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袁發強.確立我國涉外民商事管轄權的考量因素[J].法學,2006,(12):115-123.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
摘要: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在涉外訴訟案件管轄問題上的規定過於簡單。這種方式不利於我國法院對涉外案件行使管轄權。正值修改民事訴訟法之際,應根據涉外案件管轄的特點,考慮多方面因素,科學制定涉外管轄標準,適當擴張我國的涉外案件管轄權,以適應我國對外交往擴大的需要,從而達到方便當事人訴訟的目的。
|
 |
王躍龍,黃永樂.民訴環節牽連性法則不容忽視——管轄權異議對後續活動的制約[J].法學,2006,(03):141-145.
關鍵詞:民事訴訟;管轄;舉證時限;證據規則;傳票;開庭
摘要:民事訴訟活動環節具有關聯性。在管轄權異議期間屆滿前,或者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人民法院關於異議不成立的裁定生效前不得簽發開庭傳票。當事人濫用管轄異議權藉故拖延訴訟程序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管轄權異議的提出並不構成對舉證時限的法定影響。舉證時限雖可依法官之職權行為而變更,但是人民法院不能僅僅因為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而變更舉證時限。
|
 |
占善剛.試論民事訴訟特別地域管轄之立法缺失及其完善[J].法學,1999,(08):22-24.
|
 |
趙爭平.淺談舉證時限的設立[J].法學,1996,(03):28-30.
摘要:<正> 我國民訴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有關當事人舉證時間限制方面沒有作出規定。為此,在審判實踐中,不少法院根據自己的情況,自行決定各種各樣的當事人舉證的具體時間期限。這在當事人法律意識特別是訴訟法律意識不高或訴訟法律知識缺乏的情況下,是有效果的。因為當事人勝訴心切,法院要求他們怎樣做,一般都會按照要求想方設法地去做的。實際上,這
|
 |
吳英姿.我國應訴管轄的法理重述——從「默示/推定協議解釋論」批判開始[J].法商研究,2023,40(02):88-102.
關鍵詞:應訴管轄;默示協議管轄;法律擬制;意思表示的解釋;程序安定
摘要:默示協議管轄無法有效地解釋我國的應訴管轄制度。「推定合意解釋論」存在概念錯誤與邏輯漏洞。應訴管轄的目的在於解決無管轄權的受訴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合法性問題,管轄法定原則和程序安定分別構成其制度基礎和法理基礎。應訴管轄的制度性質是法律擬制,核心是對被告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釋及其法律效果的明確。與德國法將被告不提出管轄異議而應訴答辯的行為擬制為與原告達成管轄合意不同,我國法將這種情形擬制為被告同意受訴法院管轄本案,繼而產生受訴法院獲得管轄權的法律效果。為保障應訴管轄程序正當,在被告未受合法通知或者原告隱瞞管轄原因事實、虛構管轄連接點騙取管轄利益的情形下,被告不提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行為不構成「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應訴管轄。應訴管轄的程序效力僅及於本案程序。
|
 |
向在勝.中國涉外民事專屬管轄權的法理檢視與規則重構[J].法商研究,2023,40(01):50-62.
關鍵詞:涉外民事管轄權;專屬管轄權;主權原則;強制規則
摘要:針對涉外民事專屬管轄權的法理基礎,我國學術界未能提出具有系統性和融貫性的理論,且在相關理論的解讀方面陷入過分簡化的誤區,由此導致我國的涉外民事專屬管轄權規則陷入了一元論體例下對國內地域專屬管轄權規則的「盲目轉化」、專門性專屬管轄權規則的施行效果不佳、涉外民事專屬管轄法律漏洞填補缺位的規範困境。涉外民事專屬管轄權擁有私法性和公法性兩個方面的法理基礎,前者僅構成專屬管轄權的基礎性必要條件,專屬管轄權需要在後者的加持下成就其排他性。基於公權力行為的主權性,一國對本國公權力行為的效力審查等問題擁有絕對的專屬管轄權,而對於涉外多邊民事爭議,一國可基於集中管轄而擁有相對的專屬管轄權。由於無法在公法性法理基礎層面獲得正當性,我國未來有必要終止對國內民事專屬管轄權規則的「轉化機制」並廢除投資合同糾紛專屬管轄權規則,同時在那些既有充分法理依據又在國際上獲得廣泛共識的領域補充制定專門性專屬管轄權規則。
|
 |
黃志慧.我國涉外民事訴訟必要管轄權制度的體系定位與規範闡釋[J].法商研究,2022,39(04):48-61.
關鍵詞:必要管轄權;訴諸司法權;真實與實質聯繫;阻斷追償訴訟
摘要:必要管轄權制度在兩大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中得到相當廣泛的接受。基於「剩餘管轄權」的性質,必要管轄權在我國涉外民事管轄權體系中應定位為一種「填補空白的管轄機制」。必要管轄權制度在保障當事人享有訴諸司法權的公正利益之同時,不會損害管轄權國際協調的秩序利益。基於完善涉外民事管轄權體系以及保護海外民商事利益的現實需求,我國需要構建必要管轄權規範並發揮其制度功能。當前可以藉助司法實踐逐步建立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必要管轄權制度,填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72條可能產生的管轄空白,並在《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第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12條規定的阻斷追償訴訟中發揮其作為涉外法治鬥爭的法律工具之功能,以此豐富我國應對外部風險和挑戰的「法律工具箱」。
|
 |
黃忠順.論應訴管轄制度的解釋模式[J].法商研究,2017,34(03):81-93.
關鍵詞:應訴管轄;管轄利益;受訴法院;合意管轄;法定管轄
摘要:應訴管轄制度在理論上存在著失權、擬制、推定、授權四種構建模式,只有推定合意管轄模式契合我國應訴管轄制度的立法初衷。推定合意管轄模式在域外存在著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兩種制度類型,但兩者在本質上均注重保障被告的管轄利益和避免已經進行的訴訟程序歸於無效。《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2款沒有將訴訟告知作為應訴管轄制度的適用條件,在解釋論上應當根據被告的身份及其是否聘請律師,要求受訴法院履行相應的訴訟告知義務,並遵循不同應訴管轄規則。
|
 |
李浩.民事訴訟專屬管轄制度研究[J].法商研究,2009,26(02):94-101.
關鍵詞:民事訴訟;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專門管轄;地域管轄
摘要:民事訴訟中的專屬管轄制度主要是基於公益目的而設置的,為了保證它的專屬性,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賦予了它排他效力、排除效力、限制效力、職權調查效力、上訴撤銷效力、拒絕承認效力。許多國家和地區均是根據本國或地區的需要來確定專屬管轄的範圍,但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把不動產物權案件、身份關係案件、與公司登記相關的案件、再審案件確定為專屬管轄的範圍。我國在將來對民事訴訟法進行全面修訂時,應當適當擴大專屬管轄案件的範圍,進一步強化專屬管轄的效力。
|
 |
廖永安.我國民事訴訟地域管轄制度之反思[J].法商研究,2006,(02):71-77.
關鍵詞:地域管轄;協議管轄;保護性管轄;重構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制度的規定存在諸多問題:體系欠科學,條款方面邏輯混亂;對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的保護欠周到;對弱勢群體的傾斜性保護欠充分。在修改《民事訴訟法》時,應當在堅持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保護弱勢群體訴權、保證法律條文簡明和可操作性的原則之下,科學界分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與專屬管轄的關係;進一步完善協議管轄制度;確立保護性管轄,切實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