費者的保護是否足夠。應訴管轄在立案實質審查制下有適用可能。法院在向被告送達文書後不應繼續依職權審查一般地域管轄問題,答辯期屆滿時適用答辯失權規則,對於法院就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依職權移送管轄的規定,應當基於目的性解釋限縮在被告提出管轄異議時。為了防止管轄異議中間上訴制度被濫用,管轄異議可以與一審實體問題並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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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訴訟管轄制度的新發展——對管轄修訂的評析與研究[J].法學家,2012,(04):146-158+180.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修訂;管轄制度;協議管轄;司法公正
摘要:隨著《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審議稿提交審議,民事訴訟法的修訂已接近尾聲。管轄制度的修訂是此次全面修訂的重要內容之一。此次修訂豐富了特殊地域管轄的內容,建立了統一的協議管轄,完善了管轄權轉移。從我國管轄制度立法的歷史沿革看,如何防範和遏制地方保護主義,怎樣在程序的起點上保障司法公正,是立法機關制定管轄規則時考量的一個重要因素。協議管轄的設立、管轄權下放性轉移的刪除,都與保障司法公正有關。對新的協議管轄規則的理解與適用,也不應脫離該規則承載的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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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翔.涉網案件地域管轄規則修改問題芻議[J].法學家,2011,(05):155-163+180.
關鍵詞:民事訴訟;涉網案件;地域管轄;司法技術
摘要:網際網路空間地址與現實空間地址的非對應性,使運用《民事訴訟法》中的地域管轄規定去判斷涉及網際網路案件的管轄法院會有一定困難。目前學者們解決該問題的思路,主要集中於針對網際網路的特點,建構新的地域管轄規則。但本文認為,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制度具有合理性,不需要也不能夠針對網際網路的特點去修改法典的規定。解決地域管轄規定適用困難的方向,應當是發展包括解釋地域管轄法律和認定地域管轄事實在內的司法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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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邦清.為何原告就被告?——關於地域管轄規則為誰而設之辨[J].法學家,2011,(05):148-154+179-180.
關鍵詞:民事訴訟;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
摘要:原告就被告是地域管轄制度的傳統原則,但該原則重被告輕原告,把被告住所地置於統轄地位,違反平等的基本要求,在地緣性因素對司法影響甚大的我國更應該反思其合理性。本文在反思的基礎上提出了解決之策,以平衡保護原被告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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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華.民事訴訟管轄利益保護論——評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6號[J].比較法研究,2018,(04):20-39.
關鍵詞:管轄權異議;共同管轄;管轄權抗辯;應訴答辯;失權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56號確認的管轄抗辯集中提出規則,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維護程序安定,抑制被告濫用管轄異議權。同時,該案強調的管轄異議絕對失權(強制失權)制度,由於關係到當事人特別是被告程序利益的保護,其適用必須要考慮當事人的自我歸責性,及怠於提出異議行為與失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輔以合理的管轄異議期間,使管轄異議失權相對緩和。必要共同訴訟中,訴訟的同一性與共同被告管轄利益之間存在著衝突,採行"共同管轄優先"原則兼采指定管轄原則,有助於兩者之間衝突的解決。在民事訴訟法時間效力上,宜區分民訴法的"立即效力"與溯及力之間的差別,采"從舊兼有利"原則能夠保障程序法適用的公平性與一致性,增加當事人對訴訟結果的預期及對訴訟制度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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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棉.美國民事訴訟管轄權探究——兼論對Personal
Jurisdiction的翻譯[J].比較法研究,2012,(05):124-134.
摘要:<正>引言由於我國與美國在國家結構、法院結構上均存在重大差別,導致兩國的管轄權制度存在重大差別。我國學術界對美國的管轄權制度的研究相對於其他制度,如發現程序、證據制度而言,差距甚遠。原因也許是我國學者覺得美國的管轄權制度對我國的管轄權制度借鑑意義不大。事實並非如此。不僅美國管轄制度中的程序正義思想對於我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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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雄兵.美國民事訴訟中的挑選法院問題研究[J].比較法研究,2007,(02):7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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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忠順.應訴管轄原則之制度展開[J].東方法學,2016,(06):14-26.
關鍵詞:應訴管轄;管轄利益;管轄恆定;協議管轄;答辯失權
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2款以不足50字的篇幅對應訴管轄進行原則性規定。基於具體適用規則供給不足,受訴法院強行認定應訴管轄以及當事人濫用應訴管轄等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層出不窮。為貫徹尊重當事人意願、減少當事人訟累、避免司法資源浪費的立法宗旨,應訴管轄原則應當在推定合意管轄模式的解釋框架下予以制度化。為避免新增的應訴管轄制度打破既有民事訴訟制度系統合理的相對穩定性,應訴管轄規則應當堅持應訴管轄與相關制度相協作的構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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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紅,周祺.協議管轄制度中的實際聯繫原則與不方便法院原則——兼及我國協議管轄制度之檢視[J].法學,2014,(12):43-50.
關鍵詞:協議管轄;實際聯繫原則;不方便法院原則
摘要:目前,雖然各國民事訴訟立法在不同程度上認可協議管轄制度的合理性,但協議管轄所指向的管轄法院與系爭事項之間的聯繫度要求各國又表現不一。大陸法系部分國家通過實際聯繫原則對此進行規制,而英美法系國家則通過不方便法院原則對此加以限制。在我國,協議管轄所指向的管轄法院和系爭事項之間的聯繫(無論是主觀聯繫還是客觀聯繫)不應作為管轄權協議是否有效和可執行的前提條件,並且法院從公共利益角度可以有限度地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對當事人選擇法院的便利性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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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滿達.網上侵權案件管轄權確定中的特殊因素[J].法學,2007,(04):55-62.
關鍵詞:網際網路;侵權;管轄權;網址;伺服器;終端
摘要:網上侵權行為的複雜性決定了管轄權確定因素的多樣性。網上侵權案件的技術性有必要藉助技術手段解決。在確定何地可作為侵權行為地時,必須考察其是否具有物理位置的關聯性、易確定性及損害相關性。網址(無論互動與否)、伺服器所在地和計算機終端所在地從技術、法理及可操作性上均可成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從而形成侵權行為地確定因素的多元體系,但計算機終端所在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的確定因素應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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